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清算所得 應於30天內依規申報


台中市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辦理清算申報,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為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所明定,所稱「清算終結之日」,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清算終結之日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清算人如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責任就未解除,也就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台南市新營區某公司會計俞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於何時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倘若該公司有涉及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致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於發生超額分配年度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後依法有補繳該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稅款者,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