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軍教人員薪資 明年課稅

問答/軍教人員薪資 明年課稅:

屏東市高樹鄉陳小姐問:給付國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所得是否自101年起即應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明(101)年起,現役軍人之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雖然軍教人員薪資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須辦理申報,但自101年1月起給付單位發給軍教人員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各學校或機關若對扣繳法令等相關規定有疑問或想更進一步瞭解,目前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主題服務區設有軍教課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問答等服務,該分局設有講師宅急便,歡迎來電0800-000321詢問。



生活稅法/父母買房再過戶 最省贈與稅

生活稅法/父母買房再過戶 最省贈與稅:

周小姐問:我和男友準備在年底步上紅毯那一端,聽說結婚當年父母贈與子女有較高的贈與稅免稅額,而我最近看上一間1500萬元的房子,父母想幫我買下來當作新房,請問如何規畫比較能節省贈與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對象沒有特別限制;此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也不課贈與稅。


因此,如果妳和男友在今年結婚,周爸爸和周媽媽今年只要沒有贈與其他人財產,父母兩人可各自贈與320萬元(220萬+100萬)給妳,統統不需要課贈與稅。


若妳的爸媽各自贈與妳750萬元作為購屋基金,會各自超過贈與免稅額430萬元(750萬-320萬),依法必須繳納10%的贈與稅;也就是說,你父母必須各自繳交贈與稅43萬元(430x10%),合計繳稅86萬元(43萬x2)。


不過,妳爸媽如果採用另一種方式贈與財產給妳,就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這種做法是由妳的父母親先出錢買下這一間房子,之後再把房子過戶到妳名下,就可以享受節稅的利益。


會產生差異的原因在於,稅法規定,如果捐贈現金給妳,計算贈與價值必須以現金計算;但如果捐贈的是不動產,贈與價值則是「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一般來說,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的總和,都低於房屋的市價,贈與價值低,要繳的贈與自然就比較少。


舉例來說,如果妳要買的房子位在台北市,儘管市價1500萬元,但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加起來可能只有700萬元。


由於父母兩人合計有640萬元贈與免稅額,等於超出免稅額60萬元(700萬-640萬),只需繳稅6萬元(60萬x10%)。一來一往之間稅金差了80萬元(86萬-6萬)。



設備享抵減 三年禁移轉

設備享抵減 三年禁移轉:

台資企業投資大陸頻繁,前往大陸設廠非常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國內公司過去若申請促產條例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三年內不能將設備移轉給海外子公司使用,否則須將抵減稅額,連本帶息「吐回來」。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如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交貨隔天起,三年內如果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情況,應要向稅局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


除了補繳稅款,還須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繳納。

問答/兩年內賣屋 要繳奢侈稅

問答/兩年內賣屋 要繳奢侈稅:

新竹縣湖口鄉謝小姐來電詢問: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不動產,要不要報繳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如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銷售,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都必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講習授課鐘點費 以薪資所得報稅

講習授課鐘點費 以薪資所得報稅:

台南市永康區毛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受某機關邀請為其員工進修課稅講課,所領取的鐘點費是否應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及漫畫等收入的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至於毛小姐所領鐘點費,如為邀請單位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屬於「授課鐘點費」,該項鐘點費為薪資所得性質,必須申報所得稅;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夫妻轉贈房產 奢侈稅有解

夫妻轉贈房產 奢侈稅有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6)日表示,不動產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出售,可將房屋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所總計的持有期間加總合併計算,來判定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配偶間贈與財產,出售時必須計算持有期間的起算點。依奢侈稅規定,是從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但如果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回來,不動產出售時,持有期間的計算將有疑慮。


為讓法令更明確,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規定這類移轉案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須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兩者合併計算,以符合奢侈稅立法意旨。


國稅局舉例,甲君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妻子,100年1月5日妻子又將A屋回贈給甲君。甲君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則甲君的持有期間,是40年加上後來所持有的六個月,總計40年六個月,依法不須課徵奢侈稅額。


稅務問答/事業解散合併 未申報視同漏稅

稅務問答/事業解散合併 未申報視同漏稅: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業事業遇有解散時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另外,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已(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時,均應處以漏稅罰之規定,特提醒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問答/公司債務逾時未付 轉列其他收入

稅務問答/公司債務逾時未付 轉列其他收入:

臺中市朱小姐問:公司應付未付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100年1月28日起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之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若嗣後有實際給付,再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修正後規定除將上開宣告違憲條文中,形成稅捐客體之「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例示應付未付「帳款」、「費用」、「損失」三種外,另規定概括之「其他各項債務」;原時效規定「逾兩年」部分,因與民法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不符,修正為「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使之回歸民法規定。如將來有實際給付,應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股東高質押 徵求委託書將受限

股東高質押 徵求委託書將受限:

