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彰化縣田中鎮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案例:夫妻戶籍不同或分居者,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轄內陳君98年度綜所稅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陳君不服,主張其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係不了解法令,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分局逕行核定稅額為由,資為爭議。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縱為夫妻分居事實者,仍應填具配偶欄位,並另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
基隆市中正區陳先生問:外僑如為居住者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及企業明(101)年適用最低稅負免稅門檻維持不變。個人合計應稅及免稅金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並就原享有免稅的所得另報繳20%所得稅。這項申報門檻已經連續第七年不變。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規定,包括基本稅額應扣除的免稅額等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應連動調整。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以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與100年度相同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即10%計算。
四、10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申報的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101年個人需計入基本稅額的所得共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全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全戶全年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等。
嘉義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須提示與業務有關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等文件。籲請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臺南市佳里區林先生問: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10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稅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林先生出售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條例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陳先生問:父親今年過世,他生前說過要將一筆銀行存款捐給母校。聽說遺產捐給學校可以不課10%的遺產稅,還可以在明年申報今年所得稅時當作捐贈扣除額,節省最高40%的所得稅,一舉兩得。請問,這樣是不是可以幫自己達到節稅效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遺贈稅法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政府、公立教育機關或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用課徵遺產稅。且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被繼承人之遺願或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自願捐贈遺產時,這筆遺產也可免課遺產稅。
要注意的是,為避免民眾雙重減稅,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規定民眾只要捐贈遺產,享受免課遺產稅的優惠,無法再列報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也就是說,陳先生把父親遺留的存款捐給學校時,已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依規定不需繳納遺產稅。
但明年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這筆捐贈的土地也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不過,目前遺產稅和贈與稅最高稅率都只有10%;反觀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達40%,陳先生如果等父親遺留的存款過戶到名下後,再以自己的名義捐贈給學校,且其適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能達到更佳的節稅效果。
台南市江小姐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該分局表示選舉將屆,提醒有意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稅務方面相關規定,以免因捐贈費用超出限額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
財政部長李述德上任以來全力推動「輕稅簡政」措施,有多項具體成效,包括調降綜所稅、營所稅、遺贈稅,以及今年5月報稅開辦稅務試算、電子發票等,提升企業競爭力,全民都受惠。本報特以系列報導方式呈現財部輕稅簡政的成果。
建國百年,財政部為簡化稅政,推出多項綜合所得稅改革,最受矚目就是調降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前三級稅率、調高課稅級距金額,減輕民眾繳稅負擔,全國共有380萬戶因此受到稅率、級距雙降稅好處。
去(99)年申報98年度綜所稅,適用的課稅五級距稅率為6%、13%、21%、30%、40%。財政部去年修法,將綜所稅前三級稅率各降一個百分點,後兩級高所得者稅率維持不變。因此今年開始,五級距稅率分別為5%、12%、20%、30%、40%。
政府同時也將課稅五級距的課稅金額向上調整,調高金額從4萬元到14萬元不等。例如第一級5%的上限,從原本的41萬元調高為50萬元,第二級12%則增加4萬元為113萬元。
以所得淨額落在45萬元的民眾為例,往年因為高於41萬元須使用第二級稅率(13%),繳給國庫將近3萬元的稅;但以後因課稅金額提高,可適用5%稅率,只須繳2萬2,500元。
適用5%到40%不同稅率的家庭,減稅幅度約在1.8%到17%間,所得愈高的民眾,可以享受的減稅幅度也愈低。
第四級、第五級的高所得者稅率,雖維持30%、40%不變,但因所得稅採累進課稅制,前三級距稅率調降也會局部反映在高所得民眾,降稅幅度約1.77%。舉例來說,個人所得淨額為500萬高所得民眾,98年度與99年度雖都適用40%稅率,但98年度要繳128萬元,99年度則只要繳122萬,可省5萬多元。
(系列五之一)
