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追稅 恐轉向黃金投資客

國稅局追稅 恐轉向黃金投資客:
黃金投資夯,稅捐單位鎖定黃金客「高度關注」,據了解,北區國稅局日前發文給各家銀行,「徵詢」銀行提供黃金投資人所得資料的可行性,金融界人士說,這紙公文透露,繼股市復徵證所稅之後,黃金投資人也成為潛在追稅對象。
另外,國稅局還清查欠稅大戶「家產」,要求銀行提供欠稅大戶存款、基金與黃金投資等往來資料。
銀行業者說,依現行稅法規定,投資人買黃金如果賺錢,每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把投資黃金獲利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自行申報繳稅;近年黃金很夯,稅捐單位查稅、追稅目標恐轉向黃金客。
大型銀行主管說,依規定,稅捐單位若要求銀行提供特定欠稅大戶往來資料,銀行不能拒絕,必須配合提供。
不過,一般黃金存摺客戶並未違法,也沒有欠稅,國稅局要求銀行提供恐怕「有問題」,必須由財政部和金管會發布解釋函令,銀行再依解釋令辦理,否則可能被客戶告到死。

問答/保證人放棄求償權 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問答/保證人放棄求償權 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雲林縣東勢鄉吳先生問: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相關疑義請電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王先生問:欠稅到多少程度,就會被限制出境?政府追稅是否有一定期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很多人出國時在機場被攔下了,才知道欠稅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
若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對稅款有疑義,可於稅單到期日,隔天起至30日內提請行政救濟,例如欠稅300萬元,在行政救濟階段可提出價值約150萬元的擔保品,諸如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定存單或黃金,即可免於被限制出境;一旦進入複查階段,則不必擔保品。
至於繳稅核課期間,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在法定期間報稅,無惡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以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
另外,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不在5年徵收的期限之內。
至於欠稅追討的情形,政府可依法扣抵納稅義務人3成月薪支付欠稅,或要求分期攤還,以及逕行拍賣欠稅者資產。
當欠稅人有逃亡或脫產之嫌,也可予以羈押。當納稅義務人已盡力繳稅,最後被宣告破產,法院也可酌情裁示債務了結。
(許祺昌口述)

結婚上年度所得稅 夫妻不可合併申報

結婚上年度所得稅 夫妻不可合併申報:
中壢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她在101年3月結婚,並辦好結婚登記了,今年可以與先生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次年度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結婚當年度係申報上年度之所得稅,不可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1)年5月辦理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申報100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在100年度時李小姐尚為單身,無婚姻關係,所以仍不得與其先生合併申報。如果造成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了剔除補稅外會再處以罰鍰。

稅務問答/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 已分居須註記

稅務問答/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 已分居須註記:
新北市永和區常小姐問: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有納稅義務人以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認為可分開申報,或因夫妻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夫妻分開申報漏報所得稅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配偶薪資所得,固可分開計稅,但仍應合併申報,又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俾便國稅局辦理歸戶,才不會遭受處罰。

稅務問答/綜合所得退稅 兩種方式辦理

稅務問答/綜合所得退稅 兩種方式辦理:
新北市新莊區袁小姐問: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那幾種?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目前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有下列兩種方式:(1)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在結算申報的時候,只要在申報書上的「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利用本人、配偶或是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或在外商銀行所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將存款單位名稱、存款種類、帳戶號碼、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填寫清楚,國稅局就會直接將應退稅款劃撥存入指定的存款帳戶內。(2)寄發退稅憑單:如果未採用劃撥退稅方式,國稅局會直接郵寄退稅憑單給退稅人。退稅憑單如果沒有劃線時,可直接向指定銀行領取退稅款,退稅憑單有劃線時,就必須存入金融機構,透過票據交換方式,領取退稅款。

文創支出扣抵 一年最高5萬

文創支出扣抵 一年最高5萬:

