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共同遺產 按持有比例繳稅

稅務問答/共同遺產 按持有比例繳稅:

屏東市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過世,遺有土地一筆持分為公同共有,且有五人共有這塊土地,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對被繼承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申報遺產稅時,應探討其公同關係所發生原因,並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被繼承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如該筆土地全部的土地謄本供核)。該分局舉例說明,有五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五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塊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元,林先生申報其父親遺產稅,應以200萬元五分之一,即40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


稅務問答/出售土地未過戶 仍算遺產

稅務問答/出售土地未過戶 仍算遺產:

新北市汐止區沈先生問:其父生前出售土地,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也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遺產總額課稅。



政府幫你算 今年報稅更簡單

政府幫你算 今年報稅更簡單:

個人所得稅政府幫你算,今年將再擴大服務範圍,除首度增納擁有非扣繳所得者,也可由政府代算稅款免親填申報書外,採用同一帳戶退稅或不繳不退(稅)的申報戶,更可直接以電話確認申報內容,完成報稅手續。


財政部估計,擴大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並簡化服務措施後,今年5月預估將會寄送約290萬戶通知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家庭,選擇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突破200萬戶。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增加多項便民服務。賦稅署指出,由政府代算所得稅,再將申報內容寄交由納稅人確認的服務,原本只限薪資等扣繳所得者才有,但今年5月申報100年所得稅時,曾有售屋所得這類非扣繳所得者,若其他所得相對單純,也可享相同服務。


官員說,只要99年度曾申報出售房屋交易所得,但100年度交查無再出售房屋紀錄,這類所得單純且非頻繁售屋者,會納入稅額試算的服務對象。


此外,稅捐機關會以書面或簡訊通知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資格的申報家庭,如果99年度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今年起稅捐機關將會直接以簡訊通知,不再寄發紙本書表。


另外,若符合稅額試算資格,但不希望由政府代算所得稅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放棄此服務。而符合試算稅額家庭,如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局有15天的留置招領期,期間內都可向郵局領取。


稅務問答/公會教育訓練 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稅務問答/公會教育訓練 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台南市仁德區陳先生問:我們公司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因而支付給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向國稅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給予收款之同業公會。


至於99年12月31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稅務問答/尾牙摸彩支出 可列報費用

稅務問答/尾牙摸彩支出 可列報費用:

新北市三重區武小姐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摸彩支出是否可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稅務問答/非居住者所得 十日內扣繳

稅務問答/非居住者所得 十日內扣繳:

台南市王小姐問:給付非居住者之扣繳申報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舉例說明,外籍教師A君於100年10月1日入境台灣,並受僱於甲英語短期補習班,則補習班於100年11月5日給付A君薪資所得6萬元,應按18%扣繳率扣取稅款10,800元,且於100年11月14日以前,將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共有物分割 要繳奢侈稅

共有物分割 要繳奢侈稅:

合併或分割共有物後,價值如果出現增減,財政部規定,一律要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課徵範圍,即除非屬於等值合併或分割,否則不論取得價值是增加或減少,均應為分割或合併行為額外繳交一筆奢侈稅。


財政部昨(2)日發布,針對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的土地,各所有權人取得的土地,如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但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且有收取價金者,即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合併或分割後的不動產所有權發生減少,但另取得價金補償者,視為在合併或分割行為完成時,即已出售其原有不動產,如其完成移轉登記日與原始所有權取得日間隔不到二年者,應就取得價金補償部分,在完成合併或分割所有權登記時,繳納奢侈稅。


舉例,甲在98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的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100年6月判決,甲取得其中兩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但無須支付價金。


甲在法院判決後,100年11月出售其分割後的持分土地,依據財政部規定,甲持有土地的期間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是以100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則是以98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


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新北市烏來區周先生問:土地租金是否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土地租金支出,不在立法者明文得予扣除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正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稅務問答/1月憑單 2月6日前申報

稅務問答/1月憑單 2月6日前申報:

嘉義市李先生問:今年1月份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截止日是否有展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立法院於去年(10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且配合延至2月15日。


今年(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三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且由於該日為周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報稅列扶養親屬 年齡將不設限

報稅列扶養親屬 年齡將不設限: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四號解釋,所得稅法將扶養遠親或家屬設下年齡限制,必須是「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一年內失效。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遠親(例如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者)受其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不管幾歲,都可以列報免稅額。


本案是由郭姓婦人提出。她的父親早逝,兄長意外死亡,郭婦的兄嫂是小兒麻痺,且有憂鬱症,由她扶養。二○○三年,郭婦陸續申報三年的所得稅,將兄嫂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被剔除。


