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納扶養親屬 僅退原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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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五區國稅局已經核發未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者的繳稅單,財政部表示,已經接到繳稅單並繳清稅款者,事後申請增納扶養親屬降稅,稅捐機關應予同意,但如因此產生退稅,僅能退回原繳納稅款。 舉例來說,甲未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核定甲應納所得稅款為5,000元,甲繳清稅款後,發現可增列父母為扶養親屬,向國稅局要求更正稅單。重新計算稅額後,甲不但無應納稅款且可退稅600元,但因甲非主動申報案件,稅捐機關只能退回其原繳納5,000元稅款。 |
增納扶養親屬 僅退原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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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五區國稅局已經核發未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者的繳稅單,財政部表示,已經接到繳稅單並繳清稅款者,事後申請增納扶養親屬降稅,稅捐機關應予同意,但如因此產生退稅,僅能退回原繳納稅款。 舉例來說,甲未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核定甲應納所得稅款為5,000元,甲繳清稅款後,發現可增列父母為扶養親屬,向國稅局要求更正稅單。重新計算稅額後,甲不但無應納稅款且可退稅600元,但因甲非主動申報案件,稅捐機關只能退回其原繳納5,000元稅款。 |
稅務問答/營所稅暫繳 獨資等六情形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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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先生問:經營獨資商號是否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一)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六)營利事業以其上(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提醒納稅人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者,國稅局將加計利息逕行核定。 |
稅務問答/領月退俸公務人員 慰問金併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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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宋小姐來函詢問: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何種所得?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
稅務問答/領月退俸公務人員 慰問金併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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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宋小姐來函詢問: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何種所得?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
南瑪都災損 30天內申請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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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瑪都颱風帶來豪雨,財政部提醒,因為風災導致土石流等災情,造成財物或房屋、土地崩塌或流失毀損時,可向稅捐機關申請災害損失減稅。 特別是土地受災流失無法使用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1月將開徵的100年度地價稅,即可完全免稅。 財政部表示,南瑪都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有財物損失的民眾或企業,在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 稅法將提供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娛樂稅等八大稅目減免。 |
銀行員 續享27萬利息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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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會計準則(IFRS)上路,金管會多項措施已準備就緒,包括銀行員工優惠存款利息,經與財政部協調後確定可繼續享有27萬元的免稅額,金管會下周將舉辦IFRS啟動大會,宣告明年將邁入IFRS元年。 金管會昨(29)日表示,依IFRS規定,企業在明(101)年元旦須進行IFRS財務報表的開帳,IFRS元年啟動,為宣達我國即將邁入IFRS元年,金管會下周一(9月5日)在台北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舉行IFRS元年啟動大會。 金管會指出,啟動大會邀請IASB前任主席David Tweedie專題演講,並由金管會委員劉啟群簡報金管會推動IFRS的政策目標。 金管會也將率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證交所,以及櫃買中心與企業界意見交流,金管會將把會議上各界的反應意見,結合證交所、櫃買中心以及會計師等,積極輔導協助企業,並且如期推動導入IFRS 。 金管會官員表示,因應IFRS相關措施都已備妥,包括相關賦稅問題也與財政部協調達共識,例如銀行員工優惠存款課稅問題等,已確定可繼續享有27萬元的免稅額。 金融機構為照顧員工福利,會提供員工利率較高的優惠存款,依IFRS規定,這些比一般存款優惠的「超額利息」,以後不再像現在可視為「利息」,對員工來說,視為「利息」收入,可享有27萬元的利息所得免稅額。 【2011/08/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企業試算IFRS 留意三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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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進入倒數計時,四家轉換IFRS示範企業已完成試算工作,輔導製造業的會計師表示,從試算中發現製造業在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功能性貨幣與所得稅等三大議題,須耗龐雜會計歷史資料,企業須提前做好準備。