為培養文化藝術鑑賞人口,立委提案,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扶植文創產業。
(本報系資料庫)
為鼓勵文化藝術等創意產業,立法委員再度提案修訂所得稅法,提供每人每年特定的文化創意消費支出可以抵稅。依據立委提案,可扣抵金額一年最高達5萬元。財政部強調,應由財政健全小組通盤檢討。
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剛開議,再度有委員提出修改所得稅法,擴大扣除額的適用範圍應涵括藝文消費支出。
包括立委江惠真、邱志偉等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將國人的藝文消費支出納入扣除額的扣減範圍,可扣抵金額分別為每人每年1.2萬元,或上限不得超過5萬元。
財政部指出,我國僅列舉及特別扣除額項目就多達12項,就數量而言已屬全球之最。財政部強調,財政健全小組已將所得稅的量能課稅功能納入優先改革議題,包括扣除額的檢討也已入列,在財政健全小組未獲得結論之前,希望不要再在所得稅法中,增訂任何扣免金額。
依據立委江惠真與邱志偉等人的提案均認為,文建會統計顯示,國內大型藝文表演活動場館,席位在500席以上者多達60座,但是因為並未考量國內文化藝術的消費人口,未來恐難支撐其營運。
江惠真等委員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包含數位媒體、數位內容產業及設計、藝術等產業,在知識經濟之下,文創產業均屬各國重點發展的產業,具有帶動內需市場、創造就業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性。因此,為了培養文化藝術的鑑賞人口,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以扶植文創產業。
依據江惠真等23位委員的提案,所得稅法應增訂藝文消費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在購買文創活動的票價與出版品支出,可以減除1.2萬元扣除額;邱志偉等21位立委的提案,則將藝文消費支出納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且明訂要以欣賞本國文創事業舉辦的藝文活動消費支出才可以減稅,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舉例來說,若以江惠真版本計算,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文創消費支出,若屬適用稅率為12%的中產階級,一年可省下的所得稅約是1,440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稅務問答/遺產未達免稅額 仍須申報遺產稅

稅務問答/遺產未達免稅額 仍須申報遺產稅:
壯圍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1年1月過世,遺留財產未達遺產稅免稅額,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101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只要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依前揭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稅務問答/自有地建屋出售 依規課徵營所稅

稅務問答/自有地建屋出售 依規課徵營所稅:
新北市三芝區鄧先生問:個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要辦營業登記課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違反前揭規定,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稅務問答/格子店月銷8萬 應申辦營業登記

稅務問答/格子店月銷8萬 應申辦營業登記:
新北市新莊區邵小姐問:「格子商店」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手創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承租人部分】: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併計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問答/員工健檢 給付分兩類認列

問答/員工健檢 給付分兩類認列:
新北市三重區管小姐問: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如何認列?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所說明,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問答/自宅僅一戶 出售免奢侈稅

問答/自宅僅一戶 出售免奢侈稅:
嘉義縣中埔鄉余先生問:個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兩年的自住房屋,須再申報特銷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銷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其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不包括非可供居住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房地符合前述免徵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分局說明,出售符合前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自住房地,如一起出售有獨立權狀合併使用的共用設施土地,該共用設施土地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問答/遺產總額 可扣除未繳稅捐

問答/遺產總額 可扣除未繳稅捐:
新北市瑞芳區賴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如有應繳納而尚未繳納各種稅捐、罰鍰及罰金,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可檢附證明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撥免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

生活稅法/剩餘財產分配權 遺產稅少一半?

生活稅法/剩餘財產分配權 遺產稅少一半?:
蔡媽媽問:蔡爸爸上個月過世,生前財產大部分都在蔡爸爸的名下,蔡媽媽及兩個小孩都不清楚遺產稅應該如何申報。蔡家人只聽鄰居說,太太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只需將一半遺產申報遺產稅。請問這是真的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死亡或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擔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但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應「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受贈的財產」。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將該部分資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直接拿一半的遺產去申報繳稅。
舉例而言,假設蔡爸爸過世時的婚後財產為新台幣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來自蔡爺爺去世時所繼承的遺產;蔡媽媽名下的婚後財產為2000萬元,其中400萬元是蔡媽媽的父母贈送。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時,蔡爸爸的婚後財產5000萬元,應先扣除蔡爺爺的遺產1000萬元,剩下4000萬元;蔡媽媽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也要先扣除蔡媽媽的父母所贈送的400萬元,剩下1600萬元。
第二步,蔡爸爸扣除蔡爺爺遺產所剩的4000萬元,要再減去蔡媽媽扣除父母贈與後所剩下的1600萬,亦即剩下2400萬元,2400萬除以一半是1200萬,就是蔡媽媽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另一半的1200萬則依法繳納10%的遺產稅。
蔡媽媽必須繳納120萬的遺產稅,若以蔡爸爸5000萬財產直接除以二,去繳遺產稅的計算方式,還必須繳稅250萬,蔡媽媽依法可以節稅不少。
值得注意,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蔡媽媽應實際取得主張請求權金額的財產,若未能取得相當於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稽徵機關可以就未實際請求的部分追繳遺產稅。

