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經營廣告招牌設計,有一筆交易因客戶支票跳票無法兌現,原收款時已開立發票,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提供廣告招牌相關勞務為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又銷售勞務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貴公司若有因客戶開立支票事後無法兌現之情事者,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規定,得檢附相關證明(如退票紀錄),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請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