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登記 一站就搞定

營業登記 一站就搞定:
財政部已明定,透過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繳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辦營業登記的公司及合夥組織,可免再檢送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書、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證件等文件至稽徵機關。
政府為簡化開辦企業程序,以便利民眾可在同一網站同時申請公司設立、營業登記、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及核備工作規則等事項,去(100)年5月開始,由經濟部主導,應用網路技術,將跨部會機關所屬申辦業務整合在「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已可對公司及獨資或合夥企業主提供服務。

財產交易稅率分區調整 去年賣屋要多繳稅

財產交易稅率分區調整 去年賣屋要多繳稅:
不管是不是炒房,去(100)年售屋的民眾,今年5月都要多繳稅。財政部核訂100年售屋所得額標準,首度採取按漲跌程度分區調整課稅比率的措施,以貼近反映售屋獲利。台北市及新北市為全國雙重稅區,北市售屋所得額高達42%,創下史上新高。
「財產交易(售屋)所得額標準」是針對出售房屋、卻未出示成本證明者,計算售屋所得所用的官方標準,財政部每年頒布一次。
財政部昨(19)日公布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台北市從99年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7%,100年大舉調高至42%,漲幅13.5%,雖非全國最大漲幅,但用以計算個人售屋獲利的所得額比率(42%),為全國最重。
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元的不動產,99年出售時,按照37%計算應申報的售屋所得是370萬元(即1,000萬元乘37%),但出售年度為100年時,即會調增為420萬元;價值相同的房屋,不同年度出售,課稅所得增加50萬元。
如以售屋者適用5%到4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率換算,增加的50萬元售屋課稅所得,所須增繳的所得稅,分別是2.5萬元到20萬元不等。房屋評定現值愈高者,增加稅負就愈多。
與往年不同的是,除台北市外,今年首度按照房產漲跌情形,訂定各縣市分區財交所得額課稅比率。以新北市為例,共分成四級課稅,所得額比率最高是板橋、永和及新店三個行政區,從21%調升至28%,增加7個百分點、漲幅33.3%;漲幅最大地區在三峽、淡水與林口等區,課稅所得額自8%,拉升到14%,漲幅高達75%,為全國計稅所得增幅最大的地區。
財政部指出,100年財交所得額標準希望能夠反映各縣市房產漲跌的真實情況,因此課稅所得額調整的幅度,北部縣市要比南部為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桃園縣),又要比其他未升格縣市高。


圖/經濟日報提供
新聞辭典》房地產交易課稅所得率
每年5月報稅前,財政部依據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所得額比率,供無法出示房屋取得成本證明的民眾,計算其應申報的售屋所得,並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不過,這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做為計算基礎,並非實際市價。舉例來說,財政部核定,台北市100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2%,意即出售一棟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屋,課稅認定所得就是42萬元,而不論實際售屋獲利多寡。
換言之,若售屋虧損者,未能拿出實際成本證明,非但損失不會被承認,還要再多繳一筆所得稅。

稅務問答/點光明燈收據 不能抵稅

稅務問答/點光明燈收據 不能抵稅:
嘉義市張小姐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都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屏東縣竹田鄉黃先生問:醫藥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醫藥收據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因醫藥費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醫療費用,故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支出,如給付予符合上述規定醫療院、所,得憑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項目;惟因美容目的而為之支出,如因美觀性質為牙齒矯正或皮膚美容等,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醫藥費。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 報稅比照居住者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 報稅比照居住者: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財政部昨天指出,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前陣子查獲一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他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
最後,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發現,雖然甲君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另一國的雙重國籍,但其戶籍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每年返國都住在戶籍地,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甲君長期擔任某公司負責人,96、97年度薪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並領取公司的鉅額退職金和多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甲雖經常往返國內外,但經濟及生活重心應仍在台灣,可見甲君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因此甲君所得應適用綜所稅的最高稅率40%,不能採用就源扣繳的20%稅率。
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要求甲補稅1,400萬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不過最後都被駁回。

