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外僑所得稅 視三情況申報

稅務問答/外僑所得稅 視三情況申報:

嘉義市陳小姐問:外國人在臺期間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外僑因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時間不同,致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有下列三種: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外人來台不滿183天 免報所得



外僑人士來台工作期間若因公出差,財政部規定,離台期間可不計入居住天數,全年在台停留天數短於183天者,只須就源扣繳即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稅負最高不超過20%。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的天數長短有關。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反之就是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原則上不用辦理結算申報,扣繳稅款即是其最終稅負,目前最高為20%,最低只有6%。居住者除須辦理結算申報,稅率最低為5%、最高則達40%。


計算外僑人士居留天數,是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財部援用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末日計」原則,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台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果一個課稅年度內,多次入出境者,應累積計算居留天數。


財部強調,居留日數的計算,是以實際居住天數為主,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台居留日數。但如外僑在台應聘期間,因公司需要而至國外出差,出差期間確實未居留國內部分,則可免計入在台日數。


舉例來說,美籍A先生100年3月5日來華學習中文,6月30日結束後在台北美商公司找到工作,7月1日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美商公司同年9月8日派A至亞洲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 月3日才返回台灣,並繼續居留到12月31日。


A先生100年在台停留天數總共是245天,即187天(3月6日至9月8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A在台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具備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其海內外所得都要向我國政府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提醒外籍人士須注意在台停留天數,雇主給付所得時,也要依據其外僑課稅身分據實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