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特種貨物勞務稅 七大細節應留意

嘉義市蕭先生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計六章共26條條文,針對條文歸類以下應注意細節:(1)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2)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3)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4)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賣方)。(5)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7)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夫妻互贈房產 當心奢侈稅


出售自用住宅減稅優惠,不能一魚多吃。財政部近日將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推出首件課稅解釋函,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小心會被額外多課一筆「奢侈稅」。財政部從嚴規範,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雖然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的權益不變,但將伴隨付出按售價課徵10%到15%的高額「炒房稅」的代價。
按照現行稅法,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可以暫時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不對贈與不動產者課稅),直到受贈者出售獲贈的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價值,才需回復按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土地增值稅率一般按公告現值的20%到40%不等累進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可享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單一優惠稅率。
財政部日前接獲納稅人要求解釋,夫名下有二棟房屋,因為已經申請並享受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欲將其中一棟房屋贈與給妻子,由妻子出售並再申請一次「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子出售由夫贈與的不動產,因自贈與至出售持有不到二年,財政部從嚴解釋必須課徵奢侈稅。
雖然納稅人主張,夫妻贈與不動產,獲贈一方在出售時,其增值稅須回復至贈與人持有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計稅,因此奢侈稅的課稅時點也必須一致,拉長自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起算。若按納稅人的主張,妻子出售來自夫所贈與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已逾二年,不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奢侈稅是為抑制短期買賣,若放水讓夫妻贈與不動產,可以拉長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不僅使名下有逾一棟房屋的多屋夫妻,可以藉由互贈不動產的方式,至少各享受一次「一生一次」的超低土增稅率優惠,同時,還可因此避開短期出售不動產,被加課10%或15%奢侈稅的重稅。
基於奢侈稅的課徵目的在預防短期炒作,財政部決定採取嚴格規範,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二年,即受贈後持有逾二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奢侈稅捐。

付息貸款又無息借出 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臺南市東區高小姐詢問:公司向銀行借貸,並支付利息給銀行,但又將該筆款項無息借給關係企業使用,則公司是否可以列報支付給銀行利息?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企業借款給股東或同業周轉時,應注意前述對稅負的影響。

生活稅法/屋齡35年了 房屋稅為何不降

楊先生問:我的房屋已經住了35年,折舊照理也快歸零了,房屋稅為何一直沒降?

賦稅署官員答:房屋稅的多寡取決於3項因素,分別是房屋的建材、耐用年數與折舊率、地段率;儘管楊先生的房子屋齡已有35年,但可能會因為地段率調高等原因,抵銷房屋的折舊,房屋稅才會沒降。

此外,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課稅,只要住家用的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依法就免繳房屋稅。

稅務問答/合買地記他人名下 獲利仍應稅


七堵常小姐問:合資購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後出售所獲利益是否須課稅?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數人共同出資購地,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出售土地權利所獲利益係屬其他所得,非屬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之所得,以免被補稅及受罰。倘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向該所、信義稽徵所或基隆市分局查詢。


稅務問答/辦考試進用員工 相關收入免稅

新竹市方小姐問:公司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報名費、考試費等,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依財部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乃考量考試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係為使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不同,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款由消費者負擔,參加前揭考試固有支付報名費或考試費,惟其非屬消費行為,故不宜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

稅務問答/未分配盈餘扣抵率 依年度而異

屏東市廖小姐問:99年度營所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盈餘稅額扣抵比率,最新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稅務問答/漏稅全數補繳 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台南市鄧先生問:營業人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是否可以減輕裁罰倍數?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標準。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財政部規定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娛樂稅清查 下月大執法

全國地方稅捐機關7月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娛樂稅稅籍大清查,範圍包含高爾夫球場、網咖、KTV等娛樂場所,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或未辦登記即營業的娛樂業者,將處最高15萬元罰鍰。被查獲逃漏稅業者,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漏稅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稅務問答/重大財產損失 延期繳稅限期申請


新莊區陳小姐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可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周內申請。