勤業眾信/FATCA將實施 旅外美人報稅留心

勤業眾信/FATCA將實施 旅外美人報稅留心:
美國預計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其內地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簡稱IRS)已於今年2月9日正式公布相關施行細則草案。
FATCA除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以下簡稱FFI)向美國提供美國客戶之帳戶資訊外,亦要求特定個人(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在課稅年度任一時點之外籍居民及合併所得稅申報書上被視為居民之外籍配偶等)所持有之「特定海外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以下簡稱SFFAs)」超過申報門檻者,須於申報年度個人所得稅(Form 1040)時,一併檢附8938申報書表(以下簡稱Form 8938)藉以揭露相關SFFAs;該表將自今年申報2011年度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根據FATCA及IRS公告,上述所稱之SFFAs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一、海外金融帳戶(含存款帳戶、證券戶等)。二、海外基金或有價證券。三、海外選擇權。四、海外退休基金。五、海外保險或年金。六、持有海外金融機構的淨資產或債權利益。
順帶一提,Form 8938的申報義務不等同於「海外帳戶之申報」(即TDF 90-22.1,以下簡稱FBAR)。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Form 8938之年度亦有申報FBAR之義務,則該納稅義務人仍需另行申報FBAR。Form 8938之申報門檻,請參考附表:
未於時限內申報正確的Form 8938或短繳或漏報與SFFAs相關之稅款或所得時,納稅義務人將遭受以下的罰則:一、應報而未報之罰款(Failure-to-file Penalty):US$10,000。二、持續應報未報之罰款 (Continuing failure to file) :於收到IRS通知90天內仍未申報者,自第91天起每30天再加罰US$10,000,最高以US$50,000為限。※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時,以上之罰款以個人為單位各別適用。三、短漏稅罰款(Accuracy-related Penalty):因未揭露SFFAs 以致短漏繳稅款者,須另行繳納短漏稅額40%的罰款。四、詐欺(Fraud):故意以詐欺逃漏稅捐者,須另行繳納短漏稅額75%之罰款。五、刑罰:除上述之罰款外,視情況亦可能有刑事責任之處罰。
目前實務上IRS對於旅居海外的美國稅務居民進行查稅,有日益嚴格的趨勢。由於FATCA法案的實施,IRS可自FFIs勾稽個人申報之海外銀行帳戶或海外資產是否正確。因此,持有海外資產的美國稅務居民,應檢視自己是否於過去年度報稅時依法確實申報相關海外所得及帳戶資料。若有未照實申報的情形,為了取得免除刑責的機會,可透過美國近期發布的「2012自動補報補繳方案」(2012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但相關應補的罰款及利息,仍需繳納。由於該方案程序繁瑣且耗日費時,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評估採用該方案的可行性。

圖/經濟日報提供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哲莉、協理楊俐珊)

買賣未上市櫃股 按交易價申報

買賣未上市櫃股 按交易價申報:
財政部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下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應按實際交易價格報繳證券交易稅。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時,必須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指出,稅額繳款書有關「每股成交價格」欄位,並非依「面額」或「公司淨值」填報,應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者依規定稅率課徵。
財部指出,國稅局經常在實務查核時,發現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填錯代徵稅額繳款書有關股票價格,導致形成逃漏稅而受罰。
財政部規定,私人間這類證券的買賣行為,應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並繳納交易稅。否則,一旦標的股票市價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時,買賣雙方如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就會造成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形。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的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
財政部提醒代徵人,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應按實際成交價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反遭受漏稅處罰。