為協助企業導入IFRS,金管會今(100)年6月選定台積電、兆豐銀行、上緯企業及穎台科技四家上市公司 ,作為IFRS財報的先行示範,並指定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從旁協助業者。 四家公司的試算財報將在下周一(9月5日)公布。會計師表示,示範企業是將去(99)年的財報轉換為IFRS財報,不僅有開帳數,也有99年當期累積的IFRS財報,可供其他企業參考。 會計師表示,與業者密切合作,發現許多「做了才知道」的問題,轉換過程中,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功能性貨幣與所得稅等項目影響層面廣大,需要配合許多歷史資料,例如固定資產檔案、歷史匯率資訊等,才能進行。 會計師指出,固定資產折舊方面,過去基於方便,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與折舊,通常都按照各國當地稅法規定來攤銷;但進入IFRS時代,須回歸經濟實質,自行決定資產耐用年限,並每年定期評估。 會計師指出,其輔導的企業在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有上千筆固定資產,每一筆固定資產的購買年份皆不相同。企業重新計算折舊,須依購買年份一一重估耐用年限、重算折舊與殘值,要挖出過去歷史資料重新驗算,還要將影響數計算出來。會計師說:「真是浩大工程。」 常見台灣企業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投資中國。未來轉為IFRS,控股公司面臨功能性貨幣轉換問題,且可能受匯率波動影響獲利,有雙重匯率風險。企業重新調整設備的耐用年限、殘值時,甚至都要從功能性貨幣的多層轉換角度,重新調整計算數。 另外,會計師表示,每項調整都可能有所得稅的影響,公司須小心掌握數字轉換。加上功能性貨幣影響,海外子公司的繳稅對象是為國外政府,所得稅除了新台幣計算,還要計算不同幣別、國家稅率影響。 |
基隆市黃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1)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2)最近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企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未必都要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指出,具法令強制性的健檢費支出補助,即免列入取得員工薪資課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依法須負擔的健康檢查費,可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財政部解釋,由於這類具有強制性的健康檢查,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的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因屬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補助員工的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是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不同,都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也提醒營利事業,在支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必須分辨補助費或健檢費性質,確實依法辦理扣繳。
台南市永康區蕭先生質疑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某知名診所醫藥費支出,已依規定檢附收據正本,但卻收到國稅局剔除補稅通知,感到十分不解?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據了解,目前仍有一些私立醫療院、所尚未加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行列,且會計紀錄亦不完備,其開立醫療收據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扣除。
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國稅通知函,為具有爭議性的698號文,針對境外間接股權轉讓提出課稅要求,不少間接投資大陸的台灣企業被查稅。
2008年起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股權移轉,須扣繳10%的股權移轉扣抵稅額,使得很多公司開始利用第三地不具經營實質的控股公司,間接進行股權移轉,避開或降低扣繳稅額。
因此,中國大陸自2009年起,連續發布601號、698號兩則反避稅條款,預示當局反避稅的手段與決心。其中698號文極具爭議,甚至被認為是有侵犯他國主權疑慮。
KPMG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合夥人何坤明舉例,台灣企業透過港、星持股公司投資中國境內公司,當台企欲脫手股份時,如直接轉讓股權,會被課徵10%股權轉讓所得稅賦。
698號文規定,如果第三地控股公司不具經營實質,中國有權力否決第三地控股公司的存在。大陸當局可直接認定台灣企業是直接在大陸境內將股權轉讓,而對台灣企業課徵股權移轉稅。
何坤明表示,這等於是中國大陸稅局向外國企業徵稅、並要求他們繳交可能與中國企業無關的資料,許多國家企業認為這是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美國稅務當局甚至發文,建議美國企業「不要繳那筆稅款」,且不允許美國企業在美國境內抵減該筆稅額。
何坤明表示,由於各界質疑聲浪不斷,大陸似乎有放寬,近期將發出意見稿徵求各界意見。
屏東市陳先生問:何時辦理暫繳申報?可申請延期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目前尚無申請延期申報規定,除非最後一天,即30日那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外,都應在9月30日前繳清稅款及辦妥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1日止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
潮州鎮鍾先生詢問:營利事業兌換損失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失,應與往來銀行確認外匯匯率,並有明細表供核對,以免因被查獲虛列兌換損失,造成漏報所得額,致被依違章漏稅補稅處罰。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兌換損失2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並發函與A公司往來銀行確認外匯匯率,經往來銀行指出,A公司計算匯兌損失之外匯匯率,係行員口頭報價錯誤,惟A公司並未與往來銀行進一步確認,致帳務處理錯誤,虛列兌換損失200萬餘元,乃逕依查得資料,核定剔除兌換損失200萬餘元,並按短漏報所得稅額裁處。
