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夫妻分居 仍須合併報稅

稅務問答/夫妻分居 仍須合併報稅:

案例:夫妻戶籍不同或分居者,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轄內陳君98年度綜所稅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陳君不服,主張其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係不了解法令,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分局逕行核定稅額為由,資為爭議。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縱為夫妻分居事實者,仍應填具配偶欄位,並另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



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基隆市中正區陳先生問:外僑如為居住者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最低稅負門檻 維持600萬

個人最低稅負門檻 維持600萬:

個人及企業明(101)年適用最低稅負免稅門檻維持不變。個人合計應稅及免稅金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並就原享有免稅的所得另報繳20%所得稅。這項申報門檻已經連續第七年不變。







圖/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規定,包括基本稅額應扣除的免稅額等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應連動調整。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以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與100年度相同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即10%計算。


四、10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申報的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101年個人需計入基本稅額的所得共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全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全戶全年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