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子女 別多繳冤枉稅

房產贈子女 別多繳冤枉稅:

贈與子女土地,千萬不要連稅一起代繳。財政部說,土地贈與視同移轉,贈與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均不可免,父母若代子女繳稅,稅金將被視為是贈與財產的一部分,導致贈與財產價值上升,反多繳冤枉稅。


財政部提醒,贈與子女房地產,房屋應納的契稅與土地移轉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應由「受贈人」繳納,加上贈與行為並非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即使贈與標的為自用住宅土地,亦不能按10%低稅率繳稅。子女受贈土地後,應納土增稅適用累進稅率,最低20%,最高40%。


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為坊間常見的行為,財政部表示,贈與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會產生三種稅負,包括贈與者應繳交的贈與稅;與受贈者應納的房屋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強調,由於贈與不動產衍生的三種稅負,納稅義務人並不相同,如果贈與人(如父母等)在贈與不動產時,同時也代受贈人(如子女等)將其應納的契稅及增值稅一併繳納時,就會增加贈與財產的價值,進而使贈與稅負上升。


舉例來說,甲有一筆土地、一棟房屋,101年2月贈與其子乙(土地公告現值總額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乙已成年,贈與土地的增值稅為50萬元、契稅18萬元,若由甲代乙繳付,原本贈與不動產財產總值6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代繳稅捐後,贈與價值上升為668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44.8萬元【(600萬元+代繳稅捐合計數68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若由乙繳付受贈不動產的契稅與增值稅,因稅法規定這筆稅捐,可做為贈與財產的扣除額,甲應納贈與稅反因此下降為31.2萬元【(6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乙繳納的契稅與增值稅合計數68萬元)×10%】,由受贈人繳交受贈財產相關稅負,即可省下13.6萬元贈與稅。


正大財稅專欄/代外籍員工繳稅 認列須證明

正大財稅專欄/代外籍員工繳稅 認列須證明:

據民國6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38321號的規定,對於高所得外籍人士應繳納我國綜合所得稅,若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薪資所得計算課稅。這解釋令本身並不完美,但對協助企業引進外國人士並處理稅賦平衡問題上較便利。稅賦平衡是指外籍人士因外派他國而須多或少繳所得稅時,雇主可透過稅賦平衡調整計畫將該稅務影響數吸收,使外派他國人員稅後所得有所保障。


上述解釋令在民國97年9月3日被新發布的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函取代,除明訂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外,更主張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對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部分,比原解釋令更加嚴格,認定代繳稅金為「贈與」利益要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主管機關在民國99年3月12日又發布另一解釋函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函取代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函有關規範營利事業不得認列費用或損失的判讀標準。現行規範改為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換句話說,若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一部分者,代繳金額仍視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所得。


由上述解釋令演變可看出,主管機關有逐漸將解釋令修正更具公平性,使高薪外籍員工無法透過企業代繳所得稅方式節稅。同時也給營利事業將代繳稅金認列為費用的空間。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解釋令卻依然留下了「贈與」所得給外籍人士,如落入此解釋範圍恐會給予他人空間來指控公司負責人有掏空公司嫌疑。企業將資產贈與他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的規範,未來若有公司負責人因此被檢察官起訴,縱使司法後還與清白,恐也會受到相當傷害。就實務上而言,營利事業所以會代繳外籍員工所得稅,其真正意圖往往是為了協助外籍人士平衡稅賦。主管機關若偏離事實而將認定為贈與並課稅,亦恐有違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在「贈與」觀念依然存在於現行解釋令的情況下,來台投資的外商應更加謹慎並做好相關規劃,不要因對法規不了解而使稅賦平衡計畫被曲解為贈與而受不利處分。


稅務問答/分開查調所得 3月15日前申請

稅務問答/分開查調所得 3月15日前申請:

彰化縣埔鹽鄉廖小姐問:如何申請5月份綜合所得稅分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另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得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人應於2月15日至3月15日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也可以採用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受理期間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己申請分開提供者,得於3月15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撤銷原申請,但原透過網路申請者,也可於期限內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原申請。

稅務問答/銷貨給外國駐華人員 可免稅

稅務問答/銷貨給外國駐華人員 可免稅:

