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彰化縣田中鎮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案例:夫妻戶籍不同或分居者,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轄內陳君98年度綜所稅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陳君不服,主張其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係不了解法令,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分局逕行核定稅額為由,資為爭議。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縱為夫妻分居事實者,仍應填具配偶欄位,並另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
基隆市中正區陳先生問:外僑如為居住者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及企業明(101)年適用最低稅負免稅門檻維持不變。個人合計應稅及免稅金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並就原享有免稅的所得另報繳20%所得稅。這項申報門檻已經連續第七年不變。
圖/經濟日報提供 |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規定,包括基本稅額應扣除的免稅額等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應連動調整。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以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與100年度相同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即10%計算。
四、10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申報的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101年個人需計入基本稅額的所得共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全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全戶全年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等。
嘉義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須提示與業務有關證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等文件。籲請執行業務者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臺南市佳里區林先生問: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10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稅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林先生出售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條例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陳先生問:父親今年過世,他生前說過要將一筆銀行存款捐給母校。聽說遺產捐給學校可以不課10%的遺產稅,還可以在明年申報今年所得稅時當作捐贈扣除額,節省最高40%的所得稅,一舉兩得。請問,這樣是不是可以幫自己達到節稅效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遺贈稅法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政府、公立教育機關或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用課徵遺產稅。且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被繼承人之遺願或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自願捐贈遺產時,這筆遺產也可免課遺產稅。
要注意的是,為避免民眾雙重減稅,財政部也發布解釋令,規定民眾只要捐贈遺產,享受免課遺產稅的優惠,無法再列報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也就是說,陳先生把父親遺留的存款捐給學校時,已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依規定不需繳納遺產稅。
但明年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這筆捐贈的土地也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不過,目前遺產稅和贈與稅最高稅率都只有10%;反觀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達40%,陳先生如果等父親遺留的存款過戶到名下後,再以自己的名義捐贈給學校,且其適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能達到更佳的節稅效果。
台南市江小姐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該分局表示選舉將屆,提醒有意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稅務方面相關規定,以免因捐贈費用超出限額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
財政部長李述德上任以來全力推動「輕稅簡政」措施,有多項具體成效,包括調降綜所稅、營所稅、遺贈稅,以及今年5月報稅開辦稅務試算、電子發票等,提升企業競爭力,全民都受惠。本報特以系列報導方式呈現財部輕稅簡政的成果。
建國百年,財政部為簡化稅政,推出多項綜合所得稅改革,最受矚目就是調降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前三級稅率、調高課稅級距金額,減輕民眾繳稅負擔,全國共有380萬戶因此受到稅率、級距雙降稅好處。
去(99)年申報98年度綜所稅,適用的課稅五級距稅率為6%、13%、21%、30%、40%。財政部去年修法,將綜所稅前三級稅率各降一個百分點,後兩級高所得者稅率維持不變。因此今年開始,五級距稅率分別為5%、12%、20%、30%、40%。
政府同時也將課稅五級距的課稅金額向上調整,調高金額從4萬元到14萬元不等。例如第一級5%的上限,從原本的41萬元調高為50萬元,第二級12%則增加4萬元為113萬元。
以所得淨額落在45萬元的民眾為例,往年因為高於41萬元須使用第二級稅率(13%),繳給國庫將近3萬元的稅;但以後因課稅金額提高,可適用5%稅率,只須繳2萬2,500元。
適用5%到40%不同稅率的家庭,減稅幅度約在1.8%到17%間,所得愈高的民眾,可以享受的減稅幅度也愈低。
第四級、第五級的高所得者稅率,雖維持30%、40%不變,但因所得稅採累進課稅制,前三級距稅率調降也會局部反映在高所得民眾,降稅幅度約1.77%。舉例來說,個人所得淨額為500萬高所得民眾,98年度與99年度雖都適用40%稅率,但98年度要繳128萬元,99年度則只要繳122萬,可省5萬多元。
(系列五之一)
屏東市唐小姐問:在100年8月收到98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9,500元,後來找到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醫療收據,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調降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唐小姐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事後找到保險費及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彰化縣溪湖鎮蔡小姐問:公司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仍繼續使用,應如何提折舊?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後續提。該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利多齊發,勞委會昨(22)日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勞保年金基本保障比照社福津貼加碼;勞保生育給付也比照國民年金,改按胎數比例發給,同時放寬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規定,明(101)年元旦實施。
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修正案將送行政院核定後,預計送立法院下會期審議,通過後將回溯自明年元旦。至於職災勞工補助辦法及青年就業讚計畫,也自明年元旦起上路。
勞委會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生育給付改為按胎數比例發給,並放寬勞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須滿280天或早產須投保滿181天規定,未來即使加入勞保滿一天的初保者,生產或早產都可領生育給付。
明(101)年元旦勞工的基本工資將調高為每月1萬8,780元,財政部指出,企業對非居住者的所得稅扣繳門檻也要隨之連動,月薪2萬8,170元以下者,一律按6%扣繳所得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表示,今(100)年基本工資每月1萬7,880元,非居住者每月薪資超過2萬6,820元時,就要按照6%的扣繳率課徵所得稅;配合基本工資調漲,每月月薪按6%扣繳率扣稅的金額也將上調,月薪在2.68萬元至2.81萬元間的非居住者,省稅效果最大。
所得稅法規定,在台居留未滿183天的非居住者,因免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其在台薪資報酬是按固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目前分別是6%及18%。
財政部說,雇主僱用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其薪資所得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6%或18%扣繳率,因此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的範圍將隨之調整,不會因調薪而須適用較高稅率。
以今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萬7,880元為例,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萬6,820元以下者,是依據6%扣繳率扣繳;超過2萬6,8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101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1萬8,780元後,適用6%扣繳率的全月給付總額亦調整為2萬8,170元以下。
即今年每月領取薪資少於2萬6,820元者,要繳交6%的所得稅;超過2萬6,820以上,要按18%稅率扣稅。明年基本工資調升為1萬8,780元後,雇主給付非居住者的全月薪資總額超過2萬8,170元時,才要按18%的稅率扣繳所得稅。
換句話說,月薪在2萬6,819元到2萬8,169元間者,原是按18%扣繳率繳稅,明年1月以後,扣繳稅額降為6%。
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非居住者因為免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額即為其最終稅負,明年元月開始,雇主等扣繳義務人應配合基本工資調漲。
新北市五股區唐先生問:出售不同時點取得房地,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時,應如何填載房地時價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在其內。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雖以總價計算,仍應主動劃分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提醒,會計師受委託簽證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將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影響簽證客戶權益。
會計師辦理受託簽證案件查核名冊申報,有三種方式:
一、人工申報:按委任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及辦理簽證申報項目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一式三聯,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
二、網際網路申報:先以會計師個人名義向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並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向該網站上傳申報資料。
三、媒體磁片申報:會計師依規定檔案格式轉錄於磁片(光碟),填具申請書一式二聯連同磁片(光碟)辦理申報。
新北市汐止區羅小姐問: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時,何種交易型態可享有零稅率退稅限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所銷售「貨物」如為「保稅貨物」,且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則可適用零稅率。
反之,銷售非保稅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核與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9款於今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新增,奉行政院核定自4月1日起施行,其施行細則第7條之1已明定該兩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貨物,即保稅貨物。
竹北市徐小姐來電詢問:購買預售屋已興建完成,並已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兩年才出售,不用繳納。
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北市石碇區郭先生問: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故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透過契稅申報檔追查逃漏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納稅人恐怕既躲不掉,也轉嫁不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賣方如在契約中另要求買方「補貼」奢侈稅,將一併納入售價計算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說,該轄區即因此查出有納稅人銷售持有一年內的不動產,經調閱其買賣契約書,發現買賣雙方約定不論有無支付奢侈稅,買方都要補貼賣方10萬元價金,這筆另外約定的「補貼稅款」,也要一併納入賣方未申報的出售價金中,計算奢侈稅。
國稅局追查企業大股東藉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訂定避稅契約,屢有斬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鉅額避稅案,高達近5,000萬元的股票孳息經由「信託」形式「贈與」給子女受益,納稅人因此付出約2,500萬元的避稅代價。
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訂定明確命令規定,委託人如已由股東會知公司將分配盈餘,且受益人可得利益明確下,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的行為,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的情形並無不同,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必須由委託人就孳息繳交所得稅及贈與稅。
南區局轄區內一家資本額2億元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家族企業,林姓負責人持股達40%,98年4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息1.2億元,林姓負責人在同年6月訂立信託契約,將名下持有的8萬股,全數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交付信託給配偶,信託受益人則為一雙子女,期限為三年。
由於其贈與日每股值達1,750元,該公司同年9月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分配股息,並訂同年9月18日為除權基準日,受益人取得股票股利高達4,800萬元。