嘉義市陳小姐問:外國人在臺期間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外僑因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時間不同,致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有下列三種: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外僑人士來台工作期間若因公出差,財政部規定,離台期間可不計入居住天數,全年在台停留天數短於183天者,只須就源扣繳即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稅負最高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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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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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的天數長短有關。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反之就是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原則上不用辦理結算申報,扣繳稅款即是其最終稅負,目前最高為20%,最低只有6%。居住者除須辦理結算申報,稅率最低為5%、最高則達40%。
計算外僑人士居留天數,是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財部援用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末日計」原則,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台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果一個課稅年度內,多次入出境者,應累積計算居留天數。
財部強調,居留日數的計算,是以實際居住天數為主,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台居留日數。但如外僑在台應聘期間,因公司需要而至國外出差,出差期間確實未居留國內部分,則可免計入在台日數。
舉例來說,美籍A先生100年3月5日來華學習中文,6月30日結束後在台北美商公司找到工作,7月1日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美商公司同年9月8日派A至亞洲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 月3日才返回台灣,並繼續居留到12月31日。
A先生100年在台停留天數總共是245天,即187天(3月6日至9月8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A在台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具備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其海內外所得都要向我國政府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提醒外籍人士須注意在台停留天數,雇主給付所得時,也要依據其外僑課稅身分據實扣繳所得稅。
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如果出售持有不到兩年的房屋,未申報奢侈稅會有哪些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房地,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或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惟本條例自今年6月上路以來,截至7月底本所僅收到一件申報繳稅案件,可能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或心存僥倖,尚未申報。
為遏止逃漏,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彙整全國不動產買賣資料,並篩選可疑交易提供給各區國稅局,8月將開始查核,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故意以不實交易對象開立發票抵稅,小心喪失盈虧互抵優惠。財政部指出,企業當年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給付的不實憑證,並列報為營業成本或費用者,除非金額微小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即有一家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80萬元,因被查獲取得多家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列報為營業成本及費用,遭國稅局認定其當年度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核定前五年虧損扣除額為零元。
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進項發票,但確有進貨事實,且無短漏所得稅額或課稅所得額的情事,違章情節輕微,要求追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由於南區國稅局復查審理後,以該公司93年度與同一人進行交易,卻取得六家虛設行號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多達9,140萬元,占全年進貨金額2.14億元的比率高達42.79%。加上,該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的虛設行號,均已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涉嫌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在案,國稅局因此認定該其縱有進貨事實,亦非情節輕微,於是駁回該公司復查主張,不准其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強調,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申報當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算所得稅。
因此財政部指出,企業欲適用所得稅法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先決條件必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如經稅捐機關查核發現有惡意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的行為,其盈虧互抵的優惠資格即會被取消。
