分公司非主體 歇業免申報

分公司非主體 歇業免申報:

財政部表示,分公司是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經核准者,無須在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在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交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法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並非屬於所得稅法所稱的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


財政部提醒企業,分公司在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的稅款應由總公司在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若未依法辦理且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將被處罰。


稅務問答/三情形 租屋得課營業稅

稅務問答/三情形 租屋得課營業稅:

新竹市林先生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該分局表示,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稅務問答/同戶籍 不一定能報扶養

稅務問答/同戶籍 不一定能報扶養:

新營區林小姐問:往年都有列報扶養同戶籍之78年次的侄子,為何在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被剔除扶養?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扶養。


除了須年齡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外,還須申報人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即具有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客觀事實才行,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或有無經濟支援為認定標準。


此外尚須所列報年齡未滿20歲,且受扶養人父母,不能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才符合列報免稅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