桃園市游小姐問:銷售貨物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基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財政部可核定免徵稅捐。其中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規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該分局說明,自76年1月1日起,前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企業注意…出售公務車 要繳營業稅

企業注意…出售公務車 要繳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日後出售時,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違反規定者會被視為漏稅,除補稅外還要再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多數都是供由企業高級員工使用,購車性質與酬勞高級員工並無不同。購入的自用乘人小汽車,往往與營業行為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入汽車所支拿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並以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指出,A公司98年8月購入高級轎車一輛,提供高階主管代步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A公司在100年5月出售這輛自用轎車時,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還要再按漏稅額加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因此提醒企業,出售原購買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出售時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且原取得的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不過,若在出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就會被補稅處罰。



問答/兼營投資股利收入 營業稅比例扣抵

問答/兼營投資股利收入 營業稅比例扣抵:

新北市新莊區林小姐問: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收到股利收入時,應如何申報調整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尚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平時若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繳營業稅,應視為採用比例扣抵法,於申報11-12月營業稅時,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並將全年股利收入(含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依比例扣抵法按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報繳營業稅。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其所收取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生活稅法/借錢變呆帳 利息所得仍須申報

生活稅法/借錢變呆帳 利息所得仍須申報:

許先生問:我先前借給隔壁鄰居何先生1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1%,1年後何先生還我1萬元利息,之後就避不見面,100萬元成為「呆帳」。請問,我還需要申報1萬元的利息所得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有利息所得必須課稅;此外,納稅人申報所得不得扣除呆帳損失。也就是說,你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必須申報這1萬元的利息所得,而虧損的100萬元不能當作損失抵稅。


民間借貸型態很多,課稅爭議也不少。比方說,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時有約定利息,結果債務人未支付利息,如果債權人是個人,因為個人綜所稅是採「收付實現制」,既然沒收到利息,就不需申報利息所得;不過,債權人若是公司,依規定必須依「權責基礎」申報繳稅,即使沒收到利息還是要課稅。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例如債務人本來要還1萬元的利息,但口頭協議把1萬元利息滾入本金;日後若債務人避不見面,依稅法規定債權人還是得申報1萬元利息所得。


至於最後一種型態,則是民間有部分共同投資案或借貸案,但借貸雙方為求安全起見,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設定抵押,如果在抵押文書中載明抵押利息,不管最後有沒有收到利息,都會被國稅局推定有收利息,因而需要繳稅。


如果抵押權人沒有收到利息,事後可向國稅局提出反證,但以實務上而言,國稅局採認的機率很低。 (許祺昌口述)



問答/教師兼代課鐘點費 今年起課所得稅

問答/教師兼代課鐘點費 今年起課所得稅:

新港鄉某國小林老師來電詢問:國中小學教師之兼、代課鐘點費是否應課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惟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年1月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發票中獎 無關同筆其他發票

稅務問答/發票中獎 無關同筆其他發票:

台南市安南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對於同一筆交易,因品項較多而連續開立二張以上之統一發票者,如僅其中一張發票中獎,則兌獎時是否需提示該次消費之全部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針對上述情形,財政部97年4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14420號函規定,為便利民眾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對於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一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給獎。



稅務問答/售一年內房產 須繳15%奢侈稅

稅務問答/售一年內房產 須繳15%奢侈稅:

新北市烏來區張小姐問:如果我在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須繳交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5%。



稅務問答/購農地贈子女 要課徵贈與稅

稅務問答/購農地贈子女 要課徵贈與稅:

屏東市江先生問: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可否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係屬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明定,該條文闡明,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贈與標的係「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問答/重度身障拋棄繼承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問答/重度身障拋棄繼承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台南市蘇小姐問:重度身心障礙者如拋棄繼承,是否仍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精神疾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情況就不能扣除。


違建 連罰到拆除為止

違建 連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新的違章建築,修法責成違建人自行拆除,而且加重處罰規定,由現行的一次罰款改為連續處罰,可以罰到拆除為止。


另外,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得委託民間查報及拆除。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所以,做了幾項改變。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