稅務問答/生產農地轉贈繼承 五年內免補稅


水里鄉趙小姐問:繼承父親所遺之農地,於列管五年期間內贈與哥哥,是否應依法補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若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又依財政部函釋,繼承人於五年內移轉(買賣或贈與)自遺產扣除之農業用地予其他繼承人繼續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之日起,續予列管五年。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二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吳先生為了資金調度,先借育往年贈與小孩的錢,事後再還給小孩,這樣做將造成過去分年贈與節稅「破功」,依法他會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的78萬元的贈與稅〔(1000萬-220萬)×10%〕。
二親等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本就是國稅局的重點查稅項目,即使主張是借貸關係,如果當事人提不出借據等證明文件、或是有返還的事實,就會被認定為贈與。
以吳先生為例,除非當初從小孩的戶頭提領出1000萬元時,父子倆就簽訂借貸契約,並經法院公證;而父親也根據契約規定的條件還錢,這樣被國稅局查到時,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父子的資金往來的確是借貸、而非贈與。國稅局只要採信,就不會要求補稅。
很多父母與子女、兄弟間的資金調度,因親人相互借錢大多不會寫借據,甚至不約定利息。問題是,國稅局只要發現二親等間的資金往來,就會推定是贈與,只要同一年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會要求贈與人補繳贈與稅。
尤其是親人的資金往來會留下清楚軌跡,例如匯款、支票等方式,被查到風險相對較高。有人為了規避贈與稅,會先提領現金,再轉存到另一方戶頭,儘管兩個帳戶沒有提款或存款關係,但國稅局只要查到一方的帳戶金額減少、另一方帳戶存款增加,還是會推定為贈與。
如果親人間借貸不想「惹稅上身」,另一種比較消極的因應之道,就是在國稅局調查前,先把錢還完;否則等到國稅局找上門,雙方又提不出借貸契約,只能乖乖繳稅。(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非適用法令錯誤 退稅不計息


申報扶養在校就學的成年子女,事後要求與成年子女分開申報,以致出現有退稅額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類案件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案件,退稅款不得另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的A,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已成年但在國外就學兒子甲,甲當年名下有有逾千萬元的營利及利息等所得,A申報其子甲為受扶養親屬時,依規定要合併其逾千萬元所得報稅,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因此高達40%。
A在報稅後,發現甲長期在國外就讀,95年度並沒有入境台灣紀錄,加上甲具有非境內居住者身分,95年度的逾千萬所得均已被按20%稅率就源扣繳,不必再辦理結算申報。A因此申請剔除扶養甲的免稅額及所得,退還300餘萬元所得稅,A並援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要求退稅額應加計利息約10餘萬元一併退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且可自繳納日起按日加計利息退稅。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經查核A申報扶養已成年在學的甲,符合所得稅法可申報「已成年但在校就學子女」的規定,縱使因甲已成年,且非屬中華民境內居住者而由A主張申請分開報稅,並不代表A原申報屬「適用法令錯誤」,台北市國稅局因此認為,A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額可免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這宗案件時,也發現甲在次一年度(即96年度)也未入境,但甲96年度以境內居住者身分單獨報稅。北市國稅局說,甲既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且所得均已就源扣繳,即免再以辦理結算申報方式納稅,甲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即屬「適用法令錯誤」,96年自行報稅所繳納稅額,可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撤銷公開發行 須逾半股東同意

公司法修正條文7月1日生效,公司有四大新制須遵行,撤銷公開發行、減資退還股款、收回特別股,以及獎酬員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副總藍聰金昨(28)日表示,公司應確實遵行,以免影響正常營運。總統府今(29)日將公布公司法修正條文,過去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只須董事會通過,但卻沒有規範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公開發行的程序。這次通過修法,明定撤銷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即須三分之二股東出席、過半數股東同意。

藍聰金表示,由於過去沒有明確規範,許多公司都自定撤銷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決議同意,但新規定卻是要求較高的特別決議。

