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101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只要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依前揭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台南市陳小姐問:100年度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及活動審查認定申請期限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自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已改由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公司研發事實以及下列四項研究發展支出之專案認定:(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公司如有100年研發支出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須於101年5月31日止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臺南市東區王小姐問:本公司購入肥料,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也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後來才知道賣方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是否應補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肥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免稅項目之一,王小姐的公司購買肥料應取得免稅發票。惟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臺財稅第10000476150號令,若買賣雙方對於應開立免稅而誤開立應稅銷售額已據以申報營業稅,且該發票無同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條載有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規定,買受人免予補徵,故王小姐的公司無須補繳營業稅。
新北市蘆洲區藍先生來電詢問:買農地贈與子女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五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曹先生問:我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壽險保單,保額2000萬元,後來因為資金調度困難,利用保單質借向保險公司借了1000萬元。如果我以後身故,向保險公司借的這筆錢,繼承人還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民眾購買保單,投保一段時間後,會累計一筆現金解約價值,要保人可把保單當成擔保品設定質押,向保險公司借錢,這就是保單質借。
由於你已向保險公司保單質借1000萬元,未來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原本應理賠2000萬元,但會事先扣掉保單質借的款項,因此只會理賠1000萬元。
依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以曹先生的例子來說,有些民眾會誤解,未來申報遺產時有2000萬元的免稅額,另外1000萬元的保單質借可當作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實務上,國稅局會主張,保險公司拿來抵消保險給付的金額,不准再申報扣除;也就是說,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只有1000萬元,這1000萬元可不課遺產稅;但保單質借的1000萬元不能再當債務扣除遺產。
除了保單質借,不少民眾買的躉繳保單(一次付清保費)也會衍生稅務爭議。最明顯的例子是:如果投保時年事已高、或被醫生宣告不久人世,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刻意把應稅財產變為免稅財產,視同保險不存在,這筆保險給付必須繳納遺產稅。
此外,儘管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遺產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限於國內的有效保單,如果買的是海外保險,就無法享有免所得稅和遺產稅的優惠;海外保單的給付如果超過保費,將被視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並納入遺產課稅。
保險實務上還有一種經常容易發生稅務爭議,就是「保單受益權」。比方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父親往生後,留給兒子的是保單受益權利,並非保險給付,因此不適用保險給付免遺產稅的規定,這筆錢必須課遺產稅。(許祺昌口述)
台中市黎先生問:「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儲蓄免扣證只能適用於下列二個範圍:(一)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但郵政存簿儲金及依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除外。(二)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上述二種範圍以外的各項所得收入,是不能適用儲蓄免扣證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於每次領取前述利息收入時,將儲蓄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免扣證上登記的累計金額全年沒有超過27萬元,就不必扣繳稅款,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
台南市王先生問:我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說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舉例:某甲與其配偶乙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年底其子丙結婚,某甲夫妻除可分別利用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各贈與丙220萬元外,另可再利用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丙各100萬元,丙當年度計可受贈640萬元,某甲夫妻尚無需繳納贈與稅。
視障者經營按摩服務,財政部要求稅捐機關即日起展開輔導,釐清稅籍並辦理營業登記後,不論月營業額有無超過20萬元,一律採取查定課稅,營業稅率自5%降至1%。
輔導視障者辦理營業登記的輔導措施,並不包括自力營生之人。財政部指出,視障者如是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未僱用按摩人者,可以享受「兩免」優惠,即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已經訂定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即日起無限期對視障業者經營的按摩業展開輔導。財政部表示,配合明眼人也可經營按摩業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基於保障視障者等弱勢族群權益,凡屬於視障者經營,且聘僱從事人員均為視障者的按摩院,營業稅率一律訂為1%。
在此原則下,財政部要求國稅局須對轄區內符合條件,由視障業者經營的按摩業進行稅籍清查。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輔導辦理營業登記;已辦理營業登記者,不論其每月營業額有無超過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門檻,一律免開發票並全數採查定課稅,營業稅率改按1%課徵。
這項輔導辦法將採分階段進行,營業額較大的視障業者將優先接受輔導。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者,其營業稅課徵將以「先輔導、後核課」原則處理。
