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屋無償出借 非營業使用才免稅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出借 非營業使用才免稅:
雲林縣虎尾鎮王先生問: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才可免課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者),必須確係無償,且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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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向受贈人徵收

稅務問答/贈與人未繳贈與稅 將向受贈人徵收:
台南市歸仁區王先生問:我並未贈與財產給任何人,卻在4月接獲國稅局寄來贈與稅稅單,想起去年曾獲得祖父致贈土地乙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不是為贈與人嗎?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王先生去年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的土地乙筆,其祖父雖已接獲國稅局寄送之贈與稅繳款書,惟逾期未繳納且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祖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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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死前未繳納稅捐 可自遺產扣除

稅務問答/死前未繳納稅捐 可自遺產扣除:
三重區梅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自遺產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中如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5日死亡,100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9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計有279天,再依279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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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 減稅無上限

豪雨災損 減稅無上限:
受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近日台灣部分地區出現豪大雨,財政部提醒,因豪雨引發的水災屬於天然災害的一種,受災民眾及企業可向稅捐機關申報災害損失減稅。
災害損失減稅金額並無上限,只要能夠舉證損失,即可全額減除。目前稅法准許可以扣減的稅捐共有: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菸酒稅等多種。
申請災害損失減稅,各稅有不同的條件。以個人所得稅為例,申請災害損失減稅需舉證之外,報稅時必須選擇列舉扣除額,才可以享有扣除災害損失的優惠。所得稅為落後開徵稅目,今(101)年所受災損,必須等到明(102)年5月報稅時才可申請減稅。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所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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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法拍貨物 可享抵稅紅利

買法拍貨物 可享抵稅紅利:
法拍也有稅捐「紅利」。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已可優先受償,當拍定人取得法拍貨物或廠房等不動產時,法拍貨物等內含的5%營業稅,將可用來抵稅或申請專案退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利益,只限拍定人為按5%稅率繳稅的一般營業人,屬於特種稅額範圍計稅的營業人,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無法享有抵稅或退稅的權利。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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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營所稅未如期繳納 不得適用擴大書審

問答/營所稅未如期繳納 不得適用擴大書審:
台中市蕭小姐問: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未如期繳納應納稅款,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的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該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核定。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營利事業一定要按時辦理營所稅申報並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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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對總統參選人捐贈 個人不得年逾10萬

問答/對總統參選人捐贈 個人不得年逾10萬:
彰化市蘇先生問:申報對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規定,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該分局指出,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從去(100)年5月20日至本(101)年1月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本(101)年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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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嘉義市某診所林姓負責人問:診所未設置帳簿,其個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不再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B君開設○○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100年度的扣繳憑單金額為3,0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為9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3,580,000,B君在101年度5月申報○○診所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執行業務所得額為:【(3,000,000+900,000)-3,580,000×0.78】=1,10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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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台南市蔡小姐問:要如何計算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最新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並注意該盈餘所屬年度,按不同年度的上限正確計算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受罰。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100萬元,99年度盈餘300萬元),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300萬元),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如下: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該比率上限 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 +(300萬元/500萬元)×20.48%】,必須取小適用31.55%,所以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的上限為1,262,000元(400萬元×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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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海外所得 避免漏報

搞清海外所得 避免漏報:
投資工具五花八門,如何完整計算並申報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主要的關鍵在於,如何就海外所得進行認定並提出說明。高額海外所得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基金、TDR、ETF是否列入海外所得,須就註冊地、境內外交易等條件判斷,以基金來說,投資人申購基金,如是在國內註冊發行,在贖回時的受益憑證所得,屬於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國外註冊發行,配息與贖回的交易所得,則被認定為海外所得。
此外,最近幾年由證交所推動的TDR(臺灣存託憑證),則分兩部分,若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都屬於海外所得;若該檔TDR在境內買賣交易的獲利部分,就屬於境內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有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
若投資來台上市的香港ETF,例如:寶滬深ETF、恆香港ETF、恆中國ETF等,配息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將認定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在證交所買賣ETF則是交易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停課。
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因投資取得上述所提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申報認定上,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在折合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話,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這裡的海外不包括「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一同課徵所得稅。

生活稅法/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就要報稅

生活稅法/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就要報稅:
●梁先生問:我在美國出生,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之前長年在香港工作,但我去年回台灣,最近看到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消息,請問如果有外國籍,是不是就不用申報所得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照累進稅率5%至40%來計算及繳納稅捐。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是否為本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只需於受領所得時,直接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金額中扣取稅款,除有非扣繳範圍的所得之外,不必再進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也無累進稅率之適用。
稽徵機關並不是以國籍作為區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標準,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兩種情況:第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另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稽徵機關常將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居住事實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條件。
梁先生去年回台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即使梁先生於100年課稅年度內在台未居住滿183天,稅捐機關也會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若梁先生於100年度無戶籍,但在台居留滿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應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若梁先生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需辦理結算申報,尚應注意基本所得稅額的相關申報規定。若梁先生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包含港、澳地區)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將其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再計算是否尚須另外繳納「基本所得稅額」。
(莊瑜敏口述)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中獎 四種機制兌領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中獎 四種機制兌領:
員林鎮劉先生問:電子發票如何兌獎?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兌獎分四種機制:一、記名載具(如:會員卡),由營業人通知消費者中獎,消費者回店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至郵局領獎或換等值商品。二、不記名載具(如:悠遊卡、icash),自行至多媒體服務機(如:ibon機)查詢並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後,自行自郵局領獎。三、載具歸戶,不用對獎,政府直接通知中獎並於開獎次月6日將獎金轉入金融機構帳戶。四、紙本電子發票,自行對獎,領獎與傳統發票方式相同。