這宗信託避稅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後,援用財政部的課稅解釋,認為林姓負責人知悉公司配發股息政策在先、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在後,因此認定其已構成實質贈與的行為,對林姓負責人課徵約2,000萬元的孳息所得稅後,再課徵一道約500萬元的贈與稅,合計林姓負責人透過信託契約,將孳息4,800萬元「贈與」給子女的代價,要補稅約2,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發生在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布課稅解釋前者,才享有免罰的待遇,日後再有相關案例,納稅人除補稅外,還會再被加處至少一倍的罰鍰。
立法院上周休會前,通過多項公司法修正案,加上第七會期通過修正的證交法,企業明(101)年召開股東會時,須注意因應五大重要變革,以免牴觸法律遭主管機關改正。其中最重要變革,為股東會董監事投票制度,由章程自定改為必採「累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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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表示,以往章程自定為採全額連記法來選出董監事的公司,明年召開股東會,一定要將修改章程排入議程,否則章程牴觸法律,將遭金管會糾正。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嘉容表示,明年起,股東會只要超過二分之一股東出席,即可改選。
其次,立法院上周也通過公司法第27條修正,未來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參選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能同時擔任監察人和董事,以避免「左手監督右手」情況。安侯建業副總經理楊雪卿提醒,上市櫃公司受證交法規範,其子公司的法人股東代表人,也嚴格限制不能與母公司代表人同時擔任監察人和董事。
第三,上市櫃公司明年若須改選董事,須再召開董事會重新選任薪酬委員。雖然強制設薪委會規定是去(99)年底通過的法案,但證交法規定,薪委任期須和委任的董事會任期相同,因此企業今年才選出來的薪酬委員會,可能須因董事會改選而重組。
第四項則為為董監事股票設質規定。立法院11月修正通過公司法197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股份設定質權,若超過當選董事時所持有的一半股份,他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時,超過的股份就不能算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最後,明年上市櫃公司將導入國際會計準則,採兩套財報並行制度,可能導致100年全年財報須花多一點時間製作。
準備明(101)年退休者,退休金免稅額維持與今(100)年相同並未改變。年資25年、選擇一次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士,總退休金額在422萬元以內,即可完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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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退休金在內的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須按連動調整。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至101年時,已連續三年未調整。
上次調整退職所得免稅額年度是98年度。依據當年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的指數106.70相較,僅上漲1.51%,未達3%門檻,101年免稅額因此維持不變,財政部公告101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為:
選擇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依據免稅額,分為三階段計算,即: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等於全數免稅);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半數免稅);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課稅。
選擇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具是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稅。
退職所得範圍,包括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
由於一次領取退休金者,適用分段減免,其減免優惠多寡,與其年資長短密切相關。
財政部舉例,如果年資達到25年退休者,一次給付的退休金總額在422.5萬元以內,退休金將完全不課稅;服務年資為20年者,全部免稅退休金的金額就會降為338萬元,超過這項金額者,即要分段計算應徵或應免的退休金額。
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自建設公司取得遷讓非自有房、地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自建設公司或建主給付的補償費收入,核屬其他所得,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者,應以補償費收入的50%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例如:取得100萬遷讓補償費,如能提出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憑證為60萬元,應申報所得額為40萬元,如未能提出者則應申報所得額為50萬元,即以半數為成本費用。另該所提醒建設公司給付遷讓補償費,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如取得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自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申報並繳清其遺產稅後,再由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的行為,不論分割後各自取得的遺產與其應繼分是否相等,都不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規定,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依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訂定,財政部說,其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財政部認為,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企業財報將在12月底結帳,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郭宗銘表示,企業現在可著手瞭解旗下子公司、孫公司等關聯企業盈虧情形,以因應稅局可能的移轉訂價查核。
他指出,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近來會向企業要求出示轉投資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報表,觀察集團利潤分配,這與過去「財歸財、稅歸稅」的區分不同。
郭宗銘說,關聯企業若有虧損情形,應深入瞭解虧損原因及全年交易背景,備妥同期文件,稅局若查核移轉訂價,就可提出證明沒有進行不合理利潤分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各國移轉訂價查核重點,以往著重有形資產及服務提供等關係企業交易,近期開始重視無形資產可能引發移訂議題。
徐麗珍指出,無形資產的查核標的,包含商標、著作權、技術、設計、製版權、人力等,「資本文化」甚至也是各國稅局提出要求企業追溯調整訂價理由。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宋秀玲表示,我國政府的移轉訂價查核已進入第三階段,提升稽查人員查核技術,跟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國際水準。
宋秀玲指出,國稅局查核企業移訂,一定是站在利潤是否「合理分配」立場,檢視有沒有追溯調整的必要。絕對不無理「搶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張小姐與友人至屏東市某知名餐廳用餐,餐畢結帳時,該餐廳未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經向國稅局詢問,該餐廳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張小姐問該餐廳是否應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予買受人,顯係以積極作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消費者可提供商家名稱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事實(如消費時間、內容等)、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收據、估價單、點菜單)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國稅局會不定時稽查店家是否按規定開立發票,切勿取巧,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甚至處以停止營業。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月15日止。
財政部表示,明(101)年1月農曆春節長假即可適用,有助減輕憑單申報單位的作業負擔。現行所得稅法原規定,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等申報單位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在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給納稅人。
嘉義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贈與稅案件時,應注意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掌握稅源從營業稅籍下手。財政部下令全國稅捐機關,全國120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的企業,每一到二年要查稅一次;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戶,每半年清查一次,藉由稅籍清查的走動式管理,從源頭控管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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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稅籍清查作業並經財政部列管,做為稅捐機關考核項目之一,以確立每家企業至少半年到二年內,都要接受稅捐機關至少一次的調查。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前哨稅」,營業稅籍清查不僅可防止虛設行號,也可藉由實地清查瞭解營業人的營業狀況,包括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有無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強調,經由營業稅籍清查可掌握營業人最新經營資訊,並可達到遏阻業者短漏開發票的逃稅行為,促使業者誠實申報銷售額。
營業稅籍清查原本是稅捐機關例行作業,但財政部近年發現,稅捐機關因人力受限,並未落實執行清查作業,導致課稅資料失真,影響國庫稅收,因而重新明訂營利事業稅籍清查作業守則,要求全國國稅機關務必依據財政部所訂清查時程,對全國營利事業進行常態性清查作業。
國稅局也會輔以營業稅資料庫,對有異常申報現象的企業進行查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即有重大斬獲,其轄區內有零售業者以開立統一發票要加5%營業稅的理由,遊說消費者不索取發票,藉此短報銷售額。國稅局統計,僅單一營業人一年度查獲漏報的銷售額將近5,000萬元。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國稅局除會就營業人的銷售額申報情形進行分析外,也會在稅籍訪查時,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規模,業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可向稅捐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規定免受處罰。
四大超商辦理信用卡費等代收業務,或銷售電話卡等代售業務,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電子儲值業務,提供給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均非屬銀錢收據,免繳納0.4%的印花稅。
財政部已統一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的「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近年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團體陸續委託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到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會由超商門市開立繳款對帳單交付給消費者核對。
財政部說,有部分稅捐機關將這類對帳單視為是銀錢收據,因此衍生應否由超商按對帳單金額,貼用0.4%印花稅票的爭議。
目前超商代收業務範圍涵蓋:信用卡卡費、房屋及土地等財產稅、使用牌照稅等稅費、瓦斯費、水電費及電信費用;代售業務則包括電話卡、專用垃圾袋;以及icash與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儲值業務。
臺南市仁德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因銷售土地及房屋被國稅局查獲漏報「奢侈稅」,如何才能減輕罰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又規定,經查獲上述違章行為之納稅義務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可處較低裁罰倍數。至於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屬於特種貨物之土地及房屋逾期尚未申報者,最好的選擇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方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完全免罰。
98年度以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稅支出,尚未抵減完的餘額,財政部已訂定抵稅原則,採「先新後舊」順序,優先抵減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抵稅額,且兩者合計可抵減上限,不得逾當年應納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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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適用產創新條例的研發支出可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30%為限;餘額再由已廢止的促產條例尚未抵減的研發支出餘額申報扣減。這項抵稅原則對獲利高、研發支出大的企業,較為有利。
例如甲公司99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是600萬,屬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金額為80萬;適用98年度前促產條例的研發支出抵減餘額是100萬。
依據財政部抵稅順序,促產加計產創條例總研發投抵金額上限,為99年度應納營所稅總額600萬元的50%,即300萬元。
以「先新後舊」原則,由產創條例的投抵稅額優先扣抵。產創的研發投抵稅額可抵稅上限,是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30%(600萬元x30%)即180萬元,甲公司99年屬於產創的研發抵稅額是80萬元,因未超過180萬元,可全數抵減。
扣減完80萬元的產創研發投抵稅額後,甲公司總計300萬元抵稅額還有剩餘220萬元的抵稅空間,即可供促產條例研發抵稅額抵扣。甲公司99年屬於促產部分的抵稅額是100萬元,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全數扣除。合計甲公司99度申報的研發抵稅總額是180萬元。
產創條例自99年元旦起,取代促產條例提供企業租稅減免優惠,促產條例時期的各項減稅利益,至產創條例生效後,僅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權利受到保留,但兩者的抵稅額與抵減方式並不相同。為統一企業申報抵減促產時期尚未抵減完研發抵稅權,財部日前訂定抵稅原則。這項規定也適用特殊會計年度企業,但其抵減限額是以當年度營所稅額按50%及30%(產創投抵限額),分別依公司適用促產及產創條例的期間, 占全年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最近接獲9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原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現在是否可改以列舉扣除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選定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