台南市北區王領隊詢問:陸客來台觀光逐漸增多,大陸人士在台灣拿的發票,如果中獎了,也可以領獎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非本國國籍人士自100年3月25日開獎1-2月份期統一發票起,如有中獎發票,可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領取獎金。該分局也特別提醒,如中獎的統一發票已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換句話說,中獎的統一發票是不能領取獎金,請外籍旅客特別注意。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年3月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何時該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款的繳納方式有哪些?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若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若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止,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繳納暫繳稅款的方式可採現金繳納或轉帳繳稅,並請多利用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方便又省時。
房地買賣國外簽約 須依法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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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
民雄鄉王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將去年購入的一處位於嘉義的房地賣給外國友人且在國外簽訂買賣契約,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額又該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凡出售訂約日訂在6月1日(含)以後,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均須繳納特種貨物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若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一年至二年以內者稅率為10%。 【2011-08-17/經濟日報/A21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
新勞動三法今年5月1日上路,不到90天,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做出首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昨(17)日宣布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不因新工會法的實施而影響效力,現行800多家企業工會都可援引這項判例,讓工會運作順利不受阻撓。
勞委會不願證實本裁決案對象,但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證實是申請人,指控資方刻意曲解新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分別在今年4月11日及19日口頭、發函告知申請人,未取得工會會員書面同意前,將在5月1日停止代扣會費,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
大同表示,與工會對今年5月實施新版工會法僅對「經會員同意」部分有不同認知。
台北市勞工局認為「工會會員同意」應為明示或默示,宜由司法機關或行政院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為宜。本公司絕對尊重主管機關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開會後認定,大同過去多年進行薪資代扣工會會費,此同意權的行使與新工會法立法意旨相同,不宜以公會法修法為由,拒絕執行代扣,因此判定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而敗訴,工會勝訴。
裁決委員會要求,大同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工會做出停止代扣100年4月30日前入會會員費,也不得在工會每月發薪日前,停止代扣工會4月30日前入會會員前1月份會費及交付工會的行為。
此外,裁決委員會附帶要求大同,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月在發薪日起七日內,應向勞委會陳報當月代扣會費情形。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稅捐單位課稅新函令,加上台灣存託憑證(TDR)市況冷卻,第二季銀行承作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罕見的出現衰退現象,足足比第一季減少100多億元,稅捐單位認定標準不明確,已對信託業者造成困擾。
根據信託公會最新出爐資料,今年第二季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金額下降至2,795億元,比今年第一季的2,910億元,減少4%,也是最近幾年罕見出現衰退現象。
信託業者表示,TDR市況冷卻,投資人不再熱情追價,加上台股回檔修正整理、主管機關嚴控TDR等因素,今年上半年不少TDR緊急喊卡或暫緩發行,連帶使得透過信託機關辦理相關業務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量大受影響。
財政部日前一項有關「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課稅新規定,也讓股票信託業務的推動受到阻礙,業者希望稅捐機關趕快訂出較明確的課稅執行標準,讓股票信託業務可以「止跌」。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主要是將孳息部分,以子女為受益人,必須課贈與稅;但簽訂契約時可能不知未來的配息會是多少,因此,財政部多年前規定,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課稅。
因郵局一年期利率相對低,不少大股東紛紛透過此股票信託節稅。
財政部發函明訂,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已知公司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稅,不應再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核課贈與稅。且先前已知公司配息後,仍依稅負較低方式先課贈與稅者,還必須補稅。
業者表示,原本大股東做孳息他益信託的用意,就是要避免股息要併入所得課稅,適用更高稅負,所以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並依較低的收益率(郵局一年定存)課贈與稅,財政部新函令發布後,等於失去節稅效果。
信託業者說,稅捐機關訂定新課稅規定,業者沒有意見,但股東已知悉配息資訊的時間點,要如何認定,稅捐機關必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新的課稅規定上路後,如何認定辦理股票信託的股東,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已知道配息?對於信託業者建議的以除權息日作為課贈與稅認定時點,財政部已請台北市國稅局彙整研議中。
信託業者表示,信託公會已將業者的建議,提供稅捐機關參考,目前正由台北市國稅局彙整意見中。
有關「知悉」配息的認定,信託業者建議,以除權息日為準。
業者表示,除權息日代表股東已收到當年度的收益,因此從除權息日後簽訂的信託契約,代表股東還無法知悉明年度的配息會是多少,這類「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就可以依原規定課贈與稅。