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新北市汐止區邱小姐問:股票孳息辦理他益信託,受託人應如何申報該股票產生之收益?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約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屬委託人之所得,除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俟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台南市施小姐問:所有權人出售分次取得土地,奢侈稅「持有期間」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舉例來說,A君於98年12月向B君買入台南市新化區某一建地,持分2000/10000,後又於100年6月向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3000/10000,A君在今(101)年1月5日以5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3/5【即(3000/10000)÷(2000/10000+3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50,000元,即500萬元×3/5×15%,其餘2/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賴小姐問:去年繼承一筆道路用地,想捐贈這塊土地給學校或公益慈善團體,增加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請問,這樣可否達到節稅目的?此外,這筆捐贈會不會被課土地增值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據財政部規定,個人捐贈土地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如果是自行購買的土地,可依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若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或無法提出取得成本,列舉扣除額應依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標準計算,99年度的認定標準為土地公告現值的16%。


因為妳是繼承取得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妳申報這筆土地的捐贈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財政部認定標準16%計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妳把土地捐給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最多只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的20%;若捐贈給政府,則不受最高金額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的土地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的土地」、「依捐贈人與受贈人的關係及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判斷,捐贈人非藉此規避稅負」等條件,捐贈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案認定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筆捐贈是否牽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因此,妳捐贈這塊繼承取得的道路用地,不會被課徵土增稅。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彰化縣和美鎮陸先生問: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當年度或次年度?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屏東縣枋寮鄉傅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失業勞工子女 享就學補助

失業勞工子女 享就學補助:

為擴大照顧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勞委會將於周三(15)日起受理申請失業勞工子女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截至3月20日止。獨力負擔家計或家中就讀大專校院子女人數有2名,加給20%的補助。


勞委會勞工福利處長孫碧霞指出,失業民眾只要非自願離職失業達1個月以上,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且與配偶的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14萬元以下,即可提出申請。


至於補助標準,每名公立高中職學生3,000元、私立高中職學生5,000元,公立大專院校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10,000元。


同時對獨力負擔家計如離婚、喪偶、配偶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導致無法工作等,或家中就讀大學的子女數有2名或以上者,加給20%補助即公立高中職3,600元,私立高中職6,000元,而公立大專校院6,000 元,私立大專校院為12,000 元。


勞委會表示,補助方案放寬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資格,以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自2月15日起受理申請,至3月20日截止。



所得分戶提供 周三起申請

所得分戶提供 周三起申請:

今(101)年5月報稅時,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要分戶提供的民眾,本周三(15)日開始,須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為一個月,逾期將不再受理。


財政部,民眾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可在101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選擇採用網際網路申請者,101年2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可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為配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表示,今年納稅人申請查詢涵蓋的所得人範圍,已擴大至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的前一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的子女,及課稅年度的前兩個年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內。


財政部因此提醒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申請項目分為兩種: 一是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另外則是與年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


財政部強調,有需要申請分戶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才能保障權益。


稅務問答/因公死亡者遺族 領取撫卹金免稅

稅務問答/因公死亡者遺族 領取撫卹金免稅:

金山區范小姐問: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捐電子發票 動口就搞定

捐電子發票 動口就搞定:

明(102)年開始,捐發票做公益「動口」就可以。


財政部規劃最快102年起,將全面推動以愛心條碼及口述等兩種方式,由消費者在消費時直接捐贈電子發票給指定公益團體,並且要求所有目前參與開立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都必須加入代為捐贈的行列,不論消費者選擇口述或出示愛心條碼捐發票,商家都不可以拒絕。


電子發票自99年底推出後,試辦成效驚人,參與營利事業逐漸增多,截至昨(12)日為止,開出的電子發票累計已有1.97億張。財政部估計,至105年時,電子發票的開立張數將達到40億張,也就是每二張發票中,就一張是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未來將全面走進無紙化,為了不影響社福團體受贈發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將從今(101)年7月1日開始,要求開立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必須全面配合接受消費者以「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的要求。


財稅資料中心指出,所謂「愛心碼」是一組最少三碼、最多七碼數字組成的條碼,由社福團體先行設定屬於自身專用的愛心碼,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列印出愛心條碼,交給消費者運用;消費者也可以自行連線至整合平台列印所欲捐贈的社福團體愛心條碼後,持條碼在消費時直接要求商家代為捐贈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愛心碼捐贈已啟動試辦,共有順發3C與大潤發兩家試辦商,7月起即進入正式開辦期,屆時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如統一超商等,都要加入開辦行列。