金管會擬修改委託書管理規則,比照公司法新規定,股票質押偏高無表決權的股數,將不計入委託書徵求門檻。此舉對高財務槓桿的大股東,等於是雙重衝擊,大股東為力保經營權,將面臨資金調度壓力。


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明訂董事股票質押比率達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總統並在上周三(9日)公布實施。


金管會官員表示,配合這項修法,金管會將檢討委託書管理規則,目前傾向採取董監事實質管理一致性原則,也就是對於公司法規定不計入表決權的股數,將來在計算委託書徵求門檻時也不能計入。


根據現行委託書管理規則,股東會召開時,股東若要徵求委託書,持股必須符合一定的門檻,才能出面徵求委託書,舉例來說,一般公司的股東如果要採取無限徵求方式,持股就必須有10%以上。


如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不能計入委託書徵求門檻內計算,等於拉高徵求委託書條件。


股務業者表示,不少上市櫃公司在董監改選時,經常需要靠徵求委託書,來取得更多的董監席次,此舉對高質押比的股東影響相當大。


舉例來說,甲董事有1億股,其中7,000萬股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比率70%,超過五成的部分,也就是2,000萬股不計入表決權,在股東會有重大議案或改選時,甲就失掉2,000萬股的「票數」。


甲董事的持股比率若剛好是10%,依現行委託書管理規則規定,甲還可以採無限徵求委託書,爭取更多支持的「票數」。但金管會修改規定後,甲董事的2,000萬股就無法計入10%的門檻計算;扣除後,甲持股不到10%,就無法無限徵求,拿到更多支持「票數」。


甲董事如果想要鞏固經營權,勢必就得再加碼持股或籌錢還款降低股票質押比,無論如何都會對大股東造成龐大的資金壓力。







圖/經濟日報提供

IFRS/合併報表 省時省力

IFRS/合併報表 省時省力: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上市櫃公司若有子公司均須編製合併報表,將子公司的財報併入計算,KPMG協理黃泳華表示,未來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的報表皆採同一個會計準則IFRS,可節省報表轉換時間成本。


IFRS規定,企業須採母、子公司合併報表,自2013年起每一季報表只要製作合併報表即可。黃泳華表示,企業為盈餘分配、稅務申報等目的,每年第四季除了製作全年的合併報表,母公司的個體報表(現行單一報表)也須一併編列


黃泳華指出,企業接軌IFRS後,海外子公司平時帳務處理若也改採用IFRS,就不會再有過去子公司報表要由當地會計準則轉換為台灣會計準則的問題,編製基礎一致,可節省財報轉換時間、人力成本。


不過,目前子公司若設在國內且為非上市櫃公司,仍採用台灣會計準則,明年開始這類子公司每季除了編製舊制財報,還須同時編製IFRS報表給母公司,作為合併報表使用。


黃泳華表示,IFRS下,持股20%到50%的關聯企業雖不須併入合併報表,但仍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項下。在母公司第四季個體報表中,子公司、關聯企業的資產也是列在「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中。


IFRS時代 作帳行情掰掰

IFRS時代 作帳行情掰掰:






企業常在年底、季底賣出轉投資公司的股權,以衝高損益表獲利,甚至拉抬每股盈餘(EPS)表現。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協理黃泳華表示,明年進入IFRS時代,未來在部分情況下企業買賣股權,獲利將不再進入損益表,業外收入的股權「作帳」,將不復見。

黃泳華指出,現行會計準則(ROC GAAP)下,對企業轉投資的會計處理,一般是以持股比率作為區分。持股20%到50%的公司,視為對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採權益法評價。持股50%股權以上,則對該公司有控制力,就算是子公司。


有控制力的子公司要納入合併報表編製,這部分在與IFRS接軌後沒有改變,但在其他與投資相關的會計處理則有很大不同。


黃泳華指出,過去企業可能會在財報結算日之前,出售部分獲利良好的轉投資公司股份,希望透過交易實現部分的資本利得,讓財報「比較好看」。


但接軌IFRS後,若股權出售交易並未改變母子公司的身分關係時,則母公司對該被投資公司具控制力的經濟實質並未改變,出售部分股權產生的權益變動數是調整保留盈餘及非控制權益,不會再有處分損益認列。


不過,如果股權出售後,若改變企業與被投資公司間的關係,該項投資就須進行資產重衡量,並將增減金額列為損益。例如,某一公司出售被投資公司股份後,持股比率從60%下降到40%,從母子公司轉為關聯企業,此時就須依照公允價值重衡量權益投資,並依照重衡量金額,作為該資產的帳面價值。增減的金額,就可認列損益。


增加股權投資的情況也相同,若增加持股取得被投資公司控制力的情形下,例如:持股比率由40%增加至60%,取得子公司之各項資產及負債須依公允價值重新衡量。


另外,KPMG協理郭冠纓指出,企業可能因認列的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課稅基礎不同,而須在合併報表中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不過,企業持股50%以下的關聯企業,不須認列此類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