信託契約期間方面,過去實務上,稅捐機關也希望信託契約的期間不能太短,例如不得少於三年等,才算是真正的股票信託,而不是只為規避稅負,但各稅捐機關的要求又不同。
信託業者表示,如果股東簽約後,到了第四年,稅捐機關又不認同,要求補稅時,對委託的股東、對信託業者都會造成不必要困擾,因此希望財政部明訂清楚信託期間,讓股東跟信託業有所遵循。
嘉義市郭小姐問: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如何才能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如果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應擬訂當期結餘款之使用計畫書,連同當期決算表及申請公文,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查明並同意後,會直接函請財政部同意,並由財政部函復機關團體,才能免納所得稅。該分局提醒,報經核可計畫,一定要按計畫執行,若有未依其報准計畫使用者,國稅局會依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屏東縣杜小姐問:99年度3月初辦理停業一年,當年度並無營業收入,且無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是否可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經查該公司99年度停業,無營業收入及上一年度無未分配盈餘可供分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逕行核定,並無應納稅額及怠報金情事,惟該公司於99年度繳納經稽徵機關調增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應即計入該筆金額,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
美國財政吃緊,美國稅局近期將持續針對持有綠卡的雙重國籍者以及居住在海外美國籍人士的海外來源所得加強查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周思齊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須針對自身情況,選擇最有利的申報方式,以免背負逃漏稅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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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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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局近年動作頻頻,除了主動追查,也訂出階段性計畫,讓美國納稅義務人自動揭露海外帳戶。只要納稅人主動揭露並補稅、繳納罰鍰,再次入境美國時,便可免除逃漏稅的刑,不必受牢獄之災。
美國2月宣布實施2011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OVDI),周思齊表示,如欲加入計畫的美國藉人士,須準備非常繁雜的文件,對未揭露境外帳戶申報表(FBAR)罰鍰,高達帳戶最高餘額的25%,等於是將四分之一資產上繳美國國庫,許多長期居住在台灣的雙重國籍人士卻步。
稅局6月時修正OVDI條款,符合一定條件,逃漏稅罰鍰可由25%降低為5%。但這些條件十分嚴苛,周思齊說,很少台灣持有綠卡者能符合條件。
修正後的OVDI條件,包含沒有境外帳戶或極少更新帳戶資料、每年沒有提領超過美金1,000元以上,或者不清楚自己有美國籍、每年美國來源所得在1萬美金以下等。
周思齊說,美國納稅義務人應深入瞭解各種稅局釋出的方案,根據個人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方式,藉由此計畫將過去的短漏報妥善處理。
周思齊指出,持有美國籍者如符合OVDI條件,建議可加入計畫,補稅並繳納帳戶餘額25%或5%的罰鍰,免牢獄之災,也可自由進出美國。
如不加入OVDI計畫,周思齊也建議主動申報補稅。雖納稅義務人可能面臨高達帳戶餘額50%或美金10萬元(二者取其高)的罰鍰,但舉證責任在美國稅局,處罰較難成立。
OVDI計畫將在8月底截止,如無法在截止日前完備所有文件,也可採書面方式向美國稅局申請最多三個月延期。周思齊指出,根據2009年第一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的經驗,美國這次也有可能將截止日延後到10月底。
美國政府日前提高舉債上限,將大幅刪減預算支出,為了彌補財政赤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周思齊認為,美國除了重手追稅,預計還將調高稅率,以彌補財政缺口。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將在2013年上路,美國稅局將跳過各國主管機關,直接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屬「外國金融機構協定」,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具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資料,全面揭露收入、所得、資本利得。
根據FATCA,只要金融機構在美國有資本操作,如買公債、設分行等,就得簽署協定,否則將落入金融機構在美國資本利得強制扣繳30%的懲罰性課稅規定。
周思齊指出,如果台灣金融機構順利配合美國FATCA,在台美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的海外來源所得資訊將會無所遁形,美國稅局更有理由針對逃漏稅行為祭出重罰。
另外,周思齊指出,美國財政吃緊,未來美國人稅負只會越來越重,預計明年美國總統大選後,政府將著手討論新一波調整稅率政策。
美國總統歐巴馬去年12月與美參眾兩院達成協議,保證2012年底前,暫時不調高稅率。周思齊表示,消息指出,2013年起,美政府可能會增稅,聯邦個人最高所得稅率從35%,調回小布希時代的39.6%;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則從15%調高到20%。周思齊表示,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未來美國稅負只會越來越重,早日補申報,將短漏紀錄清理乾淨,才是明智之舉。若希望未來高枕無憂,也沒有美國財產和商業考量,可考慮放棄美國籍、填寫稅務申報切結書。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問: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該所又說,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款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一、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新北市淡水區徐先生問:個人興建房屋出售,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因此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中市王小姐問:外銷貨物未能收回貨款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認列為外銷損失。