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減免非屬所得 免繳綜所稅

卡債減免非屬所得 免繳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卡債族」若依法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債權銀行同意減免債務,卡債族免繳「卡債減免」的綜合所得稅,但銀行得列舉呆帳扣抵損失,等於國庫減少稅收。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有民眾致電詢問,一般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所解決的債務,是不是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債務人是否應課徵綜所稅?
他表示,卡債族依法與金融機構協商,若金融機構沒有藉由無償免除債務,以達無償移轉財產目的,財政部賦稅署日前議決,銀行因此所免除的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本金等,並非「贈與」,也不是債務人「所得」,所以債務人不必繳納綜所稅。
周賢洋指出,卡債問題一度延燒,除了造成金融機構呆帳,甚至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銀行將卡債債權列為呆帳扣抵損失,國庫雖會減少稅收,「這也沒有辦法,因為政府必須出面解決問題,不能太在乎稅收損失」。
至於國庫將短收多少稅收?周賢洋說,這部分牽涉個人隱私,卡債族和每間債權銀行協商的條件都不一樣,不會刻意去統計這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