屏東市唐小姐問:在100年8月收到98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9,500元,後來找到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醫療收據,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調降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唐小姐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事後找到保險費及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彰化縣溪湖鎮蔡小姐問:公司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仍繼續使用,應如何提折舊?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後續提。該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利多齊發,勞委會昨(22)日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勞保年金基本保障比照社福津貼加碼;勞保生育給付也比照國民年金,改按胎數比例發給,同時放寬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規定,明(101)年元旦實施。
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修正案將送行政院核定後,預計送立法院下會期審議,通過後將回溯自明年元旦。至於職災勞工補助辦法及青年就業讚計畫,也自明年元旦起上路。
勞委會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生育給付改為按胎數比例發給,並放寬勞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須滿280天或早產須投保滿181天規定,未來即使加入勞保滿一天的初保者,生產或早產都可領生育給付。
明(101)年元旦勞工的基本工資將調高為每月1萬8,780元,財政部指出,企業對非居住者的所得稅扣繳門檻也要隨之連動,月薪2萬8,170元以下者,一律按6%扣繳所得稅。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表示,今(100)年基本工資每月1萬7,880元,非居住者每月薪資超過2萬6,820元時,就要按照6%的扣繳率課徵所得稅;配合基本工資調漲,每月月薪按6%扣繳率扣稅的金額也將上調,月薪在2.68萬元至2.81萬元間的非居住者,省稅效果最大。
所得稅法規定,在台居留未滿183天的非居住者,因免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其在台薪資報酬是按固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目前分別是6%及18%。
財政部說,雇主僱用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其薪資所得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6%或18%扣繳率,因此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的範圍將隨之調整,不會因調薪而須適用較高稅率。
以今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萬7,880元為例,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萬6,820元以下者,是依據6%扣繳率扣繳;超過2萬6,8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101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1萬8,780元後,適用6%扣繳率的全月給付總額亦調整為2萬8,170元以下。
即今年每月領取薪資少於2萬6,820元者,要繳交6%的所得稅;超過2萬6,820以上,要按18%稅率扣稅。明年基本工資調升為1萬8,780元後,雇主給付非居住者的全月薪資總額超過2萬8,170元時,才要按18%的稅率扣繳所得稅。
換句話說,月薪在2萬6,819元到2萬8,169元間者,原是按18%扣繳率繳稅,明年1月以後,扣繳稅額降為6%。
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非居住者因為免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額即為其最終稅負,明年元月開始,雇主等扣繳義務人應配合基本工資調漲。
新北市五股區唐先生問:出售不同時點取得房地,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時,應如何填載房地時價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在其內。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雖以總價計算,仍應主動劃分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提醒,會計師受委託簽證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將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影響簽證客戶權益。
會計師辦理受託簽證案件查核名冊申報,有三種方式:
一、人工申報:按委任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及辦理簽證申報項目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一式三聯,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
二、網際網路申報:先以會計師個人名義向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並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向該網站上傳申報資料。
三、媒體磁片申報:會計師依規定檔案格式轉錄於磁片(光碟),填具申請書一式二聯連同磁片(光碟)辦理申報。
新北市汐止區羅小姐問: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時,何種交易型態可享有零稅率退稅限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所銷售「貨物」如為「保稅貨物」,且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則可適用零稅率。
反之,銷售非保稅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核與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9款於今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新增,奉行政院核定自4月1日起施行,其施行細則第7條之1已明定該兩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貨物,即保稅貨物。
竹北市徐小姐來電詢問:購買預售屋已興建完成,並已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兩年才出售,不用繳納。
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北市石碇區郭先生問: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故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透過契稅申報檔追查逃漏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納稅人恐怕既躲不掉,也轉嫁不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賣方如在契約中另要求買方「補貼」奢侈稅,將一併納入售價計算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說,該轄區即因此查出有納稅人銷售持有一年內的不動產,經調閱其買賣契約書,發現買賣雙方約定不論有無支付奢侈稅,買方都要補貼賣方10萬元價金,這筆另外約定的「補貼稅款」,也要一併納入賣方未申報的出售價金中,計算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