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子女 別多繳冤枉稅

房產贈子女 別多繳冤枉稅:

贈與子女土地,千萬不要連稅一起代繳。財政部說,土地贈與視同移轉,贈與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均不可免,父母若代子女繳稅,稅金將被視為是贈與財產的一部分,導致贈與財產價值上升,反多繳冤枉稅。


財政部提醒,贈與子女房地產,房屋應納的契稅與土地移轉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應由「受贈人」繳納,加上贈與行為並非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即使贈與標的為自用住宅土地,亦不能按10%低稅率繳稅。子女受贈土地後,應納土增稅適用累進稅率,最低20%,最高40%。


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為坊間常見的行為,財政部表示,贈與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會產生三種稅負,包括贈與者應繳交的贈與稅;與受贈者應納的房屋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強調,由於贈與不動產衍生的三種稅負,納稅義務人並不相同,如果贈與人(如父母等)在贈與不動產時,同時也代受贈人(如子女等)將其應納的契稅及增值稅一併繳納時,就會增加贈與財產的價值,進而使贈與稅負上升。


舉例來說,甲有一筆土地、一棟房屋,101年2月贈與其子乙(土地公告現值總額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乙已成年,贈與土地的增值稅為50萬元、契稅18萬元,若由甲代乙繳付,原本贈與不動產財產總值6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代繳稅捐後,贈與價值上升為668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44.8萬元【(600萬元+代繳稅捐合計數68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若由乙繳付受贈不動產的契稅與增值稅,因稅法規定這筆稅捐,可做為贈與財產的扣除額,甲應納贈與稅反因此下降為31.2萬元【(6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乙繳納的契稅與增值稅合計數68萬元)×10%】,由受贈人繳交受贈財產相關稅負,即可省下13.6萬元贈與稅。


正大財稅專欄/代外籍員工繳稅 認列須證明

正大財稅專欄/代外籍員工繳稅 認列須證明:

據民國6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38321號的規定,對於高所得外籍人士應繳納我國綜合所得稅,若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薪資所得計算課稅。這解釋令本身並不完美,但對協助企業引進外國人士並處理稅賦平衡問題上較便利。稅賦平衡是指外籍人士因外派他國而須多或少繳所得稅時,雇主可透過稅賦平衡調整計畫將該稅務影響數吸收,使外派他國人員稅後所得有所保障。


上述解釋令在民國97年9月3日被新發布的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函取代,除明訂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外,更主張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對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部分,比原解釋令更加嚴格,認定代繳稅金為「贈與」利益要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主管機關在民國99年3月12日又發布另一解釋函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函取代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函有關規範營利事業不得認列費用或損失的判讀標準。現行規範改為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換句話說,若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一部分者,代繳金額仍視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所得。


由上述解釋令演變可看出,主管機關有逐漸將解釋令修正更具公平性,使高薪外籍員工無法透過企業代繳所得稅方式節稅。同時也給營利事業將代繳稅金認列為費用的空間。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解釋令卻依然留下了「贈與」所得給外籍人士,如落入此解釋範圍恐會給予他人空間來指控公司負責人有掏空公司嫌疑。企業將資產贈與他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的規範,未來若有公司負責人因此被檢察官起訴,縱使司法後還與清白,恐也會受到相當傷害。就實務上而言,營利事業所以會代繳外籍員工所得稅,其真正意圖往往是為了協助外籍人士平衡稅賦。主管機關若偏離事實而將認定為贈與並課稅,亦恐有違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在「贈與」觀念依然存在於現行解釋令的情況下,來台投資的外商應更加謹慎並做好相關規劃,不要因對法規不了解而使稅賦平衡計畫被曲解為贈與而受不利處分。


稅務問答/分開查調所得 3月15日前申請

稅務問答/分開查調所得 3月15日前申請:

彰化縣埔鹽鄉廖小姐問:如何申請5月份綜合所得稅分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另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得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人應於2月15日至3月15日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也可以採用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受理期間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己申請分開提供者,得於3月15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撤銷原申請,但原透過網路申請者,也可於期限內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原申請。

稅務問答/銷貨給外國駐華人員 可免稅

稅務問答/銷貨給外國駐華人員 可免稅:

桃園市游小姐問:銷售貨物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基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財政部可核定免徵稅捐。其中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規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該分局說明,自76年1月1日起,前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企業注意…出售公務車 要繳營業稅

企業注意…出售公務車 要繳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日後出售時,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違反規定者會被視為漏稅,除補稅外還要再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多數都是供由企業高級員工使用,購車性質與酬勞高級員工並無不同。購入的自用乘人小汽車,往往與營業行為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入汽車所支拿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並以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指出,A公司98年8月購入高級轎車一輛,提供高階主管代步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A公司在100年5月出售這輛自用轎車時,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還要再按漏稅額加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因此提醒企業,出售原購買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出售時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且原取得的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不過,若在出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就會被補稅處罰。



問答/兼營投資股利收入 營業稅比例扣抵

問答/兼營投資股利收入 營業稅比例扣抵:

新北市新莊區林小姐問: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收到股利收入時,應如何申報調整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尚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平時若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繳營業稅,應視為採用比例扣抵法,於申報11-12月營業稅時,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並將全年股利收入(含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依比例扣抵法按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報繳營業稅。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其所收取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生活稅法/借錢變呆帳 利息所得仍須申報

生活稅法/借錢變呆帳 利息所得仍須申報:

許先生問:我先前借給隔壁鄰居何先生1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1%,1年後何先生還我1萬元利息,之後就避不見面,100萬元成為「呆帳」。請問,我還需要申報1萬元的利息所得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有利息所得必須課稅;此外,納稅人申報所得不得扣除呆帳損失。也就是說,你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必須申報這1萬元的利息所得,而虧損的100萬元不能當作損失抵稅。


