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台南市鹽水區羅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被經濟部廢止、撤銷登記後,若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會有其他處罰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撤銷等情事,若未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1、2項所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先不予處罰。但稽徵機關嗣後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就會處予漏稅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被處罰。 |
新北市瑞芳區連先生問:100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所指出,如果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0年4月份消費,拿到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