納稅義務人每年申報時,應注意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扣除額方式,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後,想改採列舉扣除額者,須注意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申請。
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信託專戶受託人應申報事項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該分局將於近日發函輔導100年度新成立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且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否則將被依同法處7,500元罰鍰。因此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另外,許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並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依據信託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收支項目,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差額將被改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土地售價若低於公告現值,出賣人又無法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以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的證明文件,土地售價額與其時價(即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差額部分,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須課徵贈與稅。
企業因短漏報所得或帳務處理錯誤,導致須調整錯誤年度的保留盈餘數時,財政部規定,可以發現帳務錯誤年度為其調整保留盈餘數的時點,不必回溯至錯誤年度,亦免再重計稅額扣抵比率,股東抵稅權不變。
財政部昨(7)日發布行政命令,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財部舉例,甲公司100年3月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因此,應在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
甲公司100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的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須再就少計的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的稅額扣抵比率。
財部所此解釋,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的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新北市中和區袁小姐來電詢問:電子發票是否可以捐贈?如何捐贈?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是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的,捐贈方式除試辦商店於開立電子發票時,經消費者表達捐贈意願後,即將電子發票兌獎權利移轉與其合作特定社福團體外,民眾也可至統一超商設置的ibon、萊爾富便利商店設置Life-ET,以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辦理捐贈發票設定。又社福團體也可以XCA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由該平台提供對領獎服務,中獎獎金則會直接匯入其帳戶,非常便利。
演講報酬,是講演鐘點費還是薪資所得?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佳瑋主張是可免納所得稅的鐘點費收入,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莊補稅1929元;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判莊敗訴。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同樣是演講費,但演講性質不同、所得性質也大不同。最簡單的分類方式為:「講演鐘點費」屬於稿費,有十八萬元免稅額;至於「授課鐘點費」則屬於薪資所得,「薪資特別扣除額」只有十萬四千元。
莊佳瑋三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他和律師太太參加四場演講所得一萬餘元,列報為講演鐘點費收入,莊主張他們是以專家身分進行專題演講,符合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廿三款規定的「講演鐘點費」,只要全年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卻收到近二千元的補稅單。
官員提醒,民眾如果領到鐘點費,隔年二月以後會收到主辦單位寄發的扣繳憑單,講演鐘點費的格式代號是「9B」,授課鐘點費的代號是「50」;若發現扣繳憑單開錯,可向主辦單位要求更正扣繳憑單。
講演鐘點費和授課鐘點費的差別在於性質不同。一般而言,各機關團體邀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講演鐘點費」;這筆所得可和稿費、版稅等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超過十八萬元的金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報稅。
不過,機關團體邀請不具教授或教員身分的人,講授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這筆收入就屬於「薪資所得」的「授課鐘點費」,必須併入薪資所得報稅。
薛先生問:我先前把一塊地以500萬元賣給朋友,但因為和土地的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距頗大,被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為由,按土地售價和公告現值的差價補課150萬元贈與稅。請問,國稅局這樣認定合理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民眾出售名下財產,不論是股票或是土地,只要「差額」過大,或是出售的對象是「二親等」的親屬,若無法提出客觀的資料佐證,都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假買賣、真贈與」,要求補繳贈與稅。
以薛先生的個案為例,雖然土地賣給朋友,不在二親等的範圍內,但問題出在於出售的價格和公告現值實在「差很大」,已達到國稅局認定的「顯著不相當代價」的標準,因此得補繳贈與稅。
除非薛先生能提出同一時間附近土地的交易情況,證明自己的確不是賤賣。要注意的是,提出的交易資料,「時間」和「地點」不能和你賣的土地差太遠,國稅局才會採認。
事實上,不光是賣土地,很多家族企業的上一代把股票「賣」給下一代,也經常因為股票「價值」的認定問題槓上國稅局。基本上,國稅局期望以公司股票淨值認定價值,當市場行情可能低於淨值,出現成交價低於淨值的情況,就容易引發爭端。
如果不想稅官找上門,賣股票時要提出鑑價報告等客觀資料,證明股票價值沒有低估;此外,股票售價和淨值不要相差太離譜,這樣國稅局比較不會有意見。
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代價」?則要看買賣雙方的關係,根據稅捐單位以往的標準,如果財產賣給二親等,只要賣價和稅捐單位的參考價價差達2成左右,就可能被釘上;至於賣給朋友,價差5成左右也要注意。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或殘障手冊,同樣是政府機關所核發的,為什麼不能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查調所得或財產清單時的身分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雖都是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不過,因為這些證明文件是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的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但申辦、審核程序不同,用途也不盡相同,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該分局強調,民眾要查調的不論是所得資料或是財產資料,都是屬於稅捐機關必須嚴格保密的課稅資料,基於安全性考量,才會要求申請民眾必須提出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該分局表示,簡政便民一向是該分局的努力目標,但是,當簡政便民與維護納稅人課稅資料之保密安全,二者無法兼顧時,就必須把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列為優先,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分公司是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經核准者,無須在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在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交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法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並非屬於所得稅法所稱的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
財政部提醒企業,分公司在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的稅款應由總公司在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若未依法辦理且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將被處罰。
新竹市林先生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該分局表示,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營區林小姐問:往年都有列報扶養同戶籍之78年次的侄子,為何在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被剔除扶養?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扶養。
除了須年齡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外,還須申報人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即具有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客觀事實才行,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或有無經濟支援為認定標準。
此外尚須所列報年齡未滿20歲,且受扶養人父母,不能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才符合列報免稅額規定。
臺南市蔡小姐問:因選舉將近,公司欲捐贈競選經費給支持的政黨,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但應注意如果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法第7條有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想捐贈政黨競選經費20萬元,公司當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250萬元,雖其捐贈金額未超過所得額10%,但公司99年度帳載累積虧損有400萬元,在未彌補虧損前,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當然無法列報為100年度捐贈費用。
農曆年假壓縮每年企業填報扣繳憑單工作天數的現象,終於有解。行政院通過修法,最快明(101)年起,只要農曆新年假期落在國曆元月時,扣繳單位填報扣繳憑單截止期限一律後延五天。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的申報截止日是每年的1月31日;憑單填發期間則是2月10日以前。修法後扣繳憑單的申報日可彈性延至2月5日,填發截止日則到2月15日。
南投市譚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將房屋租給某公司營業,但該公司突然他遷不明,以致我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我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的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即出租人)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企業因意外而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金收入,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漏報保險理賠收入,即使納入理賠收入後仍是虧損、應納稅額為零,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規定,罰三倍以下罰鍰。
為預防風險所造成的財務損失,企業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經營方式,加強保險規劃。中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公司給付給營利事業的保險理賠收入,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如因公司疏忽,造成漏報,除補稅外,也將遭到處罰,尤其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企業而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公司組織,原本可「盈虧互抵」,若因一時疏忽漏報理賠金,可能因此不能互抵。
稅局指出,交通公司因營業貨車肇事,造成第三人生命傷亡、財產損失,最常有漏報理賠金的情況。如理賠收入是轉付給受到生命財產損失的第三人,公司可檢附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資料,證明這筆理賠金是代收轉付性質,就可不列報在收入中。
春節落在元月 扣繳憑單可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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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假壓縮每年企業填報扣繳憑單工作天數的現象,終於有解。行政院通過修法,最快明(101)年起,只要農曆新年假期落在國曆元月時,扣繳單位填報扣繳憑單截止期限一律後延五天。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的申報截止日是每年的1月31日;憑單填發期間則是2月10日以前。修法後扣繳憑單的申報日可彈性延至2月5日,填發截止日則到2月15日。 |
臺南市蔡小姐問:因選舉將近,公司欲捐贈競選經費給支持的政黨,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但應注意如果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法第7條有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想捐贈政黨競選經費20萬元,公司當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250萬元,雖其捐贈金額未超過所得額10%,但公司99年度帳載累積虧損有400萬元,在未彌補虧損前,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當然無法列報為100年度捐贈費用。
夏先生問:3年前我為了投資,花2000萬元在台北市購買一間預售屋,預計下個月底前交屋。最近有多個買家開出高價想買這間房子,想請問:雖然我下月底才過戶,但我實際買預售屋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這樣轉手還會被課奢侈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如果你持有的預售屋於今年12月底辦妥房屋及土地過戶登記,並於明年初賣掉這間房子,因為你12月才過戶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距明年出售的期間不滿1年,加上這間房子是投資用途,不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因此依法必須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報繳15%的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這間房子賣了3000萬元,依規定要繳交450萬元奢侈稅(3000萬的售價x15%) 。