藍聰金說,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後,小股東就不能再經由公開平台獲知公司經營情況,可能有損權益,因此法令要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才能撤銷,是較合理且保障股東權益的作法。

藍聰金指出,舊章程因已違反法令,自動無效;公司今年若已經開過股東會,可留待明年股東會時再修正即可。而公司今年若要撤銷公開發行,仍須回歸公司法,另召開臨時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今天公布修正條文,還包括公司減資退還股款的新規定與程序。藍聰金表示,過去公司法對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東繳納的股款並不限於現金,也可用其他資產替代。因應企業經營需求,新法明定公司減資退換股東股款時,也可用現金以外財產來退還,例如不動產、其他公司股票等。

藍聰金指出,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若以現金外資產退還股東,退還財產和抵充數額不能任意退還,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收受股東同意。送至股東會決議前,還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確保財產估價合理性。

另外,新法新規定公司收回特別股與員工限制型股票。未來公司如無盈餘或資金,也可向銀行借貸來收回特別股;員工庫藏股和直接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都可限制兩年內不能轉賣,但由於員工限制型股票為新的員工獎酬制度,須等金管會完成子法訂定,公司才能開始發行。

《稅務問答》 盈餘彌補往年虧損 應以盈虧總額列報"


案例: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年稅後純益1,300萬元,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元,申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查核甲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截至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800萬元,87年度至96年度累積虧損1,300萬元,故甲公司截至96年底帳載累積盈餘為500萬元並無虧損,否准減除,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元外,並處一倍罰鍰。
營利事業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1-06-27/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

離島血拚 6萬以內享免稅 配合陸客自由行 政院再鬆綁 赴金馬、澎湖等地 一年提供12次菸酒免稅額度

離島血拚優惠大。行政院近日再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赴離島購物比照機場免稅店享有菸酒限量免稅,且一年可使用免稅上限達12次外。
在離島購買一般貨物總額未逾6萬元者,也可免除關稅等五種稅捐。
財政部公告實施最新的「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大幅放寬金門、澎湖等離島地區免稅店的購物免稅範圍,包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貨物給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的免稅金額,已由目前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下。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享有購物免稅優惠的離島包括: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可以享有的免徵稅捐有: 關稅、貨物稅、菸品健康福利捐、菸酒稅,及營業稅零稅率。
以澎湖為例,澎湖每年約有100萬觀光人次,免稅購物商店總銷售金額約2.08億元,離島免稅除可創造商機外,也提高離島就業機會。配合開放陸客自由行,行政院再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將有助離島地區發展觀光經濟。
財政部表示,在未修正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之前,旅客在離島地區購買可隨身攜帶出離島的貨物,購物免稅限額只在3萬元以內,且限定30天內入出離島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以上的旅客,包括免稅菸酒數量、一般貨物的免稅額,都要折半計算。
在辦法修正之後,財政部說,免稅菸酒數量雖然不變,但全年可以享有12次使用免稅菸酒額度優惠;一般貨物免稅額也提高為6萬元,過去限制頻繁往來離島的「免稅優惠折半」規定,也已全數取消。
新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免稅菸酒給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者,免稅酒類產品每人每次1公升以下,全年以12次為上限;菸品部分以捲菸每人每次200支,或雪茄每人每次25支,或菸絲每人每次1磅以下可享免稅,全年合計數亦以12次為上限。
【2011-06-27/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

《稅務問答》 定額補貼員工旅遊 須辦理扣免繳申報

嘉義市錢先生問: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該認屬各該員工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免扣繳稅額。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依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2011-06-27/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

稅務問答/公司解散未清算未報稅 依法處罰 |


台南市鹽水區羅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被經濟部廢止、撤銷登記後,若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會有其他處罰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撤銷等情事,若未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1、2項所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先不予處罰。但稽徵機關嗣後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就會處予漏稅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被處罰。

稅務問答/拿到非當月發票 依刊印月份對獎


新北市瑞芳區連先生問:100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所指出,如果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0年4月份消費,拿到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