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依該規定,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屏東市王先生問: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慎遺失,有其他補救方式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中獎人僅能以統一發票收執聯向發獎單位領獎,尚不能以存根聯或扣抵聯或收執聯影本領獎。民眾購物如取得紙本統一發票,應注意保存發票收執聯,以憑對獎及領獎。該分局同時建議消費者,至使用電子發票之商店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即可避免中獎發票遺失之風險。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遭塑化劑汙染而必須報廢銷毀的原料或製品,必須請會計師盤點,不想花錢請會計師盤點,則須向國稅局報備。如果廠商擔心聲譽受損,無聲無息自行銷毀,將來無法列報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9)日表示,國稅局接到報備後,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無須派員勘查監毀,直接書面審核即可。書面審查金額上限原訂為300萬,現在提高為350萬元。
但廠商不能為了逃避盤點,分批報備,特地將每一批毀銷金額控制在350萬元以下。官員說,當廠商第二筆毀銷金額報進來之後,國稅局會把其第一筆金額調出來,一旦合計超過350萬元,那麼第二筆銷毀或接下來的各筆,也可能會派員勘查監毀,不管其單筆金額沒有超過上限。
塑化劑風暴在商品架上已經平靜了,而受汙染製品仍須後續處理。由於必須銷毀,對廠商而言,損失已無可避免。如果銷毀後無法取得報廢損失認定,在稅上又損失一重,可謂雙重損失。
官員指出,取得報廢損失認定不難,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廠商要掌握幾個關鍵點,第一,要在事實發生30日內報備,所謂事實發生不是指銷毀這個事實,銷毀了,什麼也盤點不到,事實發生是指事件發生,指受汙染的事實發生。如果超過30日,逾期了,國稅局也不給予報廢損失的認定。
第二,要向國稅局報備商品報廢,國稅局可以書面審核,也可以派人在銷毀現場盤點,並看著其被銷毀。如果已有往來的會計師,也可以不向國稅局報備,而請會計師盤點,國稅局也認可會計師的報告。總之,要找國稅局認定、或找會計師認定,不能廠商自己認定。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實務上,常見債務人濫用重整程序的緊急處分裁定威脅債權人,或債務人迫於債權人之訴追而聲請重整者。
公司法重整程序常耗費多年,若重整失敗,徒然浪費時間。即有A公司於民國74年進入公司法重整程序,直至95年才被裁定終止重整並破產,共歷時21年,這段期間債權人一毛錢也沒收到。所以公司法重整的缺乏效率常為人詬病,金融機構也多不支持債務人聲請重整。
為提高依公司法進行重整之效率,90年11月12日修訂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冀望由此修訂,讓不具重整價值的公司加速退場,回歸重整制度的真意。
縱使多加了前述退場機制,法院對重整案件審理仍非常謹慎。根據統計,向法院聲請重整的123件案件中,法院總共只准許了其中的16件,其餘均遭法院駁回或自行撤回,核准比率僅13%。可見單單要獲得法院核准進入重整程序,就具相當的困難度,更何況是經過冗長複雜的重整程序以完成重整。公司法重整絕非萬靈丹,但常常是企業在財務困難下不得不的決定。
不過按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司法重整的先決要件必須為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是具備一定財務條件者,眾多規模較小的企業並不符合這基本門檻,連最後一搏的機會都沒有。然而,若不經由公司法重整程序,仍有其他依現行法規而可以達到和依公司法進行重整類似之效果。此即為依據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只要達到法定比例,縱使未經所有債權人同意,其決議對所有債權人仍具法定效力。這樣的處理方式,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而不欲以公司法重整者,亦適用之。
以往所知道的依公司法重整案件,多是由重整公司的角度,看企業如何排除重重阻礙浴火重生的過程。以下的個案不循往例,而著墨於新經營團隊如何利用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順利取得經營權之策略,或可供處理重整事務時之參考。
B公司是一家營運相當穩健的公司,惟被經營者掏空數十億元,財務狀況極為險峻,並因而嚴重影響公司經營。B公司依公司法聲請重整,欲引進新經營團隊注入新資金。對於一個如B公司般原本經營穩定的公司,經過債務折減後,自然吸引許多投資人競逐。因此,新經營者由第三者隱名收購不良債權,積極參與並影響債權人會議。其重整計畫最後決定,以投資金額最高者取得經營權,投入的資金部分償還負債、部分供營運之需。縱使帳面上,新經營者以較高的代價擊退對手取得經營權。但是因為新經營者擁有債權,新資金投入後,部分投資金額還是經由清償債務並配合減資的方式回流到新經營者手中,新經營者實質上並沒有付出較高的成本。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總經理陳威宇、副總經理池亭樟)まるごとRS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對陳清秀的補稅處分,並未違法,相關規定縱有改善空間,也屬立法範疇。上百名納稅人曾引用陳清秀所著「稅法總論」等書內容打官司,不過當陳親上法庭提出學術主張,法官卻未採納。
陳清秀申報2008年綜合所得時,列報東吳教書的收入有57萬餘元,被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11萬餘元,要求他補稅一萬四千餘元,他不服複查未獲變更,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陳清秀援引德國法律及通說,主張他在東吳專任或兼任所得的「教學服務報酬」,不是薪資所得,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百分之卅的支出費用,餘額再計入所得納稅。
陳清秀說,為準備授課內容,他必須添購國外圖書資料、聘助理、參加國際研討會,這些都是他投入的成本;如果不准扣這些成本,單純以收入為課稅對象,有違憲法特別保障教師的精神。
另外,每周只有幾小時的兼任課,他和學校之間屬於「委任」,非僱傭關係,所得也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但法官認為,陳清秀以提供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這和必須自力營生、自負盈虧的「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法官也認為,考量納稅人在工作上有成本支出,我國稅法對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額」的規定,這部分將來有無修正改進的空間,屬立法決定;但現行規定並未違憲。
本案訴訟金額低,為簡易訴訟,陳清秀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才有獲准上訴機會。RSS
