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採網路申報 符三條件免送附件


嘉義市謝小姐問: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得免送申報書及附件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表及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99年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1)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2)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附註九所列書表及相關文件。(3)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
營利事業未符合免送申報書及附件申報案件,應於6月30日前寄交相關申報資料至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方能完成整個申報程序。

不動產交易 擬登錄實際資訊


翻案!內政部轉向支持依實際資訊登錄不動產交易價格。內政部遲至上周才將地政二法送到行政院,新版不動產交易案件全面按「實際資訊」登錄,買賣雙方、門牌、地號、建號和實際的成交價格全都登入地政資料庫,不過,開放查詢將「以區段化、去交易者識別化」,以保護隱私權。
如果立法院下會期通過地政三法,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行政機關起碼需要半年準備期,包括訂定子法、開發登錄軟體等,最快要到明年,明年成交的案件才會適用到按實際交易資訊登錄。
王靚琇說,行政院是比較傾向登錄的時候就「以區段化、去交易者識別化」,但晚近民意傾向按實際資訊登錄,縣市也贊成,之前反對的立委也改變了,他們不希望被說成在阻擋資訊透明化,最後,部長江宜樺決定遵循多數民意,按實際資訊登錄。王靚琇指出,如果立院同意內政部版本,未來「所有的」不動產交易案件都要按實際資訊登錄,不限房仲和代銷業經手案件。

未來股東抵稅權 將受保障 |


「未來股東」抵稅權受保障。財政部近日改變見解,同意企業因超額分配股東抵稅權所補繳的所得稅,可以記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這意味現在股東超抵的所得稅,未來股東將不再意外受累。
為解決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ICA的爭議,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改變過去見解,同意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稅款繳納日計入ICA餘額,以合理反應抵稅額餘額並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舉例,A企業得計入ICA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00元,但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導致實際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金額是85元,大於原應分配的8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五元。
在未改變見解前,企業必須為超額分配給股東的五元抵稅額負起補繳責任,補稅後,已納的五元營所稅仍不得補計入ICA,使其帳戶餘額只有15元;財政部改變見解後,企業補繳的五元稅款,可在補繳日計入ICA,因此ICA餘額將回復為20元。
財政部指出,過去不准企業將補繳超額分抵稅額的稅款計入ICA,造成ICA餘額短少的五元,須留待企業未來繳納的營所稅或保留盈餘所得稅彌補,此舉導致「未來股東」須為「現在股東」超額享有的抵稅額付出代價。
為解決目前確實發生未來股東抵稅額因此受累短少的爭議,財政部同意改變過去的限制,准許企業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的情形時,可在補繳稅款當日,將所補繳的稅款計入ICA。
ICA的記載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及第66 條之4規定的日期(期初、計入及減除日期)填載正確金額,以正確反應ICA。財政部說,企業如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在發生年度自ICA餘額中減除,以反應各時點正確ICA餘額。
財政部並同意,企業在新規定發布日前已經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在新規定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011/06/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ICA帳戶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獲配的股利已不再重複課徵兩道所得稅,也就是在兩合一制度下,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分配給股東做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減除項目。企業記錄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就是ICA帳戶
只要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所稅的營利事業,都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設立營利事業則自設立日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在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