問答/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問答/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臺南市李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李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服務年資長短,影響包括退休金在內的免稅額高低。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如非整數,未滿一年的年資部分,超過六個月可以一年計算。
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的服務年資共是20年又七個月,計算甲可以適用的退職所得免稅額時,其退職年資即為21年。
財政部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的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依法扣繳稅款。
取得退職年資的納稅人,則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即全數免稅)。
二、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個月,則以一年計。
例如,甲公司資遣乙,101年1月2日給付乙資遣費,乙在甲公司有三年六個月年資,退職服務年資即以四年計算。此時,假設甲公司給付的資遣費為50萬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 萬元(16.9萬元乘服務年資四年),乙所領取的50萬元資遣費,可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
但若甲公司給付給乙的資遣費為90萬元,乙的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就是78.8萬元【(即16.9萬元×4年)+超過部分的半數(即22.4萬元/2)】,甲公司應以餘額11.2萬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總計乙取得的90萬元資遺費中,有11.2萬元需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今(101)年5月,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執業收入時,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用以計算其所得的費用率已略微調高。包括職能治療師與醫事檢驗師(生),可列報的費用達到收入的43%。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即可依每年由政府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後課稅。
今年5月將申報100年度所得稅,財政部已頒布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兩項標準。總計新增三項業別,並調整現有二項執行業務的費用率。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財政部配合牙體技術師法實施,增訂牙體技術師(生)的業別,其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餘業別計稅的收入則維持99年度標準不變。
不過,地方政府改制後,財政部也從寬規定,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如屬在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的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者,100年度的收入標準仍可按縣計算。例如,地政士辦理保存登記業務,如未記帳者,如屬直轄市及市者,稅捐機關每件按3,000元計算收入;但若是在縣者,其收入標準每件2,500元。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則配合新增三項執行業別,並調整二項費用率,包括:
新增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的費用率為60%;西醫師業別部分,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費用率為78%;牙體技術師(生)業別的費用率為40%。
調整後的費用則有,醫事檢驗師(生)及職能治療師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率,分別由35%及20%調高為43%。除此之外,其他各業別100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不變。
財政部強調,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均應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不適用財政部所訂頒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課稅。符合財政部所訂標準報繳所得稅者,如經稅捐機關查得實際收入較高時,亦將改按實際收入課稅。

問答/紙本電子發票報帳 印有統編即可核銷

問答/紙本電子發票報帳 印有統編即可核銷:
彰化縣和美鎮陳小姐來電詢問:我是公司會計人員,請問紙本電子發票如何成為會計憑證報帳?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紙本電子發票印有買方營業人之統一編號者,即為會計憑證,營業人可直接持此印有統編之紙本電子發票報帳核銷(亦可以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果模糊了,營業人亦可以直接以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統一編號查詢確認發票資訊並下載作為會計憑證。

海外所得已繳稅 可扣抵

海外所得已繳稅 可扣抵:
個人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須全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報繳20%所得稅,財政部同意,其在國外已納的稅款,可以按比例扣抵應在台繳納的所得稅,以消除重複課稅。
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起,除中國大陸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其他國家的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門檻,就要計入在台基本所得額,並就加計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應納稅款的差額,繳納一筆所得稅。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財政部配合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已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納國人在海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按「比例法」抵繳在台應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准許海外所得已納稅款,抵減在台基本稅額的原則,是以海外總所得除以應計入基本所得的全部加項所得,例如現金捐贈、人身保險及海外所得等,得出的海外所得比重,再按比例換算在台應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產生的差額,即為海外所得的可扣抵稅款。
舉例來說,甲100年在美國有1,000萬元(折為新台幣)的所得,已向美國政府繳納300萬元所得稅,甲在台無其他課稅所得,但有一筆1,000萬元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按照財政部規定,甲沒有一般所得稅(未上市股票免課證所稅,但要計入最低稅負課徵);兩筆計入基本所得額者共2,000萬元,扣除600萬元免稅額,按1,400萬元的20%稅率,甲應繳納280萬元最低稅負所得稅。
不過,因為甲在美國已納300萬元所得稅,另向台灣報稅時,可以扣抵的已納稅款比率是50%(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因此應納所得稅差額280萬元,按50%計算,可扣抵稅額即是140萬元。甲只需要繳140萬元所得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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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生活稅法/遺產繼承 配偶子女可協議分配:
沈小姐問:父親今年過世留下一些遺產,為免將來母親繼承父親遺產再被課徵遺產或贈與稅,母親希望相關遺產給我和哥哥繼承。另外母親也希望由她繳納全部的遺產稅600萬元。請問這樣做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民法規定,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時,其應繼分相同,因此沈媽媽與兩小孩可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遺產,而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遺產分配方式來辦理繼承。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繼承人繳清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後,不論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都不會被認定為贈與及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沈媽媽和妳們兄妹等3個繼承人,可以依照意願及繼承人商議的結果,決定遺產分割方式;只要3個人一致同意,相關法令並未限制,因此沈媽媽若希望遺產全部由你們兩兄妹繼承也行得通。
至於沈媽媽是否可以獨自繳納遺產稅?依規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的遺產稅,以所繼承的財產總額為限。換句話說,沈媽媽雖然願意放棄繼承遺產但負擔繳納遺產稅,但依規定她繳納的相關稅負若高於繼承的遺產金額,可能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其他繼承人財產,並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沈媽媽堅持繳納所有遺產稅,則她至少要繼承600萬元的遺產;否則就可能涉及逃漏贈與稅。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醫療院所薪資租金 應按所得稅法扣繳:
新北市永和區曹小姐問:醫療院所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等扣繳,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該所進一步說明,小型特約醫療機構除執業醫師外,多聘有藥師、護士及掛號行政人員等職員,又執業場所也係向他人承租,則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課處罰鍰。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 取得憑證依規列報:
臺南市某診所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
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按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例之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診所列支交際費之限額應依其業務收入3%計算,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亦應注意列支限額,以免超限部份被剔除。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財報簽證董事會 同一天最好:
上市櫃公司3月底前須公告100年度財務報表,公司董事會和簽證會計師最近也「動起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13)日表示,今年起財報須先經過董事會通過,才可交會計師簽證,程序與過往習慣不同,企業應遵循相關程序並注意公告用語。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去(100)年底發布函釋,要求企業的財報在會計師簽證前,須經董事會通過,聲明對財報負有責任。
巫鑫昨天在工商協進會舉辦的講座中指出,過去企業習慣先讓會計師簽證財報,再交由董事會通過;但IFRS認為公司董事會負有編制財報的義務,從公司治理角度,應由董事會先通過財報,再交由外部的會計師來查核、簽證。
因此,董事會未來通過財報,議事錄中不可再出現「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的內容。
而100年財報中須揭露IFRS重大影響說明,根據證交所99年公告的「藍天條款」,若對公司影響重大,須在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但並非公告整份財報,不須會計師簽證,但須出具會計師意見書。
而盈餘分派議案,過去習慣是在同一場董事會中與財報一起通過,並依規定在通過隔天股市開盤前以重大訊息公告。
巫鑫表示,證期局規定盈餘分派要依會計師簽證後財報金額為準,但今年起財報不能先簽、後經董事會通過,故盈餘分派公告,應加上附帶決議,說明會計師並未完成簽證財報,若會計師簽證後有重大差異、而要調整盈餘分配表,將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
為增進董事會效率,巫鑫建議企業與會計師溝通,安排董事會與財報簽證日在同一天,董事會先通過財報、盈餘分配案後,再馬上由會計師完成簽證。如此一來,隔天公告的盈餘分配,就不須再加上附帶決議;若有IFRS重大影響數而須隔天公告,也可在通過財報後馬上獲得會計師查核同意。


