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退還塑化劑相關貨品內含貨物稅與營業稅款,近期引起消費大眾不滿,財政部昨(5)日強調,退稅款不是要給銷售廠商,而是要退還給當初購入遭塑化劑汙染的相關貨品的消費大眾,「廠商保證已原價退款給消費者,才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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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澄清,市售貨物售價內,含有兩種會轉嫁給消費者負擔的稅款,一是貨物稅,二是營業稅。以出廠價20元的保健飲料為例,出廠時廠商要繳納15%,即3元的貨物稅給國庫,銷售時再按23元乘上5%的營業稅,出售給銷費者,假設定價是25元,消費者在購買時即已負擔4.15元貨物及營業稅款,「政府的退稅對象是消費大眾,不是銷售商」。
財政部說,凡是已經賣到消費者手上、疑似含有塑化劑的商品,廠商或通路接受消費者退稅者,必須原價退款後,才能向政府申請支付代收自消費者的營業稅及貨物稅。未原價退款,或消費者已經開封使用,廠商接受退貨及退款的部分,也只能退還5%營業稅,因貨物「原狀」已被破壞,貨物稅部分不在國庫退稅之列,廠商必須自行吸收稅款。
官員說,這項退稅措施,在當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時,政府即以相同原則處理。現行法律中,這些無法銷售或已銷售但接受退貨(即銷貨退回)的貨物,依法國庫即應將已收取的稅款,退還給稅捐最終負擔人。例如買到塑化劑商品的民眾,可取回原價,其中一部分即屬政府的退稅,「銷售或產製商只是代收與代退稅款的中間人」。
至於貨物未出售,但已經出廠並上架待售的貨物,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貨物稅屬於出廠稅,貨品一出廠不論是否銷售,產製商就要向國庫繳稅。飲料品現行的貨物稅率為出廠價的8%到15%,出廠後未出售即被勒令銷毀者,法律認定屬於未出廠狀況,只要法律沒有修改,財政部說,政府既是執法單位,依法必須將內含在貨物,廠商已繳納的貨物稅予以退還。
至於未出廠的相關塑化劑產品,則無任何退稅權利,官員說,即使需要銷毀,產製商也無從要求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