除此之外,你賣掉的房地,除了土地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6月實施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條例)規定,排除不在課稅範圍的情形,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含2年),在國內的房屋及土地,都必須向國稅局報繳奢侈稅;持有1年以內稅率15%,持有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10%。
如果購買預售屋於過戶登記後出售,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距預售屋過戶登記日不滿2年,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奢侈稅。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預售屋完工交屋過戶登記前,出售名下持有的預售屋,這就屬於移轉「權利」,不論持有時間長短,統統不用課奢侈稅;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權利」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竹市毛小姐問:公司已申請解散,應如何申報清算及決算?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另,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示書表向國稅局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分局表示,所稱清算期間,屬於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起三個月。
新北市中和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供自己所營之公司使用,是否應申報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呢?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應依前開規定,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公告,嬰幼兒奶粉等七項大宗及民生物資機動調降關稅半年。其中,三項奶粉自11 月25日起降稅;玉米粉等四項民生物資則自12月1日起接續再降稅半年。總計國庫釋出降稅益約有1.6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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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再次強調,關切降稅利益應確實反映給消費大眾,將協調經濟部就機動調降關稅的民生物資,調查降稅後市售價格。以進口奶粉為例,在其他成本不變下,財政部推估,業者若要充分反映降稅利益,每一公斤應可降價六至13元。
除了奶粉,目前正在機動調降期間的四項民生物資,包括乳酪(奶油)、無水乳脂肪、玉米粉及黃豆粉及其細粒,也一併再機動調降關稅,期間自 12月1日起至明(101)年的5 月31日;三項奶粉包括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則自11月25日起至明年5 月24日止,降稅半年。
現行三項奶粉稅率分別是 5%到12%,此次機動降稅降幅一律達50%,嬰幼兒奶粉的關稅稅率自5%降為2.5%,調製奶粉等則從12%降為6%,估計國庫釋出降稅利益達1.44億元。
桃園縣觀音鄉施先生問:繼承人之一已按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其他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是否仍負有納稅義務?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兩人以上時,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稅款繳納完竣後,對尚未繳清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責任。
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蘆洲區周先生問: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以內非屬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例如,A君持有甲屋已10年,99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100年1月10日太太回贈甲屋給A君,A君於100年9月10日出售該屋,則A君對甲屋持有期間為10年8個月,已超過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溪口鄉黃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扣繳稅額,為何國稅局沒有退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此類扣繳憑單為紅色。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超過者按給付金額20%扣繳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亦即此類分離課稅所得僅須扣繳稅款,不須再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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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表示,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中,外界對敏感性資料、告知方式,以及處罰行為等仍有許多建議,法務部將合理調整。施行細則希望能在年底前送行政院會,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新版個資法要求公務機關或一般企業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個資利用方式等,如果是間接蒐集到的個資,則要在新版個資法實施起一年內完成告知。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裕勳表示,日前公告的施行細則中明定,企業或公家機關持有這種間接蒐集的個資,須以書面、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個資使用情形,且一定要確定確保當事人被通知到,不能以網路、廣告的公告為之。
李裕勳指出,大部分個資多屬間接蒐集,雖然企業可採用E-mail方式通知節省成本,但並非每一筆個資都包含E-mail資訊,大多數仍須以電話或書面信件方式通知。
據估計,新版個資法上路後,中、大型的銀行業者一年內就須花費上千萬元進行個資的告知義務。
舊制個資法中,早已規定企業蒐集個資須經當事人同意,但舊制施行細則第30條中,允許企業可採用「擬制同意」方式取得當事人同意,也就是,企業可發出書面文件徵詢當事人同意,但若當事人在一定期間沒有回覆,就直接推定為同意。
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刪掉第30條規定,李裕勳指出,這代表企業未來一定須保證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也會增加一定作業成本。
另外,新版個資法明定企業不得蒐集個人醫療、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等。但許多企業在徵才時都要求檢附健康檢查資料,未來可能將不符合法令規定,企業須小心違法。
財政部確定明(101)年繼承及贈與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維持不調整。個人的遺產免稅額仍是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連續第四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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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的調整門檻,繼承及贈與的各項扣除金額,與免稅額一樣,明年也不會調整。
例如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仍為445萬元。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是94年,至101年已第八年未調整。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視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當累積物價指數漲幅達10%時,扣、免額即須依物價漲幅調動。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調整基期不同,但兩者累計漲幅都未達10%門檻,因此明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仍按今年免、扣額計算。
以免稅額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在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時,將個人遺產免稅額調增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調高成220萬元。按97年為基期(96年11月至97年10月)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是105.11,累計至100年(99年11月至10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6.70,累計漲幅只有1.51%,未達10%調整門檻。
遺贈稅的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是94年,當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02,累計至100年的物價漲幅是7.76%,也未達10%調整門檻,因此101年的減免金額維持不動。
俗稱「肥咖條款」的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未來符合該法案所定義的「海外金融機構」,每年均須向美國稅務局(IRS)提供美國居民(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美國稅務居民)之帳戶資料,否則自2014年1月1日起,該海外金融機構來自美國的投資收入將面臨30%的扣繳。
由於此法案對海外金融機構衝擊甚大,我國政府及金融機構近來均積極研擬因應對策,然而FATCA要求海外金融機構履行的部分義務,實有可能違反我國法令,甚至將產生刑事責任或鉅額賠償,因此如何兼顧FATCA與國內法令遵循,應是我國金融機構不可輕忽的議題。
首先,預計於明年正式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包含金融機構)對個人資料(包含財務資訊)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均須符合該條列舉之法定要件,否則該非公務機關及負責人有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及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罰鍰。
然而,FATCA並非我國法律或與美國政府間之條約,在我國境內無法律拘束力,故不適用該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要件,又我國金融機構遵守FATCA的結果僅是增加美國政府的稅收,對受我國個資法保護的多數金融機構客戶並無任何益處,實難謂符合該條第6款所稱「與公共利益有關」。類似的法令衝突,也出現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業必須對客戶遵守的保密義務,該條雖授權主管機關得於特定情形放寬銀行的保密義務,但從日前立法院及金管會均宣示公庫銀行不會加入FATCA的情形來看,恐怕無法期待主管機關會透過行政命令允許我國金融機構未經客戶同意即可將帳戶資料提供給IRS。
因此,我國金融機構倘欲兼顧FATCA與我國個資法規範的遵循,勢須於FATCA生效前取得客戶相關書面同意或修改定型化契約,惟應如何撰擬此同意書或定型化契約,方可較易獲得多數客戶的同意,可能需要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
另外,FATCA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遇到拒絕配合提供帳戶資料的客戶時,必須關閉該客戶的帳戶,也就是提早終止相關服務契約。
現行我國金融機構與客戶間的定型化契約雖多設有允許金融機構提早終止契約的機制,然而當初雙方在簽訂此定型化契約時,勢必未曾考慮或預見FATCA要求金融機構關閉帳戶的規範。
除此之外,縱使客戶同意金融機構將帳戶資料交給IRS,倘日後該客戶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的收益確屬美國應稅所得,則加入FATCA的金融機構即須於交付該應稅收益於客戶前,代美國政府先行扣繳一定比例之稅。
然而,我國金融機構代替美國進行扣繳之行為,並無任何國內法令或契約依據,故FATCA既非我國政府所簽訂的條約或行政協定,則當我國金融機構依FATCA辦理扣繳後,是否會因為與客戶對扣繳稅款認知不同,而面臨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及業務侵占的刑事告訴,亦顯屬金融機構在思考FATCA議題時不可忽視的法律風險。
(作者林瑞彬、李之聖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新北市林口區余小姐問:檢舉逃漏稅並查證屬實,能領多少獎金?何時才能領取?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按「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經人舉發而緝獲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480萬元為限。」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明定。
新北市淡水區劉小姐問:以持有未滿兩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一年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兩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一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又依同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明(101)年要衝破百家。財政部大幅放寬認證門檻與優惠措施,包括製造、倉儲、承攬、海運運輸與報關業者均受惠,高科技業更可因獲得AEO認證,享有通關免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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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施優質企業制度迄今,累計優質企業已達377家,其中,有63業者為通過並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包括國內手機大廠HTC等,均為獲海關認證的AEO。
為擴大AEO家數規模,加速與國際洽談跨境合作,協助AEO企業享有更便捷的全球快速通關優惠,財政部決定放寬認證規定,預估明年取得安全認證的AEO企業將可超過百家。
財政部已修正完成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再增列海關可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中的製造、倉儲及海運運輸業的通關優惠;並調降報關及承攬業的安全認證申請資格。包括簡化申報手續、減少查帳、降低抽驗比率,以及准許事先報備的倉儲及運輸業者,可直接在轉口倉庫辦理加裝或重整等業務。
例如,原本沒有特別通關優惠的海運運輸業者,增訂業者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運輸業者及倉儲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時,只要事先以書面聯名向海關報備,可直接在倉儲業者的轉口倉庫辦理運轉口貨櫃的加裝、分裝、改裝或貨物重整。
財政部指出,目前取得AEO認證者可享較低抽驗比率的優惠,但考量報關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對於申請為第一或第二類報關業者的條件,是以違規次數做為認定標準,交易量大的業者反而不利,因此修正改按年錯單率未超過0.3%,做為申請AEO資格條件。
臺南市安南區林先生詢問:支付父親輪椅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本案林先生若申報扶養父親,其父親因身體殘障所裝配輪椅支出,可憑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舉扣除。該所又說,申報時如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不得再列舉扣除該輪椅支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外國企業在台灣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取得的現金股利算是海外股利所得,應以原始取得的股利金額,併入所得稅基本稅額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來台發行TDR,通常是委託我國存託銀行,在台灣證交市場掛牌買賣。