稅務問答/生前出售投資 應列遺產課稅

稅務問答/生前出售投資 應列遺產課稅:
新營區陳小姐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價款1,200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在死亡時尚未領取價款,性質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該分局說明,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海外基金價款,經併入其遺產總額,除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

稅務糾紛…納稅人保護官挺你

稅務糾紛…納稅人保護官挺你:
為解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糾紛事件,稅法界力促「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建立,草案已經行政院人權諮詢委員會通過,預估明(102)年起,在行政院設立保護官辦公室,並在各區國稅局派駐一名保護官,並可視案量增添員額。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指出,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性質類似消保官,當稅務糾紛發生時,納稅人往往處於弱勢,若有納稅人保護官,即可扮演公正第三者的仲裁角色。
去年推出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草案,目的是要對現行稅法不合理處修法,納稅人保護官的建制即為選項之一。由於該草案條文繁多,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立法,學者專家認為,納稅人保護官的設置是各界都有的共識,對捍衛人民權益十分重要,因此決定從該草案中獨立出來推動。
林天財表示,目前計畫將納稅人保護官,納入稅捐稽徵法條文中明定,建制草案近日將提報院會。立法院部分,目前也已爭取到多名立委的支持,預期草案將可盡速拍板。
目前許多國家都有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制度。其中韓國「納稅者保護官」性質最強硬,對於稅捐單位違法或不當行為,有權力撤銷變更或命令停止調查;日本「納稅者支援調整官」則較柔性,只有受理納稅人申訴,並對納稅人說明、斡旋調解的權利。
我國的納稅人權益保護官草案,則傾向於美國制度,受理納稅人的陳情案件後,對稽徵機關的違法不當行為,可提出撤銷、變更或其他改善建議,若認為有違憲或侵害納稅人權時,得獨立聲請司法院解釋。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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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獲政府補助款 列收入課稅

問答/獲政府補助款 列收入課稅:
台南市新營區吳先生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獎勵經費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的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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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扣除額查調服務 網路預約可隔日取件

所得扣除額查調服務 網路預約可隔日取件:
嘉義市陳小姐問:今年是否仍有提供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服務?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為了節省民眾等待時間,今年仍有提供「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服務」,自5月1日起,民眾可以至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as.gov.tw)申請,只要在每日下午3時前預約,就可在隔日取件,而每日下午3時以後申請者,在第2個上班日起取件,例假日申請者,次周二上班日起取件。該分局並提醒民眾,本人在取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是由代理人取件,請加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以供查驗,而代理人提供的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時,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該影本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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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同意稅額試算 五方式繳稅

問答/同意稅額試算 五方式繳稅:
板橋林小姐問:如果有接到稅額試算信件,是不是5月份就不必辦理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相關書表,在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書表後,如同意試算內容,繳稅案件,僅需於5月31日前以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仍須透過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稅額試算內容,即完成10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無強制性,若納稅義務人不同意稅額試算服務內容,或稅額試算內容有誤,勿直接於試算稅額通知書上修改,應於101年5月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可電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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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處方箋用藥 須開二聯式發票

銷售處方箋用藥 須開二聯式發票:
同時兼具執行業務者與營業人身份的藥局,藥商銷售藥品時,必須改依藥品別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財政部近日將重行發布課稅解釋,若藥商銷售的藥品屬處方箋用藥,因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的進貨,應開立二聯式發票給藥局,且其5%進項稅額不可納入扣抵;但如是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要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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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額試算查詢 線上電話臨櫃都ok

綜所稅額試算查詢 線上電話臨櫃都ok:
內埔鄉鍾小姐問:要如何查詢是否符合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適用對象?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以在今(101)年4月25日至5月31日,以下列方式查詢:1.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2.電話查詢:4月25日至5月31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電話查詢。3.臨櫃查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不適用者會告知不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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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 年齡大解放

申報扶養 年齡大解放:
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即將全面鬆綁。財政部正在研修所得稅法,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最快年底民眾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列報條件,從此不會再透過「年齡」設防。
這項修法案亦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要求,財政部必須在今(10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法,並自12月31日起生效。雖然生效日只有一天,但財政部同意,今年若確有扶養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者,明(102)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將可享有免稅額的節稅權益。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 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
財政部強調,民眾今年報稅時,申報扶養親屬中有「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還是不能獲得免稅額的減稅利益。
依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精神,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稅法設下年齡限制,將使受扶養者的被扶養身分,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影響弱勢者的生存或生活品質。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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