問答/子女婚嫁贈與 100萬免列總額

問答/子女婚嫁贈與 100萬免列總額:
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想要在他結婚時贈與300萬元當做結婚基金,這樣會被課到贈與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李先生的父親於李先生結婚時如贈與300萬元,可主張100萬元屬子女婚嫁贈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如當年度未有其他贈與行為,扣除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0元,尚無應納稅額。該所更指出,此子女婚嫁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父母親分開計算,即父親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母親也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當年度有2位子女結婚,則每位子女可分別獲得父母各100萬元以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

稅額試算書表 下月寄出

稅額試算書表 下月寄出:
今(101)年5月報稅,申請採用政府代算所得稅服務的民眾,4月25日起將可陸續接到所得稅額試算申報書表。
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特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選用標準扣除額報稅,且以扣繳所得為主的納稅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或應退還稅額的一種便民措施,接獲試算書表的民眾,只要直接勾選或網路確認,就算完成報稅程序,不必再自行填寫申報書。
民眾如欲確認是否為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亦可自4月25日起至5月31日間,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稅務問答/用悠遊卡存發票 五個步驟

稅務問答/用悠遊卡存發票 五個步驟:
彰化縣田中鎮雷小姐問:如何以悠遊卡註冊儲存電子發票?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消費者於消費時可利用載具將發票儲存,並由政府幫忙對獎後匯入所註冊歸戶之銀行帳戶,可避免發票遺失或過期,亦得將載具內之發票捐助社福團體,作公益。
以悠遊卡為例,註冊歸戶簡單五步驟如下:消費者持自然人憑證及悠遊卡至統一超商各門市ibon機∕生活∕電子發票∕載具卡片歸戶,(1)插入自然人憑證→輸入自然人憑證密碼後點確認;(2)點選同意接受,並輸入身分證字號後點確認;(3)輸入手機號碼後點確認;(4)輸入電子信箱後點確認;(5)輸入銀行代號及帳號後點確認,即完成註冊。
註冊完後點選繼續歸戶,選擇悠遊卡後並於ibon機螢幕左下方感應悠遊卡,再點選確認,整個註冊歸戶程序即完成。
如想知道全國各地參與電子發票試辦商店地址,可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生活稅法/綜所稅 不能以非現金抵繳

生活稅法/綜所稅 不能以非現金抵繳:
林先生問:去年我收到公司的員工分紅配股,但我任職的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手中配股仍然無法出售或變現。今年5月報稅時,我能不能以手中非上市股票抵繳綜合所得稅?如果不能用「非現金」抵繳,我能不能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必須以現金繳納,不能用非現金方式抵繳」;至於一般民眾耳聞,以非現金抵繳稅捐的方式,主要是針對遺產和贈與稅。
其中,以非現金抵繳遺贈稅的關鍵在於:依法繳稅金額必須超過新台幣3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有繳款困難等條件,才可以非現金抵繳。
簡言之,綜所稅必須以現金繳納;而遺贈稅則在法定符合條件下,可以用非現金抵繳。
所謂「繳款困難」,主要是觀察納稅義務人的遺產現金是否足夠,並不是以被繼承人的現金為衡量基礎。
例如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必須繳納的遺贈稅超過100億元,但王永慶的遺產現金少於100億元,王永慶的家人即可主張以非現金抵繳遺贈稅,王家確實也將王永慶部分名下土地做為抵繳遺贈稅。
綜所稅依法不得分期繳納,但稅捐稽徵法也有例外規定,若納稅年度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義務人得以延期或分期繳納綜所稅;過去發生921大地震或88風災時,災民即可因此分期繳納所得稅,即使分期繳納所得稅,也不能以股票抵繳。
至於遺贈稅則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以2個月為限,分期繳納則必須具備納稅困難、30萬元以上稅額的條件,遺贈稅以分期3年繳納為限。 (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