持有TDR投資人,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無論是我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非境內居住個人,取得TDR外國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計算為海外所得。
國稅局指出,TDR股利的原始發放者,是位於國外的保管機構。股利毛額匯回台灣的TDR存託機構、到台灣投資者戶頭,過程中將扣掉匯費、存託費等手續費用。
民眾應以國外保管機構原始發放的股利毛額,申報海外所得。許多民眾將最後拿到手的股利淨額,申報為海外所得,並不正確。
基隆市連先生問: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如果營業人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該分局強調,營業人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臺南市佳里區方先生問:本人承受法院拍賣不動產再行出售,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房屋、土地經法院或銀行拍賣者,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拍定人將該法拍房屋、土地在取得後兩年內(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且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避免營業稅申報核定作業惹爭議,不補不退案件將採取公告核定,全國約有九成營業人,11月起可以自國稅局網站直接查詢申報案件是否已經完成核定,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案件有無核定,涉及納稅義務人日後若對稅額有爭議的行政救濟權利,例如一旦稅捐核定後,30日內納稅人對稅捐機關的核定沒有異議,即屬核課確定案件,不得再主張改變。
過去,營業稅申報屬於不補不退案件,稅捐機關都不會再向納稅人核發核定通知書,導致部分案件因納稅人無法確知稅捐機關的核定日,自認仍屬未確定案件,因而主張適用較有利法律,或尋求行政救濟,卻遭稅捐機關以逾期限拒絕,引發諸多爭議。
財政部因此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確立營業稅申報案件經審查後,若無應補繳稅額或無退稅額者,稅捐機關應自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並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程序。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申報是以一或二個月為一期,全國總計約80萬家營利事業,一年申報案件約500萬件,若逐一核定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營業人,將會造成稽徵作業沈重負擔。改以公告方式,目的避免徵納雙方對核定案件的認知爭議。
財政部訂出明年8大查稅重點,只要是利用私人消費報公帳抵稅、名下財產大幅移轉、「假農舍真豪宅」、戶籍遷出卻未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增建未報繳房屋稅等,都將列為明年查稅重點。
財政部每年都會訂出查稅重點,由各國稅局加強查稅,估計連補帶罰每年追討4、500億元。財政部賦稅署日前邀集全台5區國稅局,會商明年查稅重點,最後決定比照今年度的查稅項目。
至於奢侈稅、預售屋與高價成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未列入查稅項目,官員說,財政部已要求國稅局依轄區特性加強查核,定期陳報查核結果,還是會持續加強查緝。
明年鎖定的查稅類別涵蓋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和地價稅等,查核細項則由國稅局近日開會討論,但官員表示,應該和今年差距不大。營業稅方面,把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拿來報公司帳抵稅,還是明年查稅項目,尤其是列報服飾、美容用品、家用器具及金飾等民生消費品項會重點查核。
地價稅方面,目前田賦停徵,有人在農地興建非農用的豪宅,藉此逃漏地價稅,這類「假農舍、真豪宅」仍是明年查稅重點。官員說,統計到今年8月為止,地方稅務局共查到3萬多筆違法案件,追回1.57億餘元的稅。
此外,國稅局官員舉例說,地價稅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戶籍遷出必須改課千分之十地價稅,未依規定申請改課會納入查核。此外,目前農地農用免稅,把農地整理後擺攤營業,依規定應報繳地價稅。
至於房屋稅的查核,則會鎖定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官員舉例說,自家用房屋稅率1.2%、營業用3%,只要民眾變更用途未申報,就會重點查核。此外,民眾如新增或改建房屋,即使是違章建築,也要報繳房屋稅。
遺產及贈與稅方面,官員舉例說,民眾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依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此外,未成年人或民眾名下財產突然暴增,或民眾名下財產銳減,都會列入查核。
圖/聯合報提供 |
追求電子發票普及化目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預定明(101)年元月起,試辦推出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憑手機號碼或金融卡,即可儲存所有的消費紀錄及發票號碼。
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統計,截至昨(23)日為止,全國加入開立電子發票商家共1,190家,開出的電子發票張數達4,328萬張,約占全年發票量0.5%。
財資中心指出,全國金融卡張數多達5,300萬張,平均每人持有1.5支手機,若成功讓消費大眾接受做為電子發票載具,將有助電子發票普及性。
財資中心表示,有了手機號碼的電發碼,消費者在購物時,只要同時出示電發碼,即代表不要紙本發票,且其消費紀錄也可以手機進行查詢,消費者可以省去整理及兌獎的麻煩。共通性載具預定明年1月到6月為推廣宣導期,明年7月全面推動。
圖/經濟日報提供 |
中埔鄉林先生問:我父親今年5月死亡,但他99年度薪資所得至今仍未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人工申報書,向納稅義務人原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始可退稅。
新店區杜小姐問: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報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若舉辦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台南市下營區洪先生來電詢問:夫妻於年度中結婚,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以後年度依法須合併申報,否則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與其配偶100年5月21日結婚,於101年申報100年綜合所得稅時,可先自行試算稅負,經比較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後年度則須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竹市荊小姐問: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到死亡時,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繼2009年底提出IFRS 9「金融工具:攤銷後成本及減損」草案及2011年1月31日公布的補充文件「金融工具:減損」 (SD)後,目前最新Staff Paper已提出更新之預期減損模型,並預計最慢於2012年第一季重新發布草案,而IFRS 9之適用日將延後至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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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ff Paper公布的減損認列模型與SD最大的不同為:Staff Paper所提出的新減損模型在計算上較為簡易且易理解,將不再需要把「開放型投資組合」及「封閉型投資組合」分開考慮,並利用不同模型來計算減損認列。
Staff Paper依據內部的信用層級將資產區分為三種類別(buckets),風險由低至高分為Bucket 1,2及3。Bucket 1 為無直接可觀察到影響未來違約事件產生之資產,Bucket 2 為已有可觀察且直接影響未來違約之事件產生但無法辨認至個別之資產,故計算上以整個資產組合(portfolio level)為主,Bucket 3則是已預期個別會產生違約的資產,計算上為個別資產(individual asset level)單獨計算。
計算預期損失上,Bucket 1以不短於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來計算,目前有三種方式供選擇,分別為:(1)依現況認列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2)依現況按時間比例認列預期信用損失,(3)依原始估計認列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加上預期未來信用損失之變化。Bucket 2及3則是認列全部預期信用損失,惟不同的是Bucket 2為認列以資產組合為主,而Bucket 3以個別資產為主。
Bucket之間的轉換有兩種方式:絕對信用風險法及相對信用風險法。絕對信用風險法依據內部的信用風險層級(ie:Credit Rating)區分為三類後,未來Bucket間的轉換即根據此一標準,而新承作且具高風險的貸款將被分在Bucket 2。相對信用風險法將所有資產最初都歸類於Bucket 1中,Bucket之間的轉換則根據信用風險的改變,例如:借款人的財務表現惡化、資產組合全數償還的不確定性增加等。目前IFRS及FASB傾向將以相對信用風險法為主。
依Deloitte所做的2011年度IFRS 9減損調查中,受訪銀行中,超過過一半的受訪者準備在2011年底開始實施貸款的減損項目,89%的受訪者打算在2012年底開始進行。Deloitte分析IFRS 9減損認列的方式將會對銀行多項部門帶來巨大的衝擊,包含會計、風險認定、IT、內控及資產分配等。建議銀行應及早著手並且依據顧問經驗執行檢視及規劃,以因應2015年全面實施的影響。
(作者是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10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正逢元旦及農曆春節,財政部決定不延後申報期間,仍將在明(101)年1月31日截止,但元旦及春節期間,照常開放網路申報。
明年1月21日到1月29日是春節假期,加上元旦兩天假期,總計明年元月長假多達11天,由於正逢元月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的申報期間,有業者擔心申報期間過短,建議政府延長申報時間。
不過,財政部認為,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是法定,加上目前申報扣繳憑單方式,包括沒有時間及地域限制的網路申報,因此沒有延長的必要。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國稅局會在申報期間提供「100年度扣免繳股利資料(含信託)電子申報系統」光碟,機關團體及各營業人可向國稅局索取,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自行下載。
財政部提醒業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會被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加處一倍罰鍰。財政部也建議扣繳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明年元月扣免繳申報期間,網路系統照常開放,扣繳單位可以多加利用。
避免營業稅申報核定作業惹爭議,不補不退案件將採取公告核定,全國約有九成營業人,11月起可以自國稅局網站直接查詢申報案件是否已經完成核定,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案件有無核定,涉及納稅義務人日後若對稅額有爭議的行政救濟權利,例如一旦稅捐核定後,30日內納稅人對稅捐機關的核定沒有異議,即屬核課確定案件,不得再主張改變。
過去,營業稅申報屬於不補不退案件,稅捐機關都不會再向納稅人核發核定通知書,導致部分案件因納稅人無法確知稅捐機關的核定日,自認仍屬未確定案件,因而主張適用較有利法律,或尋求行政救濟,卻遭稅捐機關以逾期限拒絕,引發諸多爭議。
財政部因此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確立營業稅申報案件經審查後,若無應補繳稅額或無退稅額者,稅捐機關應自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並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程序。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申報是以一或二個月為一期,全國總計約80萬家營利事業,一年申報案件約500萬件,若逐一核定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營業人,將會造成稽徵作業沈重負擔。改以公告方式,目的避免徵納雙方對核定案件的認知爭議。
台南市永康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檢舉某公司虛報自己的薪資所得後,發現誤會一場而撤銷檢舉,但已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可以展延限繳日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時,如以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支出為由,未依限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司法機關審理認定扣繳單位並未虛報,或納稅義務人於檢舉後又撤回檢舉時,對於原補徵稅款應自始負責;如有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者,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所稱逾限繳納情形,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無法確認是否有被虛報薪資時,可以先行向列報薪資支出之扣繳單位查詢,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以現金結算買賣認購(售)權證出現大利多。財政部配合金管會改變對認購(售)權證的課稅規定,權證履約採現金結算者,不再視為有實質標的股票買賣行為,不再全額課稅,稅率從0.3%降為僅須按結算差價的0.1%繳納交易稅,昨(16)日起生效。
財政部舉例,甲以100萬元,買進一張A認購權證,三個月到期後,A權證價值達130萬元,甲要求履約,發行公司與甲雙方同意以「履約價值」金額賣回給發行人,即發行人不必交付股票給甲,甲則取得履約價值30萬元的現金差價利益。
修正前規定,甲與發行人間的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甲須以A權證130萬元全額課徵0.3%的證券交易稅,稅額3,900元;據新規定,甲只須就差額30萬元,按0.1%稅率繳300元交易稅即可。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限制大鬆綁,明(101)年起不再限整份報單記帳基本門檻須達100萬元,並且放寬准許兼營投資業務擁有股利收入的外銷企業,也可加入記帳行列,科技業者、上市公司受惠最大。
財政部統計,全國申報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一年達3,227億元,經由外銷出口沖帳金額多達2,822億元,但其中不必繳現、採取稅款記帳沖銷方式的營業稅額只0.37億元,全國符合記帳資格業者,目前只有六家。
大幅放寬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限制後,財政部估計,將有至少500家企業符合記帳資格,一年申報沖銷的營業稅將達200億元以上,不僅可以簡政便民,採取記帳的業者,也不會再有籌措資金繳現,或坐等退稅的稅款積壓壓力。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是採進、銷項稅額差額計徵營業稅,進口貨物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營業人可在繳納當期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在外銷時申報退還溢付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長李述德日前發現,海關代徵的3,000餘億元營業稅,最後真正需要繳庫僅有400萬元,其餘2,800餘億元的營業稅,依法可由業者辦理沖銷,但全年實際沖銷金額卻不到1億元。
為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李述德指示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徵納雙贏的簡化方案。
財政部已重新修訂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除現行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僅兼營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明年起也可申辦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記帳業者範圍將大幅擴增。
