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銷售保稅貨物 享零稅率退稅

稅務問答/銷售保稅貨物 享零稅率退稅:

新北市汐止區羅小姐問: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時,何種交易型態可享有零稅率退稅限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所銷售「貨物」如為「保稅貨物」,且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則可適用零稅率。


反之,銷售非保稅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核與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9款於今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新增,奉行政院核定自4月1日起施行,其施行細則第7條之1已明定該兩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貨物,即保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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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預售屋過戶滿兩年 免奢侈稅

稅務問答/預售屋過戶滿兩年 免奢侈稅:

竹北市徐小姐來電詢問:購買預售屋已興建完成,並已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兩年才出售,不用繳納。


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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