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總額220萬內 該年度免報贈與稅

嘉義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贈與稅案件時,應注意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統一發票企業 稅籍大清查

統一發票企業 稅籍大清查:

掌握稅源從營業稅籍下手。財政部下令全國稅捐機關,全國120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的企業,每一到二年要查稅一次;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戶,每半年清查一次,藉由稅籍清查的走動式管理,從源頭控管稅源。







圖/經濟日報提供

這項稅籍清查作業並經財政部列管,做為稅捐機關考核項目之一,以確立每家企業至少半年到二年內,都要接受稅捐機關至少一次的調查。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前哨稅」,營業稅籍清查不僅可防止虛設行號,也可藉由實地清查瞭解營業人的營業狀況,包括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有無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強調,經由營業稅籍清查可掌握營業人最新經營資訊,並可達到遏阻業者短漏開發票的逃稅行為,促使業者誠實申報銷售額。


營業稅籍清查原本是稅捐機關例行作業,但財政部近年發現,稅捐機關因人力受限,並未落實執行清查作業,導致課稅資料失真,影響國庫稅收,因而重新明訂營利事業稅籍清查作業守則,要求全國國稅機關務必依據財政部所訂清查時程,對全國營利事業進行常態性清查作業。


國稅局也會輔以營業稅資料庫,對有異常申報現象的企業進行查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即有重大斬獲,其轄區內有零售業者以開立統一發票要加5%營業稅的理由,遊說消費者不索取發票,藉此短報銷售額。國稅局統計,僅單一營業人一年度查獲漏報的銷售額將近5,000萬元。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國稅局除會就營業人的銷售額申報情形進行分析外,也會在稅籍訪查時,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規模,業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可向稅捐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規定免受處罰。


超商代收 免0.4%印花稅

超商代收 免0.4%印花稅:




四大超商辦理信用卡費等代收業務,或銷售電話卡等代售業務,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電子儲值業務,提供給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均非屬銀錢收據,免繳納0.4%的印花稅。


財政部已統一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的「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近年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團體陸續委託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到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會由超商門市開立繳款對帳單交付給消費者核對。


財政部說,有部分稅捐機關將這類對帳單視為是銀錢收據,因此衍生應否由超商按對帳單金額,貼用0.4%印花稅票的爭議。


目前超商代收業務範圍涵蓋:信用卡卡費、房屋及土地等財產稅、使用牌照稅等稅費、瓦斯費、水電費及電信費用;代售業務則包括電話卡、專用垃圾袋;以及icash與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儲值業務。


核定前補繳奢侈稅 罰鍰可處較低倍數

核定前補繳奢侈稅 罰鍰可處較低倍數:

臺南市仁德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因銷售土地及房屋被國稅局查獲漏報「奢侈稅」,如何才能減輕罰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又規定,經查獲上述違章行為之納稅義務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可處較低裁罰倍數。至於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屬於特種貨物之土地及房屋逾期尚未申報者,最好的選擇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方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完全免罰。



研發抵稅 先新後舊

研發抵稅 先新後舊:

98年度以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稅支出,尚未抵減完的餘額,財政部已訂定抵稅原則,採「先新後舊」順序,優先抵減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抵稅額,且兩者合計可抵減上限,不得逾當年應納稅額的50%。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其中,適用產創新條例的研發支出可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30%為限;餘額再由已廢止的促產條例尚未抵減的研發支出餘額申報扣減。這項抵稅原則對獲利高、研發支出大的企業,較為有利。


例如甲公司99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是600萬,屬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金額為80萬;適用98年度前促產條例的研發支出抵減餘額是100萬。


依據財政部抵稅順序,促產加計產創條例總研發投抵金額上限,為99年度應納營所稅總額600萬元的50%,即300萬元。


以「先新後舊」原則,由產創條例的投抵稅額優先扣抵。產創的研發投抵稅額可抵稅上限,是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30%(600萬元x30%)即180萬元,甲公司99年屬於產創的研發抵稅額是80萬元,因未超過180萬元,可全數抵減。


扣減完80萬元的產創研發投抵稅額後,甲公司總計300萬元抵稅額還有剩餘220萬元的抵稅空間,即可供促產條例研發抵稅額抵扣。甲公司99年屬於促產部分的抵稅額是100萬元,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全數扣除。合計甲公司99度申報的研發抵稅總額是180萬元。


產創條例自99年元旦起,取代促產條例提供企業租稅減免優惠,促產條例時期的各項減稅利益,至產創條例生效後,僅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權利受到保留,但兩者的抵稅額與抵減方式並不相同。為統一企業申報抵減促產時期尚未抵減完研發抵稅權,財部日前訂定抵稅原則。這項規定也適用特殊會計年度企業,但其抵減限額是以當年度營所稅額按50%及30%(產創投抵限額),分別依公司適用促產及產創條例的期間, 占全年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報稅經核定 扣除額方式不得變更

報稅經核定 扣除額方式不得變更:

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最近接獲9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原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現在是否可改以列舉扣除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選定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


納稅義務人每年申報時,應注意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扣除額方式,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後,想改採列舉扣除額者,須注意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