不過,在年底之前,僅開放消費者「出示愛心碼條碼」作為捐贈發票的唯一方式,明年1月起才會再開放「口述」愛心碼,不再強制須列印愛心條碼才能捐發票。


財政部指出,使用愛心碼捐贈發票的消費者,不得再要求商家印製紙本電子發票,藉此加速終止紙本電子發票的過渡期,達到完全無紙的目的。消費者以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後,獎金即歸社福團體所有,但若遇社福團體解散或愛心碼遭取消時,中獎獎金則會改歸國庫。







圖/經濟日報提供

稅務問答/每月不逾46小時 加班費免所得稅

稅務問答/每月不逾46小時 加班費免所得稅:

台南市新營區林小姐問:加班費是否免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不想政府代算稅 3月15日前申請

不想政府代算稅 3月15日前申請:

5月是報稅季節,財政部官員昨天提醒,民眾如果想放棄「政府代算稅額」,或是需要「夫妻個人所得資料分開提供」,都必須先提出申請,時間從後天(15日)起到3月15日為止,逾時將不受理。


財政部去年首次試辦試算稅額服務,約有100多萬個家庭受惠,今年5月申報去年度綜所稅時,試算服務層面擴大,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的納稅人也適用。


不過,若是不願接受稅額試算的民眾,官員提醒,今年提出放棄稅額試算的時間,從後天開始為期一個月,比去年提前半個月;申請放棄稅額試算,除非再申請恢復,否則永久有效,政府在以後的年度都不會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書表。


另外,民眾若因分居或其他特殊因素,不希望所得資料「被另一半掌握」,也必須在這段期限內,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將申請書寄到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是親自前往申請「夫妻個人所得資料分開提供」,否則國稅局會將夫妻兩人的所得資料同步提供。


民眾若想透過網路申請這兩項服務,可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登載的戶號為通行碼,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官員說,配合綜所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可查詢到的所得人範圍擴大至納稅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且課稅年度前一年度被納稅人或配偶列報扶養的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人或配偶列報扶養的直系親屬。


上季營業稅繳納 延至20日

上季營業稅繳納 延至20日:

100年第四季及按月開徵的101年1月份營業稅查定稅額,因為農曆年節假期長達九天,國稅局已將繳納期間延期至2月20日起繳交。


財政部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100年第四季,及按月開徵101年1月份的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101年2月1日至10日,因稅捐機關的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此繳納期間已訂為2月20日至29日。


財政部提醒,如果在今(101)年2月20日前尚未收到查定營業稅繳款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領取或聯絡補發稅單。


除了向公庫繳納,也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以及以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納。如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稅務問答/大型醫事機構 可設民俗醫療

稅務問答/大型醫事機構 可設民俗醫療:

嘉義市某醫療機構問:可否在院內設置視障者按摩服務之非醫療營業行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民俗調理服務項目,包括筋絡整理、腳底按摩、整脊整腹、推拿及視障者按摩等傳統技藝,因國人相當關心自身的健康及養身之道,這些行業舉目可見。這些個人具有傳統技藝並賴以維生的行業,在當年度結束時,必須填寫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申報執行業務收入核算執行業務所得,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在大型的醫事機構內是否可設置民俗調理服務?依據衛生署規定,醫事機構為醫事人員的執業場所,以提供辦理執業登記在案的醫事服務項目為限。但符合法律規定,具社會福利性質民俗調理工作,須報經所在地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以設置。



稅務問答/帳款無法收回 取證明可列呆帳

稅務問答/帳款無法收回 取證明可列呆帳:

新北市中和區吳小姐問:公司銷貨帳款經催收仍無法收回,可否列報為呆帳損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公司因銷貨產生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經催收仍無法收回,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實質要件,並取具合法證明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於發生年度,先就上年度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本年度損失,惟如有實際發生之呆帳經列入呆帳損失再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處理。



稅務問答/補稅通知有誤 繳期內辦更正

稅務問答/補稅通知有誤 繳期內辦更正:

台南市新化區吳小姐問:近日收到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書,本人認為稅額計算錯誤,是否要先繳清稅款?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仍須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因此,吳小姐認為補稅通知書之稅額計算錯誤,可暫緩繳納該筆稅款,但應於限繳日前要求發單國稅局查對更正,俟國稅局查對無誤或更正後再行繳納。


