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遺產分割繼承 可協議達成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繼承 可協議達成:

臺北市張先生問:全部遺產都要給兄弟中的一人繼承時,其他人一定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嗎?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目的。


但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合併升格縣市 地價稅暫不動

合併升格縣市 地價稅暫不動:

縣市合併升格後,首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確定,合併升格縣市的地價總額,仍可按未合併前的各縣市公告地價分別計算。土地分別坐落在合併升格縣市的地主,維持稅負不變,最快102年才會加稅。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計算地價稅時,同一直轄縣市的土地其地價總額需要合併計算,如果超過縣市政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即須其超過倍數依累進稅率課稅,稅率從1.5%跳升到5.5%。


財政部表示,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這三個合併升格直轄市,合併前其轄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坐落地點非屬直轄市,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擁有跨縣市的土地,其地價不必合併計算,不會有因合併計算導致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以致必須按較高稅率課稅的問題。


不過,縣市合併升格後,三都已是直轄市,因此包括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的地主,擁有不只一筆土地者,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台中縣及台中市各一筆土地,分別計算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但因合併為直轄市後,二筆地價加總後的金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即無法按基本稅率1%課稅,必須自1.5%起跳。


例如,台中市99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84.4萬元,台中縣則為109.6萬元,合併後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61萬元。在台中縣市各擁有一筆或數筆土地者,經加總後超過161萬元的累進起點地價,就要適用較高稅率繳稅。


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對剛升格的縣市地主明顯不利。


財政部經與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公告地價每三年發布一次,最近一次發布為99年,下一次公告是102年,為維護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權益,合併升格縣市在102年前,地價總額均可採合併前的分開計算的方式,即不會增加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稅負。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今(100)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必須改明(101)年才能按優惠稅率繳交地價稅。


閱報祕書/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採取累進課稅,基本稅率為1%。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一律按1%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其超過倍數累進課稅,稅率自1.5%到5.5%不等。


決定地價稅率關鍵的「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查詢。


依據稅法,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合計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1.5%地價稅;最高級距為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應就超過部分課5.5%地價稅。 (記者陳美珍)


追稅門檻 降到1,000萬

追稅門檻 降到1,000萬:

禁奢條款及強力清欠奏效,財政部與法務部昨(14)日決議,將下修緊迫盯人追稅的門檻,從現行個人5,000萬元、企業1億元,調降為只要累計欠稅達1,000萬元,且欠稅執行期限將在一年內到期者,即要全力列管追稅。


財政部及法務部自去(99)年8月經由聯繫會議訂定「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後,截至今年7月底為止,兩部合作強力追欠案件共達130件、追回欠稅11.09億元。財政部形容,這些多數都是「死稅」,如非採取緊迫盯人追討,恐怕就要一筆勾銷。


由於追欠成效明顯,財政部與法務部重新修正後的強力追討欠稅執行標準,將自10月啟動。財政部與法務部將著手選案。被列入強力優先追討欠稅的對象,即會由財政部協助追查欠稅人及相關親屬的資金往來,以及財產資料,提供法務部追討,必要時也將祭出拘提管收手段,迫使欠稅人儘速還清稅款。


財政部與法務部100年度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昨天舉行,財政部次長曾銘宗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共同主持。會議決定將合作追查案件由個人滯欠金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的執行案件,修正為不分個人或企業,只要滯欠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以上,即要加強清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