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申請報廢程序規定及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其申請報廢程序皆相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其在境外分支機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其申請報廢程序是否會因公司係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有所不同及報廢程序為何。該局指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 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 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公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之報廢損失列報規定已無不同。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商號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9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每次給付35,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本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鍾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給付租金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而免除其責任。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得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勿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在提列閒置固定資產之折舊時,該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及折舊提列方法,列報爲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100萬元,預估殘值100萬,耐用年數為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0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0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10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納稅義務人如對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

已補繳扣繳稅款,惟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仍按應扣未扣稅款處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除負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之義務外,尚須依規定期限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換言之,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二者均需具備,扣繳義務人始完成稅法上申報扣繳義務。
該局並舉最近發生之實例說明,A公司98年度給付佣金所得新臺幣(以下同)35,975,679元,其扣繳義務人(即A公司負責人)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3,597,567元,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開具扣繳憑單並向該管稽徵機關彙報。案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乃發函通知甲君於一定期限前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予以處罰。然因甲君僅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惟仍未補報扣繳憑單,並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於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而得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是稽徵機關乃依同條款後段,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扣繳義務人3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國稅局查獲後,應儘速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完成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動作,否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視扣繳義務人有無在限期內完成繳納扣稅稅款及申報義務分處不同倍數之罰鍰。

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免徵營業稅;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也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內10個停車位以每月8,000元出租予該大樓業主以外之人,另將其外牆以每月300,000元出租予乙公司懸掛廣告看板,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3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其停車位出租條件不變,外牆租金改為每月100,000元,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1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因為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0,000元,可以由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該局呼籲,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按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依法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應屬呆帳損失而非外銷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為外銷損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所明定。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該局指出,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其主張因未能收到該筆款項而列報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往來文件及出口報單等資料,經該局依其性質轉列為呆帳損失,惟因該公司未寄發存證信函,亦未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雖指稱該債權確已逾2年尚未收回,因未有實際催收之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取得上揭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100年度-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稅務問答/應扣繳稅款延繳 依法加徵滯納金


中壢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能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國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加徵滯納金只加計利息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規定。本案公司給付租金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兩日應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並無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之適用。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依法扣取之應扣繳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向國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

生活稅法/親友合資買地 如何節稅

˙劉先生問:稅法規定,個人買賣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稅;我與兄弟4人先前共同出資買了一塊土地,並把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後來土地賣掉,獲利卻要繳交綜合所得稅,請問要怎麼合法節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國稅局每年都會選出查稅重點,其中一個查稅對象就是個人名下財產出現異常變動。以劉先生的個案為例,從兄弟集資買土地到出售土地,再把賣土地賺到的錢均分給其他兄弟,這些資金往來,很容易成為國稅局落入國稅局查核對象。

親友集資買土地是很常見的投資方式,不過,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惹「稅」上身。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親友集資買土地,但推派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這塊土地日後出售時,所有權人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其他集資人的所得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土地交易所得,依法必須報繳個人綜所稅。

舉例來說,劉家兄弟4人每人出資250萬元,合買一塊1000萬元的土地,這塊土地則登記在大哥名下;幾年後劉家兄弟把土地以1800萬元賣掉,賺了800萬元。劉家大哥把賺到的800萬元,以當初兄弟4人出資的比例分給其他3兄弟,等於每人賺了200萬元。

劉家兄弟以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並未申報這筆所得,之後除了大哥以外,另外3兄弟都收到國稅局補稅單;以30%稅率來算,每個人要補繳60萬元所得稅,外加0.5倍罰鍰,等於要吐出90萬元的稅金。

不僅如此,如果劉家大哥之外的兄弟有人過世,身後留下的這筆遺產也得繳交不少遺產稅。如果土地還沒出售,國稅局會以當初的出資額來計算遺產總額;土地若已出售,則會以獲配的金額計算遺產總額。

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劉家兄弟個案為例,因為4人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就都屬於土地交易所得,統統不用繳稅。當其中有人過世,國稅局計算遺產總額時,也會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核算,要繳的遺產稅自然較少。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企業研發 抵稅權從寬核認

因應企業委外代工型態,財政部從寬核認研究發展費用的抵稅權。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企業只要將研發成本反映在產品的「超額利潤」,即可免申報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研發抵稅權不會再被剔除。






圖/經濟日報提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已在98年底施行期滿,過渡期間仍有部分企業可繼續適用已享有、但尚未屆滿的租稅優惠。促產條例施行期間,國內企業研發投抵比率高達30%,由於部分企業將研發成果,交由國外關係企業代工,但未依規定申報權利金收入,導致連帶賠上研發抵稅權,徵納爭訟不斷。

財政部認為,企業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但公司研發支出既已享有30%的投抵租稅優惠,當企業未能將研發成果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提供他人製造使用時,即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

不過,因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元,經業者再三反映後,財政部同意,企業委外代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並依我國公司指示生產及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僅約定收取加工費,但未收取權利金,其研發成果所應享有利潤,只要舉證已透過產品銷售並將利潤歸屬我國公司,即可保有抵稅權。

財部也已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的移轉訂價文據,經稅務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這項規定下,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關案件,業者只要舉證雙方純屬代工性質,國外關係企業除依國內研發成果製造產品,既不接單,沒有出貨給客戶等行為,也可適用保有抵稅權的從寬規定。

稅務問答/執業醫自費收入 應併綜所稅申報


台南市柳先生問:執行業務醫師的自費收入,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分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還有自費就診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收費及掛號費等。據了解,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新北市 買賣屋分單課稅


不動產座落在新北市者,從今(100)年7月起買賣雙方可不必自行計算應分攤的房屋稅。新北市稅捐處將會主動依據新、舊所有權人,在買賣當年依各自持有房屋的期間,主動分別開立房屋稅單課稅。

這項便民措施陸續在全台各縣市開辦,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等均已實施,新北市加入後,不動產座落在五都納稅人,買賣雙方不必再擔心分攤稅額產生爭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7月起民眾如有新北市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稅捐處將會就原所有(權)人在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房屋稅額,即時開徵,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