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人及配偶不適用
魚池鄉王小姐來電詢問:本人與配偶皆為碩士生,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該所進一步表示,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受扶養親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