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設事務所 不限用個人名義


財政部已經同意,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但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如為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則應加冠「聯合」以示區別。

依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資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須在94年3月11日起一年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不過,當時個人執業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被限定為「個人名義(姓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無法繼續延用原事務所名稱,除導致多數記帳業者不便外,也增加稽徵機關輔導變更扣繳單位名稱作業的困難度。

經記帳業者與國稅局多次反映,財政部已同意放寬限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的事務所名稱不再限制須使用個人名義做為事務所的定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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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屋 自行繳奢侈稅


淡水區徐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又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2011/06/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跨年度清算 依申報年度稅率計算


竹山鎮汪小姐問:公司清算期間若跨年度,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之計課,係就辦理清算之營利事業資產變現收益等,減除清算損失後之餘額為清算所得額,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故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照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所稅稅率自99年度起已由25%調降為17%,故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依修正後申報年度適用之稅率計算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1/06/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