財政部並採納業者建議,取消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達100萬元以上的記帳門檻限制,提高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意願。放寬措施因須配合修正海關電腦系統,預定明年元旦起施行,但有意改採記帳沖銷進口原料營業稅的業者,即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屏東市高樹鄉陳小姐問:給付國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所得是否自101年起即應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明(101)年起,現役軍人之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雖然軍教人員薪資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須辦理申報,但自101年1月起給付單位發給軍教人員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各學校或機關若對扣繳法令等相關規定有疑問或想更進一步瞭解,目前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主題服務區設有軍教課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問答等服務,該分局設有講師宅急便,歡迎來電0800-000321詢問。
周小姐問:我和男友準備在年底步上紅毯那一端,聽說結婚當年父母贈與子女有較高的贈與稅免稅額,而我最近看上一間1500萬元的房子,父母想幫我買下來當作新房,請問如何規畫比較能節省贈與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對象沒有特別限制;此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也不課贈與稅。
因此,如果妳和男友在今年結婚,周爸爸和周媽媽今年只要沒有贈與其他人財產,父母兩人可各自贈與320萬元(220萬+100萬)給妳,統統不需要課贈與稅。
若妳的爸媽各自贈與妳750萬元作為購屋基金,會各自超過贈與免稅額430萬元(750萬-320萬),依法必須繳納10%的贈與稅;也就是說,你父母必須各自繳交贈與稅43萬元(430x10%),合計繳稅86萬元(43萬x2)。
不過,妳爸媽如果採用另一種方式贈與財產給妳,就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這種做法是由妳的父母親先出錢買下這一間房子,之後再把房子過戶到妳名下,就可以享受節稅的利益。
會產生差異的原因在於,稅法規定,如果捐贈現金給妳,計算贈與價值必須以現金計算;但如果捐贈的是不動產,贈與價值則是「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一般來說,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的總和,都低於房屋的市價,贈與價值低,要繳的贈與自然就比較少。
舉例來說,如果妳要買的房子位在台北市,儘管市價1500萬元,但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加起來可能只有700萬元。
由於父母兩人合計有640萬元贈與免稅額,等於超出免稅額60萬元(700萬-640萬),只需繳稅6萬元(60萬x10%)。一來一往之間稅金差了80萬元(86萬-6萬)。
台資企業投資大陸頻繁,前往大陸設廠非常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國內公司過去若申請促產條例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三年內不能將設備移轉給海外子公司使用,否則須將抵減稅額,連本帶息「吐回來」。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如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交貨隔天起,三年內如果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情況,應要向稅局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
除了補繳稅款,還須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繳納。
新竹縣湖口鄉謝小姐來電詢問: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不動產,要不要報繳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如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銷售,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都必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南市永康區毛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受某機關邀請為其員工進修課稅講課,所領取的鐘點費是否應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及漫畫等收入的全年合計數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至於毛小姐所領鐘點費,如為邀請單位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屬於「授課鐘點費」,該項鐘點費為薪資所得性質,必須申報所得稅;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6)日表示,不動產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出售,可將房屋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所總計的持有期間加總合併計算,來判定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配偶間贈與財產,出售時必須計算持有期間的起算點。依奢侈稅規定,是從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但如果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回來,不動產出售時,持有期間的計算將有疑慮。
為讓法令更明確,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規定這類移轉案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須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兩者合併計算,以符合奢侈稅立法意旨。
國稅局舉例,甲君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妻子,100年1月5日妻子又將A屋回贈給甲君。甲君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則甲君的持有期間,是40年加上後來所持有的六個月,總計40年六個月,依法不須課徵奢侈稅額。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業事業遇有解散時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另外,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已(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時,均應處以漏稅罰之規定,特提醒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臺中市朱小姐問:公司應付未付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100年1月28日起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之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若嗣後有實際給付,再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修正後規定除將上開宣告違憲條文中,形成稅捐客體之「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例示應付未付「帳款」、「費用」、「損失」三種外,另規定概括之「其他各項債務」;原時效規定「逾兩年」部分,因與民法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不符,修正為「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使之回歸民法規定。如將來有實際給付,應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金管會擬修改委託書管理規則,比照公司法新規定,股票質押偏高無表決權的股數,將不計入委託書徵求門檻。此舉對高財務槓桿的大股東,等於是雙重衝擊,大股東為力保經營權,將面臨資金調度壓力。
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明訂董事股票質押比率達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總統並在上周三(9日)公布實施。
金管會官員表示,配合這項修法,金管會將檢討委託書管理規則,目前傾向採取董監事實質管理一致性原則,也就是對於公司法規定不計入表決權的股數,將來在計算委託書徵求門檻時也不能計入。
根據現行委託書管理規則,股東會召開時,股東若要徵求委託書,持股必須符合一定的門檻,才能出面徵求委託書,舉例來說,一般公司的股東如果要採取無限徵求方式,持股就必須有10%以上。
如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不能計入委託書徵求門檻內計算,等於拉高徵求委託書條件。
股務業者表示,不少上市櫃公司在董監改選時,經常需要靠徵求委託書,來取得更多的董監席次,此舉對高質押比的股東影響相當大。
舉例來說,甲董事有1億股,其中7,000萬股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比率70%,超過五成的部分,也就是2,000萬股不計入表決權,在股東會有重大議案或改選時,甲就失掉2,000萬股的「票數」。
甲董事的持股比率若剛好是10%,依現行委託書管理規則規定,甲還可以採無限徵求委託書,爭取更多支持的「票數」。但金管會修改規定後,甲董事的2,000萬股就無法計入10%的門檻計算;扣除後,甲持股不到10%,就無法無限徵求,拿到更多支持「票數」。
甲董事如果想要鞏固經營權,勢必就得再加碼持股或籌錢還款降低股票質押比,無論如何都會對大股東造成龐大的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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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上市櫃公司若有子公司均須編製合併報表,將子公司的財報併入計算,KPMG協理黃泳華表示,未來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的報表皆採同一個會計準則IFRS,可節省報表轉換時間成本。
IFRS規定,企業須採母、子公司合併報表,自2013年起每一季報表只要製作合併報表即可。黃泳華表示,企業為盈餘分配、稅務申報等目的,每年第四季除了製作全年的合併報表,母公司的個體報表(現行單一報表)也須一併編列
黃泳華指出,企業接軌IFRS後,海外子公司平時帳務處理若也改採用IFRS,就不會再有過去子公司報表要由當地會計準則轉換為台灣會計準則的問題,編製基礎一致,可節省財報轉換時間、人力成本。
不過,目前子公司若設在國內且為非上市櫃公司,仍採用台灣會計準則,明年開始這類子公司每季除了編製舊制財報,還須同時編製IFRS報表給母公司,作為合併報表使用。
黃泳華表示,IFRS下,持股20%到50%的關聯企業雖不須併入合併報表,但仍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項下。在母公司第四季個體報表中,子公司、關聯企業的資產也是列在「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中。
黃泳華指出,現行會計準則(ROC GAAP)下,對企業轉投資的會計處理,一般是以持股比率作為區分。持股20%到50%的公司,視為對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採權益法評價。持股50%股權以上,則對該公司有控制力,就算是子公司。
有控制力的子公司要納入合併報表編製,這部分在與IFRS接軌後沒有改變,但在其他與投資相關的會計處理則有很大不同。
黃泳華指出,過去企業可能會在財報結算日之前,出售部分獲利良好的轉投資公司股份,希望透過交易實現部分的資本利得,讓財報「比較好看」。
但接軌IFRS後,若股權出售交易並未改變母子公司的身分關係時,則母公司對該被投資公司具控制力的經濟實質並未改變,出售部分股權產生的權益變動數是調整保留盈餘及非控制權益,不會再有處分損益認列。
不過,如果股權出售後,若改變企業與被投資公司間的關係,該項投資就須進行資產重衡量,並將增減金額列為損益。例如,某一公司出售被投資公司股份後,持股比率從60%下降到40%,從母子公司轉為關聯企業,此時就須依照公允價值重衡量權益投資,並依照重衡量金額,作為該資產的帳面價值。增減的金額,就可認列損益。
增加股權投資的情況也相同,若增加持股取得被投資公司控制力的情形下,例如:持股比率由40%增加至60%,取得子公司之各項資產及負債須依公允價值重新衡量。
另外,KPMG協理郭冠纓指出,企業可能因認列的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課稅基礎不同,而須在合併報表中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不過,企業持股50%以下的關聯企業,不須認列此類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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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台西鄉丁先生問: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嘉義市柳小姐問:購買貨物索取統一發票,商家是否可以要求加收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公開陳列之標示價格業已包含營業稅,商家不能以開立統一發票為由加收5%營業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訂定價格時應包含營業稅,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勿心存僥倖藉故加收5%營業稅,以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意願,漏開統一發票若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一年內達三次者,稽徵機關並依法處分停止營業。
紙本電子發票採用感熱紙,民眾反映因為資料存放時間不久,形成不易對獎現象,財政部要求業者做到「四防」,並在交易後48小時內上傳消費資料到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確保民眾的對獎權益。
針對電子發票外界仍舊抱持存疑態度,立委賴士葆要求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須有過渡期,並應參考日、韓應用經驗,先實施紙本發票內含二維條碼,再逐步落實到電子發票,財政部已同意研議。
財政部推動無紙化的電子發票已近一年,包括統一超商預定年底將全面配合開立電子發票。但由於電子發票現行仍會配合消費者,提供感熱材質的紙本電子發票做為收據,因紙張材質的特性,多數民眾反映感熱紙電子發票不易存放,往往要對獎時,資料已經消失不見。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昨(14)日就民眾提出的質疑表示,已對紙本電子發票熱感紙材質訂定標準規範,營業人必需使用中高階以上紙質,並能達到基本防水、防油、防熱與防塑等「四防」效果,確保依帳證規定達五年以上保存年限。為保障消費者的對獎權益,財政部也要求營業人應在消費後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一旦出現營業人開立紙本電子發票有模糊情況,即可透過營業人與平台協助,維護民眾索取發票與對獎的權益。
台南市杜先生問: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及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人如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列報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惟如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分別減除各該財產租賃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也就是說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在無法提供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下,均得按租金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分別列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當年度租賃所得。另個人房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如出租人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者,也得適用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