圖/經濟日報提供

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問答/公司閒置資產 原折舊法計提:
屏東縣內埔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閒置資產,可否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問答/綜所稅試算書 4月25日前寄發

問答/綜所稅試算書 4月25日前寄發:
台南市東山區王先生問: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試算書表將於何時寄發?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1年4月25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99年度以憑證辦理結算申報或回復確認者,則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憑證自行上網調閱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而101年起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稅額試算書表,請於101年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開發違環評 不當利得要吐出

開發違環評 不當利得要吐出:
環保署昨(12)日公告修正違反環評的裁罰基準,今後企業開發案若違反環評規定,除了要付出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還必須將所有「不法利得」全數繳庫,即日起生效。
環保署昨天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將不法利益納入裁處。過去違反環評結論的開發單位,根據環評法規定,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但今後開發單位違反環評結論,除上述罰鍰,所有因違反環評結論而省下的成本以及賺取的利得,也必須全數扣繳。
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包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的環境損害成本,以及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加上各項不當利得的利息等。
環保署表示,去年6月起,已根據行政罰法中的「不法利得」條款,處罰未遵守環評結論及承諾的業者。例如台塑仁武廠、岡山本州工業區、桃園觀音工業區,以及中油高雄煉油廠等,曾被處數千萬至上億元罰鍰。
官員指出,為讓不法利得的裁罰更明確化,環保署決定把不當利得條文也列入環評法令。若以排放廢水為例,若某廠商偷排廢水,省下處理廢水的成本,則相較競爭對手便具有成本優勢,如此便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因此將不法利得條文納入環評,目的希望業者能夠誠實處理、遵守規範,遏止同業間的不公平競爭。
環保署表示,未來根據環評法不當利得條款處罰開發單位時,裁罰依據將包括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開發行為的內容有無違背、環評影響減輕對策、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是否依環評結論或開發單位自訂的環評承諾進行等。
環保署並修正裁量基準,過去對違反環評法的開發單位,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區間內該如何裁處,沒有明確規定,修法後增加裁量基準,以符合比例原則。例如依據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的情節輕重、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不法利得的多寡開罰,以及受罰者財務狀況等。

圖/經濟日報提供

問答/公司解散決算期間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問答/公司解散決算期間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新北市新莊區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1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轉開扣繳憑單 20日前辦理: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給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也提醒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
一、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的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三、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
四、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給各合夥人的數額填寫(即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五、第一聯報核聯的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夫妻離異 扶養子女權益不變

夫妻離異 扶養子女權益不變:
夫妻離異並不影響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權益。財政部表示,即使未擁有監護權,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亦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但雙方須經協議,並以不重複列報為原則,以免事後被剔除補稅。
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將在今(101)年5月登場,隨著單親家庭已非社會少見情況,財政部提醒離異夫妻可事先協調子女的免稅額申報方式,以利5月時辦理申報。
稅捐機關實務上也常在報稅期間接獲民眾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或妻)的婚生子女,但因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或妻),擔心因此被稽徵機關剔除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舊負有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夫妻離異後,若雙方均有扶養子女的具體事實,如提供生活、就學資金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均具備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財政部強調,夫妻離婚後享有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任一方不論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律地位均無分軒輊,不會因有無擁有監護權,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