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查獲民眾以「假信託、假贈與,真移轉」方式規避二年內移轉不動產的奢侈稅(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財政部未來將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不動產信託規避奢侈稅行為開罰。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昨(8)日表示,日前轄區內有代書業者前來諮詢信託報稅疑問,稅局卻發現,一位屋主將房屋交付信託給銀行,信託受益人卻是與屋主毫無相關的人。


信託受益人每個月直接支付訂金、租金給屋主,屋主與信託受益人甚至共同分攤信託管理費用,非常可疑。


何瑞芳指出,在屋主持有房屋期間超過二年後,屋主馬上解除信託並將房屋過戶給信託受益人,很明顯是不動產交易中的賣方與買方,為了規避奢侈稅而以信託方式魚目混珠。


該交付信託的房屋位於美術館區,是大高雄地區近幾年炒房熱度最高的豪宅區,也是國稅局查炒房逃漏稅的目標。


何瑞芳表示,買方是每月支付租金,類似「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因此目前稅局尚未掌握房屋移轉總價,未來將計算總價,對房屋賣方課徵10%的奢侈稅。


這是五區國稅局查獲的第一例信託規避奢侈稅案件,何瑞芳說,由於情況特殊,且由代書主動詢問「自首」,因此該案決定先補稅不罰。另外,高雄市國稅局也查獲,民眾將房地贈與給毫無親戚關係的人,藉此規避奢侈稅。


何瑞芳說,雖然贈與行為須課徵稅率10%的贈與稅,但贈與房屋的稅基,是根據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又有220萬的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額低於奢侈稅額。


何瑞芳說,上述信託、贈與操作皆為不正當規避奢侈稅,負責奢侈稅業務的北區國稅局已著手建立輔導機制,並報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未來若再發現信託、贈與避稅,可能將開始罰款。奢侈稅去年(100)6月,截至今年1月底止,五區國稅局已收到奢侈稅額14.78億元,其中不動產有2,171件,特種勞務(高爾夫球證)6件。



利用信託避奢侈稅 國稅局釘上

利用信託避奢侈稅 國稅局釘上:

高雄市一位民眾要出售一間位於美術館區的千萬豪宅,因為持有不滿兩年,為了規避上百萬元的奢侈稅,找上代書以信託移轉規避奢侈稅。各國稅局已鎖定不合常規的信託規劃避稅案件,提醒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外加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日前有代書詢問,一位民眾想用信託方式,把名下一棟美術館區的豪宅信託給銀行,並設定買主當受益人,等拖過兩年的奢侈稅限制,再過戶給買方,藉此規避10%(約合上百萬元)奢侈稅。


官員說,想利用信託方式逃漏奢侈稅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以高美館這棟豪宅交易為例,官員解釋,一般信託案件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多半有親屬關係,但這件信託的委託人(賣方)和受益人(買方)毫無關係,很容易被國稅局釘上。


此外,一般信託案件中,委益人要付給受託人(銀行)訂金、租金和信託管理費等。但官員說,這起信託案的相關費用卻是受益人(買方)付給委託人(賣方),交易模式和一般信託契約不同,顯然是為了規避奢侈稅。


官員強調,想利用信託規劃逃漏奢侈稅的民眾,在國稅局查到前自動補稅,只需加計利息不用罰鍰;一旦被查到,除了補稅,還要被罰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表示,奢侈稅自去年6月1日開徵至今年1月31日為止,共課到2171件不動產奢侈稅,貢獻國庫14億7770萬餘元;高爾夫球證則有6張,課稅115萬多元。



被繼承人屬重度身障 遺產不適用特別扣除

被繼承人屬重度身障 遺產不適用特別扣除:

嘉義市黃太太問:其父日前死亡,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加扣557萬,故被繼承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該分局另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如主張上揭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參。


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然已經在98年底施行屆滿落日,不過,營利事業如曾申請適用促產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三年內仍不得有轉借、出租等移轉行為,否則仍將被補稅並加處罰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已經廢止,改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過去包括企業五年免稅等租稅減免亦併落日,僅保留研究發展等功能性租稅獎勵。


財政部指出,促產雖已落日,但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仍須注意其抵稅優惠限制。


財政部說,依據促產條例規定,適用該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在交貨次日起三年內不得有移轉情形,否則即須補稅加罰。