財政部強調,這項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的按摩業,凡非屬視障按摩業者經營的按摩服務,都要辦理營業登記,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交營業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台南市仁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股東贈與股份與配偶及子女,可否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於變更後15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再請當事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未驗證而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處1.5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籲請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先至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再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處罰。
台南市玉井區王小姐問:我和先生已分居多年,5月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不想讓我的先生查調我個人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要如何申請?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民眾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被配偶查閱時,應在3月15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
書面申請方式,可採用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或親自到國稅局辦理,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採用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在申請限期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我們的遺產贈與稅降到10%,兩岸關係也回暖,加上歷經金融海嘯之後,經濟體質相對還不錯,因此吸引一些海外華僑想要回來置產。移民加拿大多年的A君,最近就透過友人牽線,在台買下400坪共有土地,期待有所回收。
那是一塊三面緊鄰大馬路的共有農地,總面積2,000坪,上面蓋了一些鐵皮屋,A君預期成為地主之一以後也許可以把鐵皮屋租出去,當個包租公,便很爽快同意仲介「現況點交」,以一坪8萬元買進400坪。
A君後來才發現,這片土地的共有人多達40人,鐵皮屋的興建使用狀況也有點複雜,當初開價才會那麼便宜,只怪他自己沒有事先問清楚。他擁有的400坪土地,只占持分二成,又不能明確畫出區域,有買等於沒買。
我幫A君想辦法,先透過公開資料取得40名共有人的土地謄本,再循線找出他們的戶籍地(八成地主是同姓的家族親友,不難追蹤),最後一步就是邀請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地主(例如持分較多者,及家族長子等較有影響力者)出來商量協議分割土地,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意見很多,包括:一、A君的前手沒有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例如鐵皮屋的屋主或地主)有優先購買權,買賣無效;二、依農業發展條例,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不能分割;三、如果一人各分一塊,一定有人在土地分割後,只有狹小的畸零地,通行不便,土地利用價值會降低;四、希望分割土地時,能與其他兄弟或友好的鄰居共有完整的一塊土地或土地相鄰,而不是小塊畸零地,以便未來大面積開發……
由這些意見研判,問題不大。首先,因為依修正後的民法第823條規定,這塊地沒有其他法令另外規定不能分割;也沒有因為「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或各共有人之間有契約訂定不得分割的期限;所以,A君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土地。
其次,鐵皮屋是違建,在這次土地買賣中並不能享受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而沒有被通知到的地主們,也頂多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土地法第34條之1);所以A君的土地登記還是有效力的。再者,依2003年修改過的農業發展條例,這塊土地算是都市計畫法中的「農業區」,是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耕地不得細分的限制。這兩種情形在最高法院都有判例、判決可參考。
結論是,A君可理直氣壯地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土地,不然,就向法院聲請分割,一併把各共有人的意見在起訴時向法院說明,讓法官參酌。關於有部分共有人希望按原持分繼續維持共有關係,最高法院也有判例可循,應該可以達成。
(勤實佳外牆更新、商仲公司負責人-林敏弘會計師口述,徐谷楨採訪整理,會計師律師林佳穎審稿)
林先生問:父親過世之後留下大筆土地,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兄弟三人想先由媽媽繼承土地,將來媽媽過世後再由三兄弟繼承,請問未來三兄弟出售土地,能否達到墊高前次移轉現值的效果,節省土增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以你的例子來說,若由母親先繼承父親的土地,將來她過世後再由兄弟們繼承土地,除了繼承時可不課土增稅,三兄弟未來如果要賣這些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就是從母親手中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
這種繼承方式可把出售土地時的前次移轉現值基礎,提高至母親過世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省下父親過世後至母親過世這段期間的土增稅。不過,林媽媽過世後,土地仍可能須計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你們兄弟考量繼承方式時要多方評估,免得省了土增稅,卻增加遺贈稅。
此外,林爸爸名下的土地辦理繼承時,若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由林媽媽及三兄弟繼承,無論遺產怎麼分配,都不會產生土增稅及贈與稅。林媽媽繼承土地後,如果把土地贈與三兄弟,則贈與當年將產生贈與稅,以及移轉時的土增稅。
要注意的是,遺贈稅法規定,為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課徵多次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若已繳納遺產稅,就不課遺產稅。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可按年遞減扣除遺產價額的80%、60%、40%及20%;比方說,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只需要就遺產價額的20%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企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做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舉例指出,國稅局在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50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96年11月間銷貨給A公司,但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甲公司因此在98年12月底向A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