南投縣埔里鎮林小姐問: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捐贈,是否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事業之下列捐贈,捐贈總額1,000萬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二、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事項。
由於台灣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緣故,個人或企業出售房地產時,如果未主動在契約中訂明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售價,稅捐機關為方便計算出售者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即會依據固定公式,計算售屋所得的「房地比」。
簡單來說,房地比即是房屋及土地占不動產所得的一定比例,其公式目前為:不動產售價-不動產買進價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以營利事業為例,其援用法條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即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劃分,或房屋款經查較時價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計算。
依據售屋的房地比公式,當房屋評定現值愈低,土地公告現值愈高時,房地比換算出應稅的售屋所得就會愈低;反之,則愈高。
台南市鹽水區陳先生問:99年度綜所稅第一批退稅憑單逾期未兌,該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憑單(含直撥無法入帳改開憑單)退稅案件,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0年9月30日,因憑單已逾有效兌領期間尚未持往金融機構兌領的納稅義務人,可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展期,才能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鑑於以往年度常有受退人持已逾兌領期限的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兌現,而遭拒絕受理,該分局再次提醒受退人注意手上退稅憑單的兌領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新北市永和區萬小姐問:給付外籍看護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之規定。
明年有卅八萬名納稅人報稅更便利了!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昨天宣布,明年五月報稅的稅額試算服務範圍將擴大,除了將透過戶籍資料加強勾稽親屬關係,避免有民眾因為戶政資料不全而沒收到試算書;此外,去年有房屋交易所得、但今年沒有房屋交易資料的民眾,也可收到試算書。
張盛和表示,今年五月政府首度實施稅額試算服務,有一百六十二萬件採用試算服務,占全國五百卅五萬納稅戶的三成;明年擴大適用範圍後,預估會達到二百萬件,比今年增加卅八萬件。
此外,今年國稅局寄發試算書表時,只要三次無法寄達就退回,引發不少民怨。張盛和說,明年投遞如果不成功,試算書表會放在郵局招領十五天,方便民眾認領。而國稅局對於今年採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網路報稅,明年還適用稅額試算的納稅人,將以郵簡通知民眾上網下載試算資料。
今年不少民眾抱怨搞不清楚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張盛和說,明年將開放民眾以電話語音查詢是否適用試算服務,民眾也可利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3C商品上網確認申報。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昨(10)日表示,明(100)年綜合所得稅試算將擴大服務範圍,提高出單案件的正確性,並改善寄送作業流程,讓試算服務更方便。
今年5月報稅,財政部首次推出稅額試算服務,總共寄出276萬件稅單,最後成案共有162萬件,占全國申報戶三成。張盛和表示,根據財政部調查,採用稅額試算民眾,滿意度超過九成。
財政部決定,明年5月報稅時將擴大辦理稅額試算。99年有房屋交易所得、100年度查無房屋交易資料的民眾,也納入稅額試算的對象。明年寄出的試算稅單將增加到290萬件;成案預計200萬件,比去年多出二成。
今年寄送試算書時,並無郵局招領服務,郵局投遞三次仍未寄達,民眾就無法收到試算書。張盛和指出,明年還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方便民眾自行前往郵局領取。
如果今年報稅是採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方式辦理網路申報或回復確認,財政部明年將寄送郵簡,通知納稅人自行透過上網檢視試算資料,不寄發試算書,以節能減碳。
另外,納稅義務人明年報稅時,可透過財政部免費電話,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若是不退不繳的案件或退稅案件,且沿用去年金融帳號退稅的民眾,也可以電話語音辦理確認申報。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明(101)年元旦生效,財政部指出,民國96年以後出生的幼兒,父母在102年5月時,即可申報每人2.5萬元扣除額節稅,最長可達五年。
財政部並提醒,96年當年出生的幼兒,因在101年時已年滿五歲,家長仍可享有最後一年的扣除額節稅利益,只要符合適用所得稅率在20%以下,或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102年5月時,還可享有最後一年的扣除機會。
換言之,101年幼兒學前扣除額生效首年才出生的幼兒,其可申報每人每年2.5萬元的扣除額資格年限,可到107年5月申報106年的所得稅時為止。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達到加重對售屋所得課稅效果。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依據修正後房地比公式,房屋評定現值改採含稅價計算後,應稅的房屋銷售所得增幅約達3.95%。即每100元會增加3.95元是屬於應課稅的房屋利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舉例,目前房屋評定現值未含稅下,出售不動產若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出售價,如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為例,其計算出應稅的房屋款比率為20%,即不動產銷售收入的房地比率是:房屋20%、土地80%。
但修正後房屋評定現值加計5%營業稅,房屋款的比重即拉升為20.79%,相對免稅的土地款比重會下降,所得稅也會加重。
如不動產售價5,000萬元,其成本或買進價為3,000萬元,不動產銷售收入2,000萬元,在房地比未加計含稅價下,屬於應稅房屋的銷售收入是4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x 20%】;但調整後售屋收入增為415.8萬元。按17%營所稅率換算,新增15.8萬元售屋收入,增繳的所得稅約為2.69萬元。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出售不動產的契約若未明訂房屋及土地的個別銷售價,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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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委託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自益信託;如不是同一人,則是他益信託。
不少大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後,會與銀行約定:本金(股票)仍屬自己,但股票在信託契約期間孳息,如配發股利,受益人則是子女。這就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孳息他益信託,因孳息贈與別人,須在契約成立當下,課徵贈與稅。遺贈稅法規定,須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並核課贈與稅,但事實上股票報酬率常高於定存利率,使得股票信託具有節稅效果。
新竹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如欲變更會計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要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並注意會計年度之採用及變更,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日前發出解釋函令,將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五區國稅局近日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
中正大學、信託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研訓院、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昨(9)日舉辦「有價證券信託課稅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討論近來熱門的證券信託課稅爭議。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稅法便規定須依股票價值乘上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繳交10%的贈與稅。
由於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依上述方法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
據瞭解,這次課稅方式改變,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最近五區國稅局已發出169張補稅單,要求股東補稅,每張稅單平均要補繳1,000多萬元。 且股東不能因不想補稅,而解除信託贈與契約。除非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股利,否則仍不能隨便解除贈與契約。
稅局官員則指出,契約成立當下就要計算贈與稅,並不適當,現在財政部又以解釋令填補法律漏洞,且引發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恐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他建議,未來應修正遺贈稅法,將課稅時點改為「信託孳息利益實現時」,使贈與稅課稅的價值與實際利益相符,符合租稅中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黃鴻隆會計師提出,政府修法應有配套,即修正遺贈稅中對贈與的定義,擺脫民法贈與單純契約的定義,引入「附條件」的契約,即以未來「信託孳息利益實現」後,贈與契約才生效,才能有效化解現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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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羅小姐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財政部100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利事業在發布日起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並且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如在100年6月9日前補繳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因99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15萬元,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處一倍罰鍰。A公司已於100年9月1日補繳,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另B公司98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經核定補徵20萬元,因不服申請復查,延至99年12月1日才補繳98年度超額分配稅款20萬元,依前揭財政部函釋,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重點是,不能以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價值,除非是財政部核准的特殊狀況,否則統統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以妳的案子來說,合法的報稅方式是把當初買地的成本證明準備好,列報60萬元的捐贈扣除額。如果妳提不出買地成本證明,國稅局會依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額,等於只有32萬元(200萬x16%),比買入成本60萬元少,形同「高買低報」,享受不到節稅的好康,怎麼算都划不來。
妳用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額,更是大錯特錯。因為財政部從民國93年開始,為防堵有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的「好處」,大量捐贈公設地給政府,達到「低買高報」的節稅目的,因此除了嚴格追查捐地節稅,也規定如果提出不買地成本,才能以公告現值的16%列報捐贈價值。
不只是捐贈土地抵稅,許多民眾賣房子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也都會以財政部公布的所得率計算所得報稅;事實上,這樣日後還是可能收到補稅單。
因為依規定財政部訂出的所得標準只有「補充作用」,除非拿不出當初買房子的成本或賣房子的收入證明,才能依財政部標準計算所得;也就是說,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掌握買屋賣屋的相關金額,就得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補稅,但不會罰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屏東縣瑪家鄉王小姐問: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則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來估價。例如三七五租約土地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中國大陸移轉訂價查核日趨積極,德勤中國移轉訂價負責會計師郭心潔昨(7)日表示,華南、華東的電子業台商,常是稅局的查核目標,建議台商應積極面對稅局的移轉訂價訪查,注意是否有因企業重組、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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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心潔指出,大陸稅局密集觀察國際上移轉訂價的趨勢,並運用在大陸的移訂查核。商業模式重組、股權轉讓,以及移訂計算方式,是近年三大查核目標。
企業商業模式重組、關聯企業間股權轉讓方面,郭心潔說,在大陸進行股權轉讓、海外間接股權轉讓都須繳稅,台商常在免稅天堂設立子公司,關聯企業間的股權轉繳的稅負,也會牽扯到企業評價是否須計算在內的問題。
台商以往計算移轉訂價,採「成本加成法」,在成本之上多加一些單純利得,向母公司收獲利。但大陸稅局近來常質疑子公司在企業整體供應鏈的貢獻與價值,是否掩蓋無形資產的計算,進一步要求台商改採利潤分割法等其他移訂計算方式。
郭心潔表示,大陸稅局近年移轉訂價查核目標,主要針對華南、華東的電子業,名氣較大、標竿型企業,被查核機會較高。台商在華北多為研發中心,沒有大規模工廠,查核機會較低。
大陸稅局也會鎖定特定行業別,進行大規模調查。如過去幾年經常鎖定汽車產業、LED產業,以及上、下游零組件廠商。
郭心潔提出面對大陸稅局移訂查核的教戰策略。企業以往採「稅局不動、我不動」消極態度,但面對日趨嚴厲查核手段,企業應時時提高警覺。郭心潔指出,一旦稅務人員向企業詢問移訂同期報告的內容與資訊,雖然還不構成正式調查,但稅局其實已在評估是否要立案調查。企業若沒有認真回應,稅局就會正式立案。
嘉義市溫先生問: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在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按死亡時請求標的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甲君於100年3月25日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於100年4月10日去世,故繼承人可申報甲君有債權400萬元。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