郭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違憲。


但因為大法官給了一年的修法緩衝期,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未立即失效;郭婦聲請釋憲的三年免稅額,仍無法翻案,只能等修法後,她將兄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才與其他民眾一同受惠。


大法官指出,如有年齡限制,受扶養人會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些弱勢者生存或生活的維持。


解釋認為,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應該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不同。以年齡限制免稅額的減除,不符課稅公平原則;以年齡為分類標準限制減除免稅額,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列報超過三人 國稅局嚴查

列報超過三人 國稅局嚴查:

未來民眾列報扶養叔姪甥舅等「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可望取消,但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只要列報超過三名「其他親屬」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就可能被國稅局列入選案查核的目標,只要不符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條件,免稅額就會被剔除。


官員說,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取消後,未來國稅局的查核只會更嚴,否則「門戶大開」後,將成為租稅逃漏的方便之門。


據了解,對於民眾列報其他親屬扶養免稅額的人數,國稅局向來嚴格控管,民眾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只要超過三個,就很容易被國稅局釘上,追查當事人是否的確有扶養事實。


官員說,目前民眾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的「形式要件」,除了符合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的規定,還包括必須同一戶籍,如果不同戶籍,就要附上確實由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


不過,只要被國稅局釘上,就算納稅人符合「形式要件」,稅官仍會嚴查納稅人對其他親屬是否有扶養事實。舉例來說,王先生列報姪子為扶養親屬,儘管姪子和王先生同一戶籍,只要被國稅局鎖定,國稅局除了會先追查王先生的姪子是否和他同居一家,也會清查姪子的父母是否無力扶養小孩。

稅務問答/私校教職退撫儲金 自提免所得稅

稅務問答/私校教職退撫儲金 自提免所得稅:

台南市新營區陳先生詢問: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由學校從其薪資中撥繳之退撫儲金,是否屬於應稅所得?是否需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負擔,其每月應撥繳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小規模營業稅 繳期順延

小規模營業稅 繳期順延:

受到農曆春節長假影響,財政部決定延後100年第四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營業稅,以及101年1月特種飲食業等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間至2月29日為止。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的100年第四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的101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原為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


財政部表示,由於稅捐機關處理核定稅款的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將繳稅期間順延至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 日。


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是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


至於營業稅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則是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人。


買二手屋 當心誤繳稅

買二手屋 當心誤繳稅:

收到稅單,最好核對基本資料再繳稅。財政部指出,地價稅單是最容易被繳錯稅的稅目,部分納稅人因遷移住址未辦理稅單地址變更手續,結果後手收到稅單後直接轉帳繳稅,誤繳他人稅捐。


目前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因此,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不論擁有多少筆土地,稅捐稽徵處只會寄發一張地價稅單。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後,如有戶籍、營業地址變更,卻未向稅捐處更改土地所有權人地址時,地價稅單仍會寄到原登記地址。


民眾誤繳他人的地價稅,仍可向稅捐處申請退稅,檢附誤繳的地價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證明資料,查證屬實為誤繳案件才可以退還稅款。


稅務問答/公司出售資產損失 列報須提證明

稅務問答/公司出售資產損失 列報須提證明:

屏東縣枋寮鄉陳小姐問:公司出售機器設備乙部,若有損失,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公司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公司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出售時應補提折舊後,再憑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此外,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若僅提供帳簿而未能提示相關憑證及支付證明者,將被否准認列損失。



稅務問答/納稅人亡後3個月 繼承人應報稅

稅務問答/納稅人亡後3個月 繼承人應報稅:

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稅務問答/公司解散決算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稅務問答/公司解散決算 未分配盈餘免申報:

彰化縣田中鎮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稅務問答/夫妻分居 仍須合併報稅

稅務問答/夫妻分居 仍須合併報稅:

案例:夫妻戶籍不同或分居者,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轄內陳君98年度綜所稅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陳君不服,主張其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係不了解法令,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分局逕行核定稅額為由,資為爭議。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縱為夫妻分居事實者,仍應填具配偶欄位,並另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



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基隆市中正區陳先生問:外僑如為居住者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最低稅負門檻 維持600萬

個人最低稅負門檻 維持600萬:

個人及企業明(101)年適用最低稅負免稅門檻維持不變。個人合計應稅及免稅金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並就原享有免稅的所得另報繳20%所得稅。這項申報門檻已經連續第七年不變。







圖/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規定,包括基本稅額應扣除的免稅額等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應連動調整。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以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與100年度相同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即10%計算。


四、10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申報的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101年個人需計入基本稅額的所得共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全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全戶全年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