甲公司認為該項債權已逾期二年,也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催收證明文件,因此將之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
財政部指出,應收帳款逾二年無法收回,可列為呆帳損失,但如果營利事業(債權人)提示的債權證明文件,為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者,經國稅局查核屬實後,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甲公司案例,其呆帳損失應列報在99年度,並非98年度。
財政部提醒,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為證明文件,但若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應為拒收存證函的退回年度。
臺南市高小姐詢問:本人開設牙醫診所,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的發票中獎,可以領獎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因執行業務者不屬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8款所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等不適用給獎規定之範圍,是以,取得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號碼中獎,可以兌獎。領獎時,除於中獎發票收執聯背面的領獎收據欄填寫:中獎金額、中獎人姓名(或單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單位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並加蓋印章外,另須加蓋執行業務單位章,以資辨別,並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領獎。
新北市板橋區趙先生來電詢問:公司繳納商業同業公會之會費及給付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規定,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得以同一組字軌號碼開立多張發票,若因此導致消費者重複中獎並領獎情形,將由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賠付獎金。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發現有部分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造成重複給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財政部說,如果發票記錄的品名、規格、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的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規格、單價等項的明細清單作為附表。
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黏貼在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
財政部強調,近來稅捐機關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稅法規定的做法不符。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規定溢領獎金應由營業人償還。因此,營業人若未應稅法規定詳實記載開立發票,出現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未詳載銷售額等交易資料的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一旦出現重複領獎情形時,亦要由營業人負起賠付獎金的責任。
政府代算所得稅,「錯誤率」達2.5%。財政部分析,都屬扣繳單位寫錯憑單金額,導致無法正確計算稅額,總計有4萬件因此需要退、補稅。為建立代算所得稅的公信,財政部除加強憑單申報輔導外;對於補稅案件,也全數不罰。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為政府簡化所得稅申報的創舉,去(100)年首度採行,共有270萬個申報家庭符合政府代算所得稅資格,實際送達的稅單約計240萬份,選擇回覆並接受政府代為計算所得稅結果者,共有162萬戶,占送達件數的67.5%。
不過,財政部近日針對全國五區國稅局辦理99年度所得稅申報核定補、退稅作業時,發現少數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的納稅人,仍有被國稅局補、退稅情形,其中退稅件數2.8萬件,補稅也有1萬餘件,合計約達4萬件,形同「錯誤率」約有2.5%。
財政部分析代算稅款出錯的原因,發現主要都是扣(免)繳憑單及其他憑單申報人,在100年1月底所申報的99年度所得憑單資料有遺漏或錯誤情形,才會造成政府為納稅人試算稅額不正確。
財政部舉例,國稅局去(100)年依憑單申報人A申報的所得憑單資料,試算納稅人甲99年度所得稅,甲全年薪資70萬元、股利所得2萬元,換算應納稅額2.29萬元,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2.02萬元後,應補繳2,700元。
甲選擇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並繳稅2,700元後,憑單申報人A才更正補申報甲的所得憑單,薪資所得增加3萬元,國稅局因此重新依正確資料計算稅額,並通知甲補稅1,500 元。
由於稅額試算服務,政府需依據扣繳單位的憑單資料,計算納稅人的所得稅,若源頭資料不正確,代算的稅款也容易出錯。為提升精確度,並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除要求國稅局須加強憑單申報與扣繳檢查外,對於需要補稅的納稅人,亦免責不罰。
財政部提醒,所得及稅額相關資料建檔及歸戶耗時,有建置資料截止期限等不可避免情形,納稅人今(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如發現國稅局提供的稅額試算書表,所載所得、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資料不正確或有遺漏時,可放棄稅額試算服務,自行依正確資料報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
案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因回贈而解除列管者,如日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出售而原受贈人收取價金,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惟需列管農業使用5年,轄內某受贈人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贈與人,解除農地列管後再辦理出售,並由受贈人收取交易價金或償還銀行貸款,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出售農地價金計算贈與價值補稅並處罰。
台中市甲公司劉小姐問: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98年度虛報營業費用,已依規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而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是否仍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已依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該所進一步表示,若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有虛報營業費用情事,致短漏報所得額者,除應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由於甲公司虛報費用情事導致其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報情事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