民間借貸型態很多,課稅爭議也不少。比方說,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時有約定利息,結果債務人未支付利息,如果債權人是個人,因為個人綜所稅是採「收付實現制」,既然沒收到利息,就不需申報利息所得;不過,債權人若是公司,依規定必須依「權責基礎」申報繳稅,即使沒收到利息還是要課稅。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例如債務人本來要還1萬元的利息,但口頭協議把1萬元利息滾入本金;日後若債務人避不見面,依稅法規定債權人還是得申報1萬元利息所得。


至於最後一種型態,則是民間有部分共同投資案或借貸案,但借貸雙方為求安全起見,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設定抵押,如果在抵押文書中載明抵押利息,不管最後有沒有收到利息,都會被國稅局推定有收利息,因而需要繳稅。


如果抵押權人沒有收到利息,事後可向國稅局提出反證,但以實務上而言,國稅局採認的機率很低。 (許祺昌口述)



問答/教師兼代課鐘點費 今年起課所得稅

問答/教師兼代課鐘點費 今年起課所得稅:

新港鄉某國小林老師來電詢問:國中小學教師之兼、代課鐘點費是否應課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惟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年1月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發票中獎 無關同筆其他發票

稅務問答/發票中獎 無關同筆其他發票:

台南市安南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對於同一筆交易,因品項較多而連續開立二張以上之統一發票者,如僅其中一張發票中獎,則兌獎時是否需提示該次消費之全部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針對上述情形,財政部97年4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14420號函規定,為便利民眾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對於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一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給獎。



稅務問答/售一年內房產 須繳15%奢侈稅

稅務問答/售一年內房產 須繳15%奢侈稅:

新北市烏來區張小姐問:如果我在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須繳交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5%。



稅務問答/購農地贈子女 要課徵贈與稅

稅務問答/購農地贈子女 要課徵贈與稅:

屏東市江先生問: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可否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係屬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明定,該條文闡明,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贈與標的係「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問答/重度身障拋棄繼承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問答/重度身障拋棄繼承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台南市蘇小姐問:重度身心障礙者如拋棄繼承,是否仍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精神疾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情況就不能扣除。


違建 連罰到拆除為止

違建 連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新的違章建築,修法責成違建人自行拆除,而且加重處罰規定,由現行的一次罰款改為連續處罰,可以罰到拆除為止。


另外,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得委託民間查報及拆除。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所以,做了幾項改變。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


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新北市汐止區邱小姐問:股票孳息辦理他益信託,受託人應如何申報該股票產生之收益?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約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屬委託人之所得,除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俟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問答/出售分次取得土地 按取得日課奢侈稅:

台南市施小姐問:所有權人出售分次取得土地,奢侈稅「持有期間」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舉例來說,A君於98年12月向B君買入台南市新化區某一建地,持分2000/10000,後又於100年6月向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3000/10000,A君在今(101)年1月5日以5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3/5【即(3000/10000)÷(2000/10000+3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50,000元,即500萬元×3/5×15%,其餘2/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要如何節稅?:

賴小姐問:去年繼承一筆道路用地,想捐贈這塊土地給學校或公益慈善團體,增加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請問,這樣可否達到節稅目的?此外,這筆捐贈會不會被課土地增值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據財政部規定,個人捐贈土地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如果是自行購買的土地,可依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若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或無法提出取得成本,列舉扣除額應依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標準計算,99年度的認定標準為土地公告現值的16%。


因為妳是繼承取得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妳申報這筆土地的捐贈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財政部認定標準16%計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妳把土地捐給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最多只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的20%;若捐贈給政府,則不受最高金額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的土地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的土地」、「依捐贈人與受贈人的關係及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判斷,捐贈人非藉此規避稅負」等條件,捐贈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案認定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筆捐贈是否牽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因此,妳捐贈這塊繼承取得的道路用地,不會被課徵土增稅。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稅務問答/年終獎金預約支付 當年薪資認列:

彰化縣和美鎮陸先生問: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當年度或次年度?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 包含出租財產收入:

屏東縣枋寮鄉傅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失業勞工子女 享就學補助

失業勞工子女 享就學補助:

為擴大照顧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勞委會將於周三(15)日起受理申請失業勞工子女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截至3月20日止。獨力負擔家計或家中就讀大專校院子女人數有2名,加給20%的補助。


勞委會勞工福利處長孫碧霞指出,失業民眾只要非自願離職失業達1個月以上,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且與配偶的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14萬元以下,即可提出申請。


至於補助標準,每名公立高中職學生3,000元、私立高中職學生5,000元,公立大專院校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10,000元。


同時對獨力負擔家計如離婚、喪偶、配偶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導致無法工作等,或家中就讀大學的子女數有2名或以上者,加給20%補助即公立高中職3,600元,私立高中職6,000元,而公立大專校院6,000 元,私立大專校院為12,000 元。


勞委會表示,補助方案放寬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資格,以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自2月15日起受理申請,至3月20日截止。



所得分戶提供 周三起申請

所得分戶提供 周三起申請:

今(101)年5月報稅時,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要分戶提供的民眾,本周三(15)日開始,須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為一個月,逾期將不再受理。


財政部,民眾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可在101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選擇採用網際網路申請者,101年2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可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為配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表示,今年納稅人申請查詢涵蓋的所得人範圍,已擴大至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的前一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的子女,及課稅年度的前兩個年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內。


財政部因此提醒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申請項目分為兩種: 一是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另外則是與年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


財政部強調,有需要申請分戶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才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