臺南市李先生問:領有農業農地證明但未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仍請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加以保存,以供日後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前揭證明文件,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國稅局展開所得稅扣繳檢查抓大咖,瞄準外籍人士及外國企業獲配在台股利報稅狀況,已有扣繳義務人遭補稅加罰,須繳千萬稅款,財部提醒企業,善盡繳義務,以免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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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依據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或交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自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國稅局近日展開年度例行扣繳檢查,發現甲公司的股東B ,原為中華民國公民,且與扣繳義務人有家屬關係,B因出國多年未歸,戶政機關依規定登錄除戶,但甲公司自97年起,仍每年配發鉅額股利給B。
國稅局在扣繳檢查中發現,B全年365天均未居住國內,依規定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但甲公司在97至99年度分配給B的股利,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限期責令甲公司的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00餘萬元,再按所漏稅款處一倍以下罰緩,合計應補稅額達千萬元。財部指出,99年元旦起,企業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再區分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股利扣繳稅率均為20%。非居住者因免向我國申報所得稅,其股利最終稅負即20%,若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即會形成漏稅。
內埔鄉吳小姐問:合夥改獨資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合夥人應解散辦理註銷並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者,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二號解釋,今後納稅義務人若有年滿廿歲的子女在大陸就學,只要是當地官方認可的學校,且有就學事實,申報所得稅就可以列為「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財政部於一九九五年以函釋指出,台灣人民年滿廿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大法官於昨天宣告財政部這項函釋違憲。
針對大法官昨天作出的違憲判決,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內部會通盤檢討現行規定,明年五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民眾可望列報大陸就學成年子女的免稅額。不過,開放的程度和證明文件如何驗證等細節,則需要研商。
國稅局官員則說,開放民眾申報就讀大陸大專的子女免稅額,教育特別扣除額應該一併開放;目前一般免稅額是八萬二千元,教育扣除額二萬五千元,合計扣免額十萬七千元。如果家中有一名子女在大陸念大學,按照適用稅率不同,將可少繳五千三百五十元到四萬二千八百元所得稅。
財稅官員表示,教育部今年一月公告認可四十一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今年五月報稅時,賦稅署已開放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家長可列報教育扣除額與免稅額;但昨天大法官作出違憲認定後,未來就連就讀教育部未認可的學校,也必須開放。
婦產科醫師簡繁勝申報二○○三年、二○○四年所得稅時,以女兒就讀北京大學,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北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函釋,剔除不准,要求補繳稅款十三萬餘元。簡繁勝不服,訴訟敗訴;聲請釋憲,翻案成功。
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規定,受扶養的子女年滿廿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並未限制「在台灣地區就學」。財政部的函釋,增加法律未規定的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即日起不再援用。
六九二號解釋出爐後,簡繁勝可提再審,要回當年多繳的十三萬餘元稅款。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如果已提起訴訟、還未定讞,就同樣能受惠;或者等到明年申報所得稅時,再列報扣除。
大法官湯德宗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大法官以解釋取代行政專業的判斷,影響堪慮,財政部立刻面臨許多衝擊,例如如何認定「當地政府權責認可的大陸地區正式學校」,「在校就學」免稅額的列報勢必遽增。
新北市汐止區某公司會計周小姐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0年度為2萬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
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將酒類商品的型錄放置在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由消費者自行操作選購,並在店內付款取貨的經營方式,財政部認定,只要電子機台及後端服務平台網路皆為封閉系統,即不會被歸類為電子購物,業者仍可合法販售。
財政部表示,網路交易日趨多元,但考量酒品的特殊屬性,民眾或業者如以網路購物或拍賣平台販售酒類,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即會觸犯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而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品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為明確「電子購物」的範圍,財政部發布規定,指出業者販售酒類商品時,如是將酒品型錄置於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的網路皆屬封閉系統,消費者在店內瀏覽操作後,須在店內付款取貨,因須經店員辨識購買者年齡,才能完成購買,這種購物方式即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所稱的電子購物。
多數科技業在台灣有許多關聯企業,海外也有轉投資公司。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對轉投資關聯企業如持股超過20%以上,企業就須採合併報表,關聯企業及海內外轉投資公司的所得稅,可能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KPMG協理郭冠纓表示,科技業海外轉投資公司的利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會影響轉投資公司的股利政策時,可不要在母公司財報上認列,但仍須財報上揭露:有多少遞延所得稅負債沒有認列。
是否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郭冠纓說,財務狀況是首先須考量的因素。假設母公司虧錢、只有子公司獲利,在子公司不盈餘分配情況下,母公司無法配股利,這種情況下很難不認列遞延負債。另外,轉投資公司當地稅率高低,也是考量因素。若當地稅率偏高,且股利匯回台灣機會非常高,也須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嘉義市某公司黃先生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指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北市新莊區伍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新北市永和區游小姐問: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所發現轄內營業人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嗣於該所調查發現後始自動辦理更正補報,惟係於該所進行調查日之後,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依規定仍應處罰。
台南市玉井區蒲小姐問:我們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在給付租金時,要不要辦扣繳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4條有關規定處罰。該所指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以致給付租金給房東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因此提醒小店戶負責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圖/經濟日報提供 |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大林鎮某國小王老師問:國小老師薪資所得免稅將取消,那申報上有什麼須注意的?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自明(101)年起,現役軍人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即於後(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入申報。另外,雖然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才須列入申報,但國軍部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起給付軍教人員薪資,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太保市龔小姐問:兒子已年滿20歲,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另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
台南市李小姐問:公司對購買商品達一定金額以上消費者所送贈品,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所贈送物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嘉義市萬先生問:擁有二戶房地,出售一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屋,嗣後再購買一戶自用房屋,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台南市仁德區洪先生問:公司收到國稅局寄出的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未繳繳款書,限繳日期可以申請延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於100年5月31日自行繳納稅款,迄今尚未繳納或短繳案件,國稅局已寄發催繳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後請儘速繳納。此類案件係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應自行繳納稅額於當時未繳或短繳,故繳納期限仍為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00年5月31日),請至代收稅款處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另對於自繳未繳或短繳案件,除原應繳納稅款外,每逾限繳期限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後至繳納日止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高雄市一名李姓地主多次劈腿,妻子受不了先生的「博愛」,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前陣子判准離婚,並要求先生支付5200多萬元贍養費。國稅局官員說,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用課贈與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贍養費除了免贈與稅,也免繳所得稅。此外,離婚的一方也可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婚後「非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可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
郭宗銘舉例,如果夫妻離婚時,扣除受贈或遺產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有1000萬元財產、妻子名下200萬元,扣除後差額為800萬元;只要離婚後,就可主張一半、400萬元的分配請求權。
高雄地院日前傳出一起離婚官司,一名李姓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但多年來不斷傳出婚外情,不但與6個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在外生子,家暴妻子小孩;後來他罹患癌症住院,妻子到醫院照顧他,他因此向妻子保證絕不再犯。
想不到李姓男子康復後再度劈腿,妻子忍受不了,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儘管李姓男子表示悔意,但法官還是判准離婚。由於李姓男子與妻子名下有多達14筆房產,價值超過2億元,法官判決妻子可獲得贍養費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只要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財產,性質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
但官員指出,如果怨偶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官員提醒,夫妻如果走到離婚的局面,在協議分配財產時,離婚協議書最好完整寫下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和金額;只要協議書寫得清清楚楚,事後就不會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要注意的是,怨偶們如果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若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就應該主動報繳贈與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罰鍰。
高雄市一名李姓地主多次劈腿,妻子受不了先生的「博愛」,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前陣子判准離婚,並要求先生支付5200多萬元贍養費。國稅局官員說,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用課贈與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贍養費除了免贈與稅,也免繳所得稅。此外,離婚的一方也可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婚後「非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可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
郭宗銘舉例,如果夫妻離婚時,扣除受贈或遺產取得的財產,先生名下有1000萬元財產、妻子名下200萬元,扣除後差額為800萬元;只要離婚後,就可主張一半、400萬元的分配請求權。
高雄地院日前傳出一起離婚官司,一名李姓男子與妻子結婚30年,但多年來不斷傳出婚外情,不但與6個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在外生子,家暴妻子小孩;後來他罹患癌症住院,妻子到醫院照顧他,他因此向妻子保證絕不再犯。
想不到李姓男子康復後再度劈腿,妻子忍受不了,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儘管李姓男子表示悔意,但法官還是判准離婚。由於李姓男子與妻子名下有多達14筆房產,價值超過2億元,法官判決妻子可獲得贍養費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只要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財產,性質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
但官員指出,如果怨偶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官員提醒,夫妻如果走到離婚的局面,在協議分配財產時,離婚協議書最好完整寫下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和金額;只要協議書寫得清清楚楚,事後就不會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要注意的是,怨偶們如果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若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就應該主動報繳贈與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罰鍰。