所謂「移轉」包括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等情形。


醫院負責人執業所得 計健保部分負擔

醫院負責人執業所得 計健保部分負擔:

台南市萬小姐問:健保部分負擔是否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關於醫療院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截至目前仍發現有部分所得人於計算健保收入時,漏未列報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該分局說明,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例如健保扣繳憑單金額為154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3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177萬元。



稅務問答/遺失空白發票 即日申報核銷

稅務問答/遺失空白發票 即日申報核銷:

朴子市許小姐問:推銷人員於外出送貨時不慎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相關事宜?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則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蓋章證明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若係遺失應交付買受人之收執聯未交付可資替代之影本,或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未給予、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申報大陸所得 稅負變輕

申報大陸所得 稅負變輕:

去(100)年有大陸所得的民眾,今(10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稅負可望減少。財政部公布100年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652比1,較99年度下降,同樣一筆大陸所得,今年要報繳的所得稅會連帶減少。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昨(7)日核定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652比1。


財政部指出,去年有大陸所得的民眾,依規定均須合併與中華民國所得一併申報,計算大陸所得的方式,即是以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後計繳。以100年度的折算率為例,每1元人民幣應申報的新台幣收入是4.5652元。


99年度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是4.6499比1,財政部表示,與100年度的4.5652比1相較,每1,000元大陸所得,在台應申報的課稅所得金額,會比99年減少約85元。


財政部表示,該折算率係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100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所載人民幣對新臺幣的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100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結帳匯率平均數是4.5652。


過去,財政部是依據中央銀行網站公布99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人民幣對新臺幣的結帳價格,按各月結帳價格的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但從100年度起,中央銀行已不再提供此一數據,財政部因此改按台灣銀行網站公布的外幣結帳價格的結帳匯率,做為折算率的換算依據。


不列房租扣除額 報稅有省嗎?

不列房租扣除額 報稅有省嗎?:

◦陳先生問:先前租房子,房東和我口頭協議不能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否則稅金要「外加」;我和太太報稅都採用標準扣除額,用不到租金支出扣除額,於是答應房東的要求。請問這樣對我有利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民眾報稅時有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但只能「二擇一」。如果你選擇列報夫妻標準扣除額15萬2000元,因為房租支出屬於列舉扣除額的一種,這筆房租支出就不能扣除。


儘管你習慣使用標準扣除額申報,但選擇不列報房屋支出扣除額是否有利,要視狀況而定。因為標準扣除額是定額15萬2000元,列舉扣除額則要看你列報項目、金額多少而定,除了房租支出有12萬元額度,還有2萬4000元的保險費扣除額,加上核實認列的醫療費、健保費等,如果合計超過15萬2000元,減稅利益就會比標準扣除額好。也就是說,你租房子時如果考慮到稅負問題,必須和房東事先溝通,避免事後引發爭執。


至於房東收到租金收入的報稅方式,依規定房東實際收到多少房租,就必須列報多少租金所得;如果房東短漏報租金收入,國稅局會根據房客申報的租金支出,歸課房東該繳的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也訂出一套租金標準,但地區、使用性質不同,租金標準也不同。要注意的是,這個租金標準是最低額度,如果房東列報的租金收入低於這個標準,國稅局會要求房東補稅。(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不需政府代算綜所稅?下周三起申請

不需政府代算綜所稅?下周三起申請:

今(101)年5月報稅,若不想「體驗」政府代算所得稅服務的民眾,15日(下周三)起到3月15日為止,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放棄試算服務資格。財政部提醒,一經核准放棄就不會再收到試算書表,民眾即需年年自行報稅。


財政部指出,100年首度試辦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稅額服務,約有100多萬個家庭受惠,民眾只要憑政府寄發的稅額試算表進行確認,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手續。今年5月申報100年個人所得稅時,稅額試算服務將再擴大適用層面,至少有四項做法已經更新,例如增納如財產交易所得亦可適用稅額試算。


財政部官員說,去(100)年稅額試算服務的資格確認時間是3月1日起的半個月內,符合資格但不願接受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人,這段期間內必須提出撤銷申請;撤銷試算服務資格的申請有效期只維持一年,往後如仍不願接受這項便捷的報稅服務,都要年年向政府申請。