嘉義市高小姐來電詢問:消費購物時,店內陳列商品標價是否內含營業稅,索取統一發票是否需外加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店家陳設商品所標示價格,已內含營業稅,不需再外加營業稅5%。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民眾,消費購物時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除協助政府防止逃漏外,自己也有中獎機會,共創繁榮社會。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臺南某基金會王小姐問:基金會辦理解散,是否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解散,尚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解散後謄餘財產之處理,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該款規定,機關團體之章程中應明定,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確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公報(IFRS 9)金融工具規定,企業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以公允價值評價,但有業者抱怨,其缺乏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評估公允價值相當困難且成本高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講師威爾斯(Michael Wells)昨(3)日表示,不能以成本超過效益為由而不遵循規定。
距離國際會計準則(IFRS)開帳日已不到150天,為強化IFRS教學師資專業與教學內容,櫃檯買賣中心與證券交易所昨日舉辦「2011 IFRS種子師資訓練營」,特邀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講師來台授課。
威爾斯是IASB中負責教育推廣的,另一位講師厄普頓(Wayne Upton)是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主席。
昨天有業者提問,認為IFRS 9不符企業的成本效益。威爾斯表示,成本效益原則是IASB制訂IFRS時的考量,並非個別公司是否採行會計原則的考量因素,公司不能以成本超過效益為由而不遵循IFRS 9規定。因此,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來仍須以公允價值認列。
金管會委員劉啟群開幕致詞表示,為使台灣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金管會97年就宣布直接採用IFRS,並分成二階段導入:102年上市櫃公司與金融業開始採用IFRS,104年則是非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等。
將自有資金轉至子女帳戶,即使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財政部表示,雖可免除被課徵贈與稅,但是分散所得事實仍舊存在,除需要回復補課其所得稅外,還要再按分散所得行為再處二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A雖只有20多歲,且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97年起納稅人A的利息所得爆增數十萬元,引起國稅局的疑心。
南區國稅局因此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A的資金全數來自其父B,B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才會從97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匯入兒子A的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
不過,B也向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被國局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自己名下。國稅局查證B的說法並檢視其子A的銀行帳戶,存款確已在國稅局調查前轉回給B。
財政部表示,B雖未涉及贈與,但仍有分散所得避稅的企圖,因此仍須將A帳戶利息所得併回B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新北市汐止區蔡先生來電詢問:本身進口汽車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稅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按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屬應課徵特種貨物稅項目。稅額計算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貨物稅77.55萬元,營業稅16.8025萬元,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張先生給太太5000萬元的確不需繳贈與稅。
不過,遺贈稅法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外,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的贈與財產,若已繳過贈與稅,則可加計利息從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加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張先生送給太太5000萬元現金後,若不幸在2年內過世,這5000萬元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無法達到節省遺產稅目的。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如有剩餘財產,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而,如果張先生死亡前2年內把5000萬元現金送給太太,這筆錢雖然要課遺產稅,但因為已不是張先生名下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張太太反而少了2500萬元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比未將現金贈與給太太更不利。
屏東縣瑪家鄉張小姐問:父親將農地贈與兒子,於列管期間內,兒子又將受贈農地回贈父親,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日臺財稅字第881940612號函釋,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明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列管。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台南市永康區范小姐問:其個人購買非供自住房屋持有未超過兩年,即因無力負擔房貸而遭法院查封拍賣,是否應該申報繳納「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房屋所有權人因無力償還債務,致房屋被法院或銀行拍賣者,因係非自願性移轉該不動產,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凡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不過,該法拍房屋拍定人,將來若是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者,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