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嘉義市某公司黃先生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指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新北市新莊區伍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新北市永和區游小姐問: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所發現轄內營業人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嗣於該所調查發現後始自動辦理更正補報,惟係於該所進行調查日之後,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依規定仍應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 租金仍需申扣

小規模營業人 租金仍需申扣:

台南市玉井區蒲小姐問:我們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在給付租金時,要不要辦扣繳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4條有關規定處罰。該所指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以致給付租金給房東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因此提醒小店戶負責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


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圖/經濟日報提供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軍教人員薪資課稅 應依所得稅法扣繳

軍教人員薪資課稅 應依所得稅法扣繳:

大林鎮某國小王老師問:國小老師薪資所得免稅將取消,那申報上有什麼須注意的?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自明(101)年起,現役軍人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即於後(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入申報。另外,雖然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才須列入申報,但國軍部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起給付軍教人員薪資,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稅務問答/子女讀大陸學校 教部認可得列扣

稅務問答/子女讀大陸學校 教部認可得列扣:

太保市龔小姐問:兒子已年滿20歲,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另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


稅務問答/消費滿額送贈品 可免開統一發票

稅務問答/消費滿額送贈品 可免開統一發票:

台南市李小姐問:公司對購買商品達一定金額以上消費者所送贈品,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所贈送物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屋移轉登記一年內 出售原屋免課奢侈稅

新屋移轉登記一年內 出售原屋免課奢侈稅:

嘉義市萬先生問:擁有二戶房地,出售一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屋,嗣後再購買一戶自用房屋,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營所稅申報自繳未繳 限繳日不可申請延期

營所稅申報自繳未繳 限繳日不可申請延期:

台南市仁德區洪先生問:公司收到國稅局寄出的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未繳繳款書,限繳日期可以申請延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於100年5月31日自行繳納稅款,迄今尚未繳納或短繳案件,國稅局已寄發催繳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後請儘速繳納。此類案件係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應自行繳納稅額於當時未繳或短繳,故繳納期限仍為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00年5月31日),請至代收稅款處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另對於自繳未繳或短繳案件,除原應繳納稅款外,每逾限繳期限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後至繳納日止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高雄市一名李姓地主多次劈腿,妻子受不了先生的「博愛」,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前陣子判准離婚,並要求先生支付5200多萬元贍養費。國稅局官員說,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用課贈與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贍養費除了免贈與稅,也免繳所得稅。此外,離婚的一方也可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婚後「非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可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


郭宗銘舉例,如果夫妻離婚時,扣除受贈或遺產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有1000萬元財產、妻子名下200萬元,扣除後差額為800萬元;只要離婚後,就可主張一半、400萬元的分配請求權。


高雄地院日前傳出一起離婚官司,一名李姓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但多年來不斷傳出婚外情,不但與6個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在外生子,家暴妻子小孩;後來他罹患癌症住院,妻子到醫院照顧他,他因此向妻子保證絕不再犯。


想不到李姓男子康復後再度劈腿,妻子忍受不了,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儘管李姓男子表示悔意,但法官還是判准離婚。由於李姓男子與妻子名下有多達14筆房產,價值超過2億元,法官判決妻子可獲得贍養費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只要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財產,性質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


但官員指出,如果怨偶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官員提醒,夫妻如果走到離婚的局面,在協議分配財產時,離婚協議書最好完整寫下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和金額;只要協議書寫得清清楚楚,事後就不會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要注意的是,怨偶們如果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若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就應該主動報繳贈與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罰鍰。



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贍養費 免課贈與稅、所得稅:

高雄市一名李姓地主多次劈腿,妻子受不了先生的「博愛」,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前陣子判准離婚,並要求先生支付5200多萬元贍養費。國稅局官員說,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用課贈與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贍養費除了免贈與稅,也免繳所得稅。此外,離婚的一方也可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婚後「非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可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


郭宗銘舉例,如果夫妻離婚時,扣除受贈或遺產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有1000萬元財產、妻子名下200萬元,扣除後差額為800萬元;只要離婚後,就可主張一半、400萬元的分配請求權。


高雄地院日前傳出一起離婚官司,一名李姓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但多年來不斷傳出婚外情,不但與6個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在外生子,家暴妻子小孩;後來他罹患癌症住院,妻子到醫院照顧他,他因此向妻子保證絕不再犯。


想不到李姓男子康復後再度劈腿,妻子忍受不了,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儘管李姓男子表示悔意,但法官還是判准離婚。由於李姓男子與妻子名下有多達14筆房產,價值超過2億元,法官判決妻子可獲得贍養費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只要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財產,性質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


但官員指出,如果怨偶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官員提醒,夫妻如果走到離婚的局面,在協議分配財產時,離婚協議書最好完整寫下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和金額;只要協議書寫得清清楚楚,事後就不會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要注意的是,怨偶們如果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若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就應該主動報繳贈與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罰鍰。



已辦停業復業登記 視同向稽徵所申報

已辦停業復業登記 視同向稽徵所申報:

汐止區周小姐問:該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向新北市經濟發展局辦理停業登記,是否還要向稽徵所辦理登記?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期間欲提前復業、停業期間屆滿如欲復業或延長停業期間,也必須在復業前或停業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另外,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如果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即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主管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復業資料辦理停、復業登記,營業人毋庸重複申報。營業人若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辦理,將依法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收取加盟金逾20萬 營業人應開立發票

收取加盟金逾20萬 營業人應開立發票:

鹽水區王先生問:收取加盟金是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菸品健康捐納稅基 金額列入發票總額

菸品健康捐納稅基 金額列入發票總額:

布袋鎮林先生問: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非屬營業稅稅基,是以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係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列入銷售額內計算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修正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 可捐社福團體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 可捐社福團體:

台南市楠西區江小姐問:電子發票也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捐贈方式除了試辦商店於開立電子發票時,經消費者表達捐贈意願後,即將電子發票兌獎權利移轉與其合作特定社福團體外,民眾亦可至統一超商設置之ibon、萊爾富便利商店設置之Life-ET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辦理捐贈發票設定。社福團體可以以XCA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由該平台提供對領獎服務。

稅務問答/合夥改獨資 應決算申報

稅務問答/合夥改獨資 應決算申報:

嘉義市林小姐問:合夥改獨資是否應辦理清算或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並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生活稅法/公司虧損 不得捐政治獻金

生活稅法/公司虧損 不得捐政治獻金:

林先生問:選舉將至,想捐款給支持的候選人及政黨,我是中小企業的老闆,聽說以公司或個人的名義捐贈給政黨及候選人有不同限制及捐贈扣除規定,請問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或公司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候選人的每年捐贈限制,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1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公司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此外,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3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60萬元,公司不得超過600萬元。


要注意的是,申報所得稅時,政治獻金可作為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的扣抵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的20%,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公司方面,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捐贈時要注意上限,免得報稅時無法扣抵。


至於捐贈政黨還有額外限制,必須捐給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2%的政黨,政治獻金才能依法扣除。此外,政治獻金法也規定,特殊條件的個人及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例如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公司或未具選舉權的人等。


林先生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考慮捐贈的政黨或候選人及捐贈金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考量個人或公司的所得狀況,才能於支持政黨及候選人時,也享受節稅效果。

稅務問答/不服稅捐核定 把握復查期

稅務問答/不服稅捐核定 把握復查期:

新北市中和區章先生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服,申請復查期限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該所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是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