今年已更便民,官員說,撤銷稅額試算資格的期間提前半個月至2月15日,申請撤銷期則長達一個月;而且,申請撤銷後除非日後再申請恢復資格,否則永久有效,政府都不會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書表以供報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稅額試算書表只需以書面或是網路回覆(今年新增可以智慧型手機或是平板電腦)進行確認,不必另外填寫申報書表,這是非常便捷的報稅方式,民眾如果基於個人因素,不願接受這項服務,最好仔細考慮。


放棄所得稅試算 永久有效

放棄所得稅試算 永久有效:

今(101)年5月報稅,不想「體驗」政府代算所得稅服務的民眾,2月15日開始的一個月內,必須申請放棄試算服務資格。財政部提醒,一經核准放棄就不會再收到試算書表,民眾即須年年自行報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稅額服務100年首度試辦,約有100多萬個家庭受惠,民眾只要憑政府寄發的稅額試算表進行確認,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手續。今年5月申報100年個人所得稅時,稅額試算服務將再擴大適用層面,至少有四項做法已經更新,例如增納如財產交易所得亦可適用稅額試算。


在去年,去(100)年稅額試算服務的資格確認時間是3月1日起的15天內,符合資格但不願接受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人,這段期間內必須提出撤銷申請,撤銷試算服務資格的申請有效期只維持一年,往後如仍不願接受這項便捷的報稅服務,都要年年向政府申請。


今年則有極大不同,財政部說,撤銷稅額試算資格的期間提前半個月至2月15日,申請撤銷期則長達一個月,申請撤銷後除非日後再申請恢復資格,否則永久有效,政府都不會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書表以供報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稅額試算書表只需以書面或網路回覆(今年新增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進行確認,不必另外填寫申報書表,是非常便捷的報稅方式,民眾如果基於個人因素不接受這項服務,最好仔細考慮。


欲申請撤銷100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以及變更郵寄地址的納稅人,可以兩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在101年3月15日前,將「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書」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應在10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







圖/經濟日報提供


稅務問答/企業捐贈列報 別漏填免扣繳憑單

稅務問答/企業捐贈列報 別漏填免扣繳憑單:

屏東市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對機關團體捐贈列報費用,只要拿到收據作為入帳憑證就可以了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需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欄項勾選「97受贈所得」。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新規定,以免列報捐贈費用時,被發現漏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


稅務問答/奢侈稅須自動申報 30日備妥文件

稅務問答/奢侈稅須自動申報 30日備妥文件:

中埔鄉胡小姐問: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之不動產是否於收到稅單時再行繳款即可?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近來常有民眾誤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於收到稅單時再繳款即可,因此錯過自動申報時機而遭受裁罰。


該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若納稅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並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以免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合建出售 廣告費按比例扣抵

合建出售 廣告費按比例扣抵: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財政部規定,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由建設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全額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一家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2,200萬餘元,且全數由該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經查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已有約定負擔比例,不應全數據以抵稅。


財政部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包括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建設公司依法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才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按負擔比例核實認定。


財政部說,依據國稅局所查獲案例,公司與地主間既已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可列為「廣告費」,但屬於地主負擔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應收款」,待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


這宗案件因此由國稅局按各其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進項憑證共計1,300餘萬元,短漏繳稅額65萬餘元,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打官司取得的法定利息,不具賠償性質,必須要繳納所得稅,且不適用金融機構利息收入27萬元免稅額,必須全數納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100年度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因繼承財產而與第三人打起民事訴訟,最後雙方達成和解,繼承人給付第三人法定利息138萬餘元,查核單位因此通報該第三人所在稽徵所,歸課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但該筆利息與個人存在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性質相同,都是應稅利息收入,必須申報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享有27萬元免稅額,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才須課稅,但因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的利息收入,應一次全數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稅務問答/適用盈虧互抵 須符四大要件

稅務問答/適用盈虧互抵 須符四大要件:

平鎮市車小姐問:營利事業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識」、「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除該公司形式上已設置及取得相關法令規定的帳簿及憑證外,必須帳簿及憑證符合所得稅法第21條:「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及商業會計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等規定。另所得稅法第39條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將可以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的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由前五年修正放寬為前十年,請營利事業注意新規